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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是真的,承諾卻是假的

孩子是真的,承諾卻是假的

在這裡面存放的,是讓你自己不被遺忘的價值。

當年,他傾盡所有積蓄買下了一只婚戒。
那只樸拙無雕飾的金戒指,細細亮亮的一圈,圈住了我當時還白皙光滑的無名指,也圈住了我的金色年華。

***

最近我偶爾會想,那時候我是不是應該聽父母的話選擇另外一個他?不過,另一個他也可能會帶來另一種失望吧!

將近二十年的歲月不算短,但我清楚記得跟他一起經歷的每一件美麗與哀愁:第一次創業,新辦公室的落成茶會;第一次被銀行追著軋三點半;第一次拿到足以餵飽我們一年的訂單;第一次被客戶倒帳,面臨公司解散的危機……過去的一幕幕像是舊時代的電影,在我面前慢速播放著。

發生過的並不會消逝,只是轉化成為別的形態,就像雪化成水回到了天上,即使你看不見或甚至不承認,都無法改變它存在的事實──
「什麼樣的事實?」

就是我跟他之間連結的每一刻啊!律師娘。

為我套上戒指的那一刻;一起去辦理結婚登記的那一刻;我在產房內筋疲力盡,他在產房外抱著初見人世的大女兒的那一刻;看見小兒子在畢業典禮上領獎的那一刻;牽手走進我們第一間新居的那一刻……

那些感動,即使他說他忘了,但我相信確確實實還是存在他記憶裡的某個儲藏櫃中,只是他選擇了不打開。

然而,再怎麼鎖著閉著,回憶就會消失嗎?不會的。回憶沒有保存期限,只是不再被擁抱而已。

我呢?和他之間的每一件回憶,我都分門別類摺得整整齊齊,一拉開抽屜,就全部清清楚楚地羅列在眼前。

我想,或許這就是男人跟女人的差別吧!男人忘記想忘的,女人記得想記的,而很多時候居然重合在一起,於是我們會以為是誰弄錯了。其實誰都沒錯,而是有一方變了。

「那不一定,通常我們家先忘的是我太太。」

哈!那律師娘很幸運,通常記憶力不好的人比較快樂,痛楚也會少幾分。

可惜我沒這麼幸運,大律師。

我記得很清楚,我和他沒有舉行過婚禮,這是在我爸媽跟我說要嫁就自己負責,婚禮不用找他們主持之後,我和他共同做出的浪漫決定。

「可是,依修正前的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但在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已經修正為:『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也就是說,民法是從民國九十六年以後從儀式婚改採登記婚,並於隔年生效。你們是在十幾年前結婚,就必須符合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的要件,否則結婚是不成立的。」

律師,其實我當年也曉得「儀式婚」是什麼意思,我只是把他的下跪求婚當儀式,天、地當證人,有什麼比天地為證更昭然的嗎?當然,我明白這是自己的一廂情願,然而,他更心知肚明我們之間那曾經無所謂的瑕疵。

所以,在他自認無法以離婚開始他的全新人生後,只好使出這樣的殺手鐧。因為他知道我不會同意放手的,早在他為我套上婚戒時,我就認定了他是一輩子的依靠,即使這些年,他早出晚歸,甚至明目張膽地展示著新歡,他太了解我了,知道我怎麼可能會願意為此跟他對簿公堂,這樣的柔軟,造就了他的無後顧之憂,也造就了他的肆無忌憚。

「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夫妻之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他因為知道是自己有外遇在先,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一定會被駁回,所以另闢蹊徑,改成請求法院確認婚姻關係不存在,很遺憾,你這部分恐怕一定會敗訴。」

其實我早就有心理準備了,我只是一直在等待,期待他有一天不小心打開抽屜,所有的感動都會一一回來。

然而,我恐怕等不到了。就像律師說的。

***

我記得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在庭上用近乎同情的口吻,輕輕地提醒我,如果提不出公開儀式的證據跟當時的兩位證人,他就不得不宣示我們多年來實質存在的婚姻「確實不存在」。

律師娘,你說這可不可笑?我們有婚戒為憑、天地為證,甚至,我們都攜手到戶政事務所登記了,孩子是真的,共同生活是真的,逐漸茁壯的經濟實力是真的。

承諾,卻是假的。

在七千多個日子的相濡以沫後,他說,這些都不存在。

他怎麼說出口?

我努力思考了很久才終於想通──他只是忘記了!我應該做的就是提醒他,一切都是真實存在的!所以我請他把婚後共同努力產生的財產一半交給我,如果感情是假的,起碼錢是真的。

他卻說,他現在享有的一切都是他的,因為我們的婚姻不存在,我的努力也不存在,那個什麼夫妻財產分配,是人家夫妻間的事,我們又不是「夫妻」。

律師,真的是像他說的那樣嗎?因為我跟他的婚姻關係不存在,所謂的夫妻財產差額分配權就不存在嗎?

「依民法第一○五八條規定,夫妻於離婚時除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外,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九百九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明定在婚姻無效之情形準用之。意思就是說,即使結婚被法院宣告無效,一樣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規定。」
 
也就是說,他賺的錢我也有一份,對嗎?法律也認為,即使婚姻形式上不存在,我跟他共同創造的一切是不能抹煞的吧!
「不是一份,而是一半。民法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譬如說離婚,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這是為了夫妻在婚姻關係中,基於共同生活的認知而相互扶持,進而對於彼此所累積或增加之資產具有協力與貢獻,以免一方在婚姻關係消滅時立於不平等之財產地位。」

沒錯,這就是我要的,既然無法挽回他的心,就讓我割下他的一塊心頭肉吧!讓他記得,我在他的生命中,是他無法抹滅的存在。

律師娘,你能懂我的心意嗎?

「或許吧。人總是害怕被遺忘。怎麼創造不被遺忘的價值是大多數人一生汲汲營營的功課,惟繫於善,無關對錯。」


【法律悄悄話】

☉ 在民法中,關於夫妻財產制的規定為何?

夫妻之間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就是適用「決定財產制」。在法定財產制之下,夫妻財產雖是分別所有及管理收益,但依民法第一0三0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譬如離婚或一方死亡),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 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至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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