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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止詐騙玩假的?台灣刑罰比日、韓都輕

遏止詐騙玩假的?台灣刑罰比日、韓都輕

陳柏樺、陳亭均

教育

Shutterstock

1010期

2016-04-28 10:37

肯亞案引發「詐欺輕判」的討論,當各界聚焦提高刑度與法院量刑之際,攸關定罪與量刑的第一線蒐證工作,卻因法規及台灣外交處境受到極大限制。要反制台灣詐「遍」全球、成為國際間不受歡迎國家,政府還有哪幾件事必須立即行動?

台灣的詐騙集團,從台灣騙到國際,詐遍全球的惡名昭彰,重創台灣國際形象,在肯亞涉嫌詐欺的台灣人遭中國強勢擄人,傳出是因為中國不滿台灣總是輕判詐欺犯之後,台灣對這類國際詐欺犯的量刑是否過輕,導致犯罪猖獗,引發討論。


日本祭重罰!20年徒刑、賠償逾一億日圓


單就刑責來看,相較於中國、韓國最高可判無期徒刑,或是日本與德國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台灣詐欺罪最高刑期五年、電信詐欺最重本刑七年,相對較輕。


以日本為例,二○一○年三月,東京地方法院曾重判詐騙集團首腦戶田雅樹二十年徒刑。戶田和他的手下在○六到○七年間,佯裝被害者家人,用電話或郵件對被害人謊稱:「我出車禍了,如果被公司知道會被開除,所以先給我修車的錢」、或「我用公司電腦做自己的事,結果中毒了」,共向三十九人騙了一.四六億日圓(約合新台幣四千三百萬元)。


法官認定這是大規模而且連續性的組織犯罪,且部分被害者因受害被家人指責,而導致家庭失和,也有人因此不再相信別人,影響甚鉅;而且這種匯款等詐騙案頻傳,已形成社會問題,為防止這類犯罪,須嚴厲處罰。因此依「詐欺罪」和「違反組織犯罪處罰法」等,判處二十年徒刑,並且要支付約一.一二億日圓賠償。


回頭看台灣對詐欺犯的處置,肯亞案發生幾天後,在馬來西亞犯下電信詐欺案的二十名台灣嫌犯,在中方同意下遣送回台,卻未循「人卷合一」的慣例,只移交人、未給卷證,導致台嫌下機後,在欠缺罪證的情況下,台灣檢警只能放人,陷入中國設下「縱放嫌犯」的圈套,給了中國大作文章的空間,台灣更是輿論譁然。


「台嫌遣陸」的爭議,早在一○年就曾上演,當時,菲律賓抓到二十四名跨國電信詐騙嫌犯,隔年,其中十四名台灣人被菲律賓遣送中國,引發極大爭議。


經兩岸協商,後續由中國完成偵訊,隔年將資料和十四名台嫌送回台灣審判。然而,判刑最重的犯嫌甚至是三十九罪(犯案三十九起,一罪一罰)合計,但由於每一罪刑期都不超過六個月,可易科罰金。

 

台灣多輕判!易科罰金「連包機都不夠」


一一年六月也是一樣,檢警在與中國、柬埔寨、印尼、泰國、馬來西亞聯手掃蕩詐騙集團,查獲台籍成員四百多人,台灣首度包下班機,先後押返在柬埔寨、印尼共兩百餘人,宛如台灣版的「空中監獄」。返台後,檢察官共聲押一六七人,創國內單一案件羈押人數最多紀錄。


然而,這批詐騙集團成員,經台中地院審理後,只判其中三名嫌犯十個月到一年半刑期,易科罰金僅兩萬到六萬元不等,警察大學前教授葉毓蘭直言,「連包機的錢都不夠。」


來自各合作國家的壓力,加上台灣民眾對詐騙深惡痛絕,促成法務部修法,一四年立法院通過《刑法》第三三九條之四「加重詐欺罪」,就「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集團性詐欺犯罪」與「利用電腦網路等傳播工具犯罪」三種形態,訂定獨立處罰,最高可處七年。


近日,肯亞案後,行政院院長張善政也指示法務部研議修正《刑法》,加重詐欺罪刑責。


但是,台大法律系教授陳志龍直指,「加重刑度也沒用,除非能抓到主謀。」他解釋,詐欺罪並不算輕,量刑較輕的原因在於能抓到的都是前端車手,只負責詐騙過程中很小的動作,「雖然用《刑法》三十一條,以正犯論,但法官不可能判很重,因為真的不是主謀。」


除了提高刑度的修法方向,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則打算提案刪除《刑法》第七條「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之限制。按現狀,台灣人在國外犯罪後遣送回台,只有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才能依《刑法》追訴。洪慈庸提案修正為「除非犯罪地法律不罰者,我國國民在海外犯罪,我國皆可主張管轄權。」


民進黨立委李俊俋擬提案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將詐術、強暴、脅迫及恐嚇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的組織,列為「組織犯罪」,主謀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提高刑罰,應是目前可考量的方向,或也可參考日本的作法,同時對組織犯罪,加重一.五倍的求刑,更可收遏止之效。


當各界關注修正刑責相關法條,警方偵辦時常被其他法規掣肘,以致蒐證不易。刑事局偵七大隊長黃建榮就感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是查緝電信流的一大難題,「詐騙集團轉換機房的速度很快,因為《通保法》的關係,我們要送公文才能抓電信來源,每每跑完申請程序,機房卻早已轉移。」他呼籲:「要打擊詐騙犯罪,警方調查的權限是否能再大一點?」

 

搜證大不易  修法、協商並進才能打擊犯罪


台中市刑大警員黃信修也感慨,台灣電信業者承租「第二類電信」(未架設實體線路固網或無線基地台,而是向第一類電信業者承租固網或無線基地台,來經營電話或網路業務)採登記許可制,無須審核,常淪為不法集團的詐騙工具,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該健全相關法規。


此外,「證據勾稽」才是定罪關鍵,目前詐欺案受害者主要在中國,黃信修說,「台灣舉證要求相對嚴謹,若沒有被害人筆錄,就沒辦法證明騙多少人、騙多久,頂多判一罪,若有五份筆錄,依據『一罪一罰』,會完全不一樣。」如何協商中國配合,提供被害人筆錄,也是政府應努力的方向。


中、台聯手在第三國設置機房,向兩岸人民進行電信詐騙,誰來追訴與審判,是國際法、管轄權,更是外交與政治問題。具查緝實務的警界人士認為,台灣應加速與他國簽訂「司法互助協定」,如此一來,台灣在國際進行查緝逮捕電信詐騙過程,才能委託他國司法機關協助訊問,以及文書送達或證物之移交,乃至於協助搜索、扣押等才能順利進行。


此外,台灣若重返國際刑警組織,可符合國際聯手打擊跨境犯罪的共同利益,三月中旬,美國總統歐巴馬也已正式簽署,支持我國以觀察員身分參與國際刑警組織。


「國際刑警組織的會員國,可在第一時間查詢全球刑警通訊系統,掌握重要情資。」黃文志指出,該系統提供罪犯情資、線上指紋與DNA比對,我國目前無權使用,形同被排除在國際打擊犯罪網絡之外。「台灣須從東京方面取得二手情報,不夠即時。」黃文志的遺憾,也凸顯中國阻撓台灣加入國際刑警組織的荒謬。


人多、好騙又同樣說華語的中國,已是兩岸詐騙集團橫行的重災區,要如何止災,同時考驗台灣新政府與中國方面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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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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