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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債投資族 聰明節稅先破三迷思

高收債投資族 聰明節稅先破三迷思
偏愛高配息基金的理財大戶,年底前可先盤點資產配置,進行稅務規畫。

歐陽善玲

股債前線

攝影/陳永錚

1041期

2016-12-01 15:48

每年年底,理財大戶可先檢視、確認當年度海外所得額度,搞懂常見的申報迷思、及時做好配置,報稅時才不會大失血。

台中一位張醫師,非常喜歡買配息型商品,理財工具幾乎清一色都是高收益債券基金,一年領息約五、六百萬元;據他了解,只要海外所得低於六百七十萬元,就可以不用管它、直接忽略,省去報稅麻煩。他粗略計算,今年來,由於高收益債券基金的淨值低於平均買進成本,在利息收入扣掉帳面上的跌價損失後,獲利一定少於六百七十萬元,自認「絕不會被課到稅」。


另一位台北的李先生,多年來,在銀行購買境外基金及結構型商品,以為對海外所得申報及理財商品課稅方式一清二楚。不過,他還會透過證券複委託帳戶,買賣香港股票,今年還參與F股除息,現金股息總計達上百萬元。現在他有點困惑,港股收益、在國內交易F股,算不算海外所得?

接近年底,對理財大戶來說,一整年的海外所得如何計算,攸關明年五月報稅季「痛苦指數」,相對的,若能搞懂報稅規定,趕在今年結束前及早安排處置,反倒有可能聰明節稅。

具個人稅務資歷二十年、 富邦證券財富管理部協理陳秋蘭,歸納出最常見的海外所得報稅三大迷思,讓理財大戶一次搞懂遊戲規則;到明年五月報稅,就不會再犯這些「自以為是」的錯。

 

海外投資

 

所得低於670萬免課稅?


「客戶最常問,我的海外所得沒有超過六百七十萬元,應該不用課稅;也有些人認為,海外所得不超過一百萬元,就不用課稅,到底海外所得報稅標準是什麼?」


陳秋蘭表示,海外所得報稅有四要點,首先,以戶計算全年海外所得小於一百萬元,就免計入所得;大於(含)一百萬元須全數計入。其次,海外所得是指「非中華民國所得」,但來自中國大陸的所得也算是「境內所得」,不必列入海外所得;然而,香港、澳門地區的所得,則是「海外所得」。

第三,海外財產若有「交易」損失,可自當年度之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中扣除。最後,如果已經依所得來源地法律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可扣抵,但須舉證。

由上可知,海外所得只要超過一百萬元,就須全數計入、申報,若以為不到六百七十萬元就不用申報繳稅,其實是被「最低稅負制」混淆了。她解釋,最低稅負包含「五大稅基」,分別是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私募基金受益憑證之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以及法律新增稅負優惠。

再看最低稅負課稅規定,是個人所得淨額加「五大稅基」後,扣六百七十萬元,得到數字乘以二○%,算出「基本稅額」。換言之,以為海外所得不到六百七十萬元就免申報,是第一個錯;因為只要超過(含)一百萬元,就須全數申報。

 

海外損失可抵所得?


第二個錯,是以為海外所得低於六百七十萬元就不用繳稅,因為海外所得只是最低稅負「五大稅基」的其中之一,就算海外所得未超過六百七十萬元,也要注意當年度是否有特定保險給付等五大稅基中所列的所得。

「客戶也很愛問這類問題,像是年底對帳單金額,跟年初相比明明沒有增加,為何還是要報海外所得?或基金還沒賣出,配息也是整體損益的一部分,為何要先報稅等。」陳秋蘭說,很多人搞錯了海外財產交易損失的抵減限制,簡單講就四要素:同年度、已實現、同屬海外,及財產交易類。

她以一位客戶為例做說明。王先生以大額單筆資金買進一檔配息優於銀行定存的高收益債券基金,另外,他也定時定額扣款買入另一檔境外股票型基金。「王先生的高收益債券基金這幾年因淨值下跌,帳面數字虧損,而其他境外基金賺到的也有限,就自認不用申報海外所得,其實高收益債配息部分仍得申報。」

陳秋蘭指出,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只能與海外財產「交易所得」互抵,高收益債券基金領到的債息,屬利息所得,依法不能與交易損失互抵,因此只要超過一百萬元,就應如實申報。

此外,安永會計師事務所 稅務服務部會計師 林志翔也指出,海外財產交易有損失者,得自同年度海外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因此,不要以為手上的基金還沒賣掉,領到的配息,就不用計入海外所得;或拿前年的虧損,與去年的獲利相抵,都違反了當年度、已實現的收益皆須列入申報的原則。」

換言之,今年一整年中, 若已經有海外投資獲利實現,且獲利金額超過一百萬元,到今年最後一個月,就可仔細評估,看手中是否有其他一直想換,卻找不到適當時機替換的弱勢標的;若能趁年底前,賣出持續虧損的標的,就可創造「海外財產交易損失抵減」,使海外所得減少,也是個節稅作法。

 

海外投資

 

國內F股買賣免課稅?


第三個常見的海外所得課稅迷思,是所得來源定義問題。「實務上,海外所得有兩個規定,很容易讓人精神錯亂,第一,中國大陸所得要課徵綜合所得稅,不算海外所得,但港澳地區又算是海外所得,必須列入最低稅負制課稅範圍。另外,F股的買賣獲利屬證券交易所得,適用證所稅,今年起已停徵,但配息部分就須計入海外所得。」林志翔指出。

他解釋,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有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與台灣地區來源所得合併,課徵所得稅。但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稅額,可自應納稅額中扣抵。「因此,國人處分大陸地區股票,或獲配大陸公司股息,皆須併入綜合所得稅課稅,屬於所得稅法下的財產交易所得。」


至於F股,是外國企業 來台上市(櫃)的通稱,投資人獲配發其股息,自然屬於海外所得,而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這部分不用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適用最低稅負制。「類似狀況,也會出現在基金產品上, 發行地與配息來源會影響海外所得計算。」林志翔說。

陳秋蘭提醒,每年十一月底或十二月初,理財大戶就可先檢視、確認當年度的海外所得額度狀況,包括財產交易及利息所得,有多少獲利已實現;如果手中投資部位想要一次全部獲利了結,也可先想清楚,當年度有沒有特定保險給付,若一次出清,金額加總起來,超過六百七十萬元,也可考慮分批、至隔年一月賣出,微幅調整操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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