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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的正義

失衡的正義
台灣每年總有許多熱血法律人,懷著滿腔壯志投入司法界。但這群精英,常被一般民眾認為與社會脫節。

鄭閔聲

焦點新聞

司法官學院提供、轉載自《自由時報》

1018期

2016-06-23 14:29

「正義不僅應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這句著名的法諺,恰好是當前台灣司法的寫照。身為正義守護者,台灣司法卻因遠離社會脈動、難與外界溝通,讓人民失去信心。強烈的不信任,導致人民對司法恐懼、冷漠,形成惡性循環。法律源於人民集體意志,只有讓人民看見司法、讓司法聽見民意,才能扭轉信心危機。

編按:八月三日,板橋鐵板燒廚師吳志展,持菜刀對執勤中的張姓員警猛砍,導致員警重傷,新北地院裁定三十萬元交保,引發社會議論,也讓「恐龍法官」、「距離人民太遠」的言論再度出現。新北地檢署隨後再次聲請羈押,新北地院已經裁准,將吳收押。

 

五月二十日上午,總統蔡英文面對全國民眾發表就職演說時,有一段話讓現場群眾爆出最熱烈掌聲,她說:「司法無法親近人民、不被人民信任、司法無法有效打擊犯罪,司法失去作為正義最後一道防線的功能,是人民普遍的感受。」


這是極其詭異的場景。過去十六年來,台灣民眾連續五次,將領導台灣的工作託付給了法律人,照理說,這代表有極大多數的民眾,將法律人視為最有領導能力的精英。但同一時間,台灣社會對於法律人組成的司法體系,卻充滿了抱怨與懷疑,「恐龍法官」成了熱門用語、「改革司法」顯然是最迫切的政治議題,對於懷著崇高理想的法律人而言,心中不免五味雜陳。


「從各種指標看,台灣都是個很不錯的國家,唯獨社會對司法的信心近乎崩盤,這在先進民主國家幾乎不可能發生。」用力搖著頭、曾任法官的立委劉櫂豪,就是一位落寞的法律人。他也想知道,問題究竟出在哪裡?

 

「司法服務的,終究是人。法官應該用同理心解決民眾的問題,修復被害人的損失,讓違法的人得到應有的處罰。這一點,我們還有很多進步空間。」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洪英花審判經驗超過三十年,領悟到法官對「人情義理」的感知和專業訓練同樣重要,但國內司法官培訓顯然只偏重後者,常使判決無法貼近人心。

 

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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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衡1 要遭性侵女子作證、庭上嗆當事人……只會考試卻與社會脫節的精英


傍晚五點半,一位檢察官向法院送出了文件,聲請羈押一名可能再犯、串供的詐欺犯後,就在辦公室等待法官通知他到法庭上說明理由,但等了許久始終沒有消息。幾個小時後,法院送來駁回聲請的裁定書,理由寫著:「文件送達時已近下班時間,法官看完後,認為不便在下班私人時間打擾檢座,因此未通知檢方到庭,直接做出裁定。」


但他繼續讀裁判書,看到法官寫出的駁回理由,是質疑檢方在可扣留嫌犯二十四小時調查偵訊,卻在扣留時間截止前四小時就聲押,可能未充分調查證據,因此駁回請求。等了大半個晚上的檢察官,對這結果哭笑不得,大嘆「所以我到底該在下班前聲押,還是深夜再送件?法官的想法,怎麼和我差這麼多?」


這位檢察官的感嘆,或許也是許多民眾的疑問。


我們都相信,大多數司法人員是懷著伸張正義的信念從事法律工作,只是實踐方式出了問題。舉例來說,二○一一年,高等法院為釐清一名遭死刑定讞的強盜殺人犯,是否犯下強制性交罪,竟強制傳喚十五年前遭該嫌犯性侵的女子出庭作證,讓被害人近乎崩潰。


儘管事後立法院兩度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不讓類似情況重演,但這起事件凸顯當年發出傳票的法官,在盡責追求真相時,無法同理受害者感受;即使這只是個案,卻不免讓民眾心中投射「法官與我活在平行時空」的印象。


「法官總是被告誡不要和外界有太多接觸,以免影響獨立審判,所以很多人一就任就被關在象牙塔裡,出入的場所只有法院和『司法新村』(法官宿舍);往來的朋友甚至配偶,也都是同樣生活經歷的法官,即使再聰明的人,都很難跟得上時代。」擔任律師超過三十年的立委顧立雄,一針見血地點出了法律精英與社會脫節的原因。


培訓兩年不夠 很多辦案知識根本學不到

這群考試制度下萬中選一的優秀法律人,就這麼從青春年華時代開始鎖在封閉的環境中;偏偏台灣絕大多數法官與檢察官,又都來自競爭激烈的司法人員考試,年輕的法律人與同質性高的台灣司法體系,就在這團漩渦中,慢慢遠離民眾。


其實通過司法官考試的法律人,還有兩年的司法官培訓課程,難道純潔的年輕人無法透過這段職前訓練,累積必要的經歷嗎?


很遺憾,答案是否定的。


「司法官太多法律文書課程,僅有的實習時間,也不足以提供未來需要的辦案知識。以檢察官來說,我分發就職前,從沒學過盜採砂石、山老鼠這類常見經濟犯罪的案例。上線辦案如果沒有前輩指導,就只能自行摸索。」現轉任律師的特偵組前檢察官鄭深元說。


平心而論,司法官培訓隨著時代演進,已從早期集中限制學員行動、清晨要一同研讀領袖嘉言的軍事化控制,轉為只要上課準時、通過測驗即可的學院式管理。但許多司法官仍認為,兩年課程對實務幫助不大,甚至主張法官與檢察官應分開受訓,「檢察官和法官做的事完全不同,如果分開受訓,在未來司法機構與外部實習的時間都能延長。」鄭深元建議。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院長蔡清祥認為,司法官與檢察官有合作關係,有必要一同受訓相互理解,但他同意培訓應增加實習比重。目前準司法官必須花一年時間分別到法院與檢察署實習;還可自由選擇到政府部門、非政府組織、律師事務所實習三個月。他計畫將外部實習延長為六個月,以拓展司法官視野。


人才不夠多元 應主動聘請律師、教授轉任法官

然而,從源頭讓多元人才進入司法體系,才是拉近司法與一般民眾距離的最有效方式。台北科技大學智慧財產權研究所教授董保城任職考選部時曾提出構想,開放司法人員考試名額,專供擁有三年以上法律實務者報考,並強化口試與書面審查的分數比重。


鼓勵律師轉任是另一增加多元性的方式,但近年律師轉任法官的人數有限。法界人士分析原因在於,資歷完整、知名度高的律師,多半收入豐厚,缺乏轉換跑道的動機;有意轉任的律師,則常過不了司法院遴選委員這關。


顧立雄建議,司法院除了遴選主動轉任者,也可以更積極組成專門委員會,以相對禮遇方式,聘請能力、操守、聲望都受到各界肯定的律師或法學者轉任法官。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理事長高金枝則認為,在選拔、培訓課程短時間內無法調整的情況下,各法院應落實讓資淺法官處理情節較輕、事實單純的案件;資深法官負責辦複雜大案,避免經驗不足的法官無法負荷。


我曾被一位中國客戶委託向法院聲請繼承父親遺產,他的父親是在中國生下他,但因為戰亂來到台灣,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他最多可以繼承兩百萬元遺產。但到了法院,法官劈頭就說:「當事人對台灣有什麼貢獻,憑什麼聲請繼承?」法律之前不是該人人平等嗎?當事人遇到這種狀況,怎麼可能相信司法? 

 

司法
 

不顧及當事人感受 讓人感覺法官難以信任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吳光陸藉由自己經手的案例說明,一般民眾是否信賴司法,經常建立在法官的態度、案件是否能在合理時限內完成審判。


立委黃國昌一一年在中研院進行的研究也指出,有官司經驗的民眾中,認為法官公正的比率較無官司經驗者更低,台灣檢察署與法院的「使用者經驗」,顯然不及格。或許因為如此,法官開庭是否準時、態度是否良好,未結案件量多寡,成為司法院管考法官績效的重點。《法官法》通過以後,也陸續有法官因為態度問題,遭移送評鑑,甚至彈劾。


高金枝同意,法官沒花時間傾聽訴訟當事人完整陳述案情細節,可能讓當事人感覺法官高高在上,進而導致不信任感;但她也為法官抱屈,認為法官案件負荷量大,是為了維持結案績效,才無法讓民眾暢所欲言。


台大法律系教授林鈺雄指出,過去台灣法律對於詐騙、背信、掏空這類涉及金錢的犯罪案件,缺乏沒收扣押犯罪人財產的法令,讓被害人無法拿回損失,也是造成民眾對司法不信任的關鍵;若再加上富商、重刑犯棄保潛逃的社會事件,勢必會讓民眾產生「法律保護壞人」的負面印象,「只要有井天博(涉貪檢察官)、王又曾這類人落跑,民眾就不可能信任司法。」


「法律不夠貼近被害人,也讓民眾不相信司法。」鄭深元指出,刑事案件審判中,常聽見被害人抱怨:「我最清楚案情,為什麼法官都不聽我的?」因為依照《刑事訴訟法》,公訴刑事案件的兩造是檢察官與被告,被害人只能被動等待法官以證人身分傳喚,無法主動要求法官傳喚證人,導致民眾產生「法院對我不友善」的感受。

主張


開放部分司法官名額,專供具實務經驗者報考。增加受訓司法官實習時數。增加律師轉任法官名額與誘因。


失衡2 民眾動輒興訟司法官勞逸分配不均  什麼小案都辦品質怎麼會好?


司法


我接過一件法律扶助案,當事人工作時跌倒受傷,要雇主職災賠償;但依醫院病歷,應是舊傷復發,與這次跌倒無因果關係。在法庭上,雇主提議用兩萬元和解,我判斷官司贏面不高,建議當事人接受;但他堅持提告,還求償相當高的金額。結果法院判他敗訴,一毛錢也拿不到。我問他:「為什麼不和解拿兩萬元?」他回答:「反正我用法扶打官司不用花錢,運氣好贏了可以拿很多,為什麼不告?」──律師吳光陸


根據官方數據,台灣每一位檢察官每個月的收案量約為一二○件,法官每月收案量約為一二○件。換算一個月二十個工作天,法官與檢察官平均每天上班要辦六起案件,但這還是「總平均數」,在地方法院與地檢署的司法人員,負荷很可能更高。但所有事情,真的都需要經由司法解決嗎?


至少吳光陸經手的法扶案,證明立意良善的法扶資源,確實遭到濫用。珍貴的司法資源沒用在刀口,更時時刻刻都在發生。


「匿名告發檢舉、按鈴申告、警方不確定犯罪事實就移送的,基於人民有訴訟權利,檢察官每一起案件都要分案,即使檢舉證據薄弱也得按程序發文約談、偵訊,最後做出簽結處分。這對有限的檢察官人力,是沉重的負擔。」蔡清祥對於第一線檢察官的抱怨相當熟悉。
 

蔡清祥提議,地檢署設專門單位審查匿名告發案,若經評估程序認定無犯罪可能,即可不分案偵辦。司法院自一四年起在各地方法院正式實施「審查庭」制度,讓案件進入法院後不直接進入審理,由資深法官先以四個月為限,透過調解、認罪協商等方式,嘗試解決情節輕微案件,若無法調處再移往審理庭訴訟,降低法官負荷。


「切香腸式」分工 能力最強的工作卻最輕鬆

除了過濾案件,也得讓人力配置更有效率。常被批評「起訴品質不佳」的檢察體系,部分原因也來自勞逸不均。


「在台灣,辦案是一個地檢署檢察官,起訴後出庭的是另一個;假如案件上訴到高等法院,又得換高檢署檢察官出庭,這在律師事務所或企業都不可能發生。」民間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指出,台灣檢察體系依附著法院的三級分工,讓辦案、公訴、上訴檢察官各司其職,但彼此缺乏聯繫,對辦案品質與效率有負面影響。


「切香腸式」的分工,讓地檢署檢察官承擔絕大多數案件,高檢署只負責上訴與處理少見的內亂外患罪,「能升上高檢署的,都是辦案最幹練的檢察官。政府把能力最強的人放在輕鬆的位置上,很不合理。」鄭深元說。


桃園地檢署檢察長朱兆民認為,檢察官可考慮採任務編組,一組人由主任檢察官領導,無論偵查、公訴都由同一組人自行分工。

主張


強化落實法院調解機制,減少無謂訴訟。檢察官採任務編組、賦予檢察單位過濾匿名告發案權力。


司法
與司法界溝通困難的民眾,只能透過街頭運動, 表達訴求。

 

失衡3 頂新案無罪只以書面回應輿論怒火  活在高牆裡如何與外界對話?


最高法院一○四年度台非字第二六九號裁判書


主文:上訴駁回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日,最高法院經歷十個月審理,以近萬字的判決書,駁回檢察總長顏大和提出的非常上訴,認定製造偽劣黑心油牟利的大統長基並非「犯罪行為人,而是法人」,政府不得沒收這家公司十八.五億元的不法所得。喧騰一時的大統案司法程序,就此告一段落。


「這是全民關注的重大社會事件,最高法院卻不願公開審理,只用書面做出裁判。我不評論最高法院的法律見解,但對人民有感的議題,法官至少該開庭辯論,說明法院立場為何和人民不同。」林鈺雄分析,基於獨立審判,法官本就擁有以判決挑戰輿論的正當性,但法院也應承擔說明判決理由的責任,而非拒絕對話。


最高法院針對大統案的判決,引起的輿論反應其實不大,因為當時社會更關心不到一星期前、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彰化地方法院做出的另一項判決:因偽劣油案遭詐欺起訴的頂新製油董事長魏應充等人,全數獲判無罪。判決結果出爐,民怨爆發。


同樣擱置法律見解,面對這起高度敏感的判決,彰化地院竟沒有任何準備,實在令人難解。宣判當天,審判長照例朗誦判決以後就離庭,事後沒有正面回應媒體,僅以三千字新聞稿說明判決理由;就連判決書也遲至十二月二日才出爐。直到發現苗頭不對,彰化地院才接連發出三則聲明稿回應。


「沒有記者會、沒有人說明,甚至連判決書都沒有,你要民眾怎麼認同判決、法界怎麼依專業評論?很多時候『恐龍法官』就是因為拒絕對話而產生的。」高榮志感嘆。


判決書如天書 人民有看沒有懂

事實上,也有法官察覺司法與社會對話困難,積極倡議法院比照檢方,落實發言人機制,或在做出重大判決時,由發言人與參加審判的法官,共同舉行記者會說明,但因牴觸「法官不語」的傳統價值,而不了了之。


所謂「法官不語」,指的是法官在審理過程中,不透露內心感受、不評論案情;做成判決後,就透過判決書還原推理過程與個人法律見解,除此之外,不再發表意見。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由法律用語層層堆砌、動輒數十萬字的判決書,卻經常成為阻礙溝通的高牆。


司法院副院長蘇永欽一九九八年曾撰文指出:「如果裁判書代表司法程序最後的結果,卻不能用最平易的語言告知被審判者,司法又怎能成為人民的司法……裁判書通俗化到什麼程度,考驗法律專業對社會開放的決心。」


十八年過後,成效如何?以下節錄一段判決書文字:


綜上所陳,檢察官提出之補充理由書所指「補充犯罪事實」並非僅就原起訴書所載範圍為補充之主張或更正犯罪事實……經本院於不妨害事實同一性之起訴事實範圍內,以函文或裁定命補正,嗣由檢察官以補充理由書敘明而使之明確,以釐清法院審判之範圍……


這是頂新詐欺案一審判決書的一小部分,非法律專業人士想必看得非常吃力。蘇副院長追求的「人民的司法」,還在遙遠的樓梯上響著。其實,判決書簡化是許多法官追求的改革方向,洪英花就說:「司法院應扮演火車頭,鼓勵法官用白話文寫判決書。」高金枝甚至建議,法官宣判時只要先寫判決主文(有罪或無罪、刑期等),若有任何一方不服判決上訴,再詳細敘明判決理由。


但無論如何,讓人民「看見」司法體系運作,才是增進信任的捷徑。根據司法院調查,有超過七七%的民眾認為,讓人民「參與」審判,能增加對司法的信賴。洪英花更具體建議,法院開庭比照立法院會議全面錄影直播,讓民眾理解司法,也讓外部監督力量更為便利。

主張


法院落實發言人制,說明重大判決理由。司法文書改採簡明文字。推動人民參審、審判全面錄影直播。


失衡4 八成民眾不知道法官與檢察官的差別  法律教育失敗人民當然冷感


「喂,司法院嗎?我要檢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先生不好意思,檢察官屬於法務部,和司法院無關。」


「他是地方法院檢察署的,法院不是歸司法院管嗎?」


這是一位基層公務員經常碰到的對話內容。根據司法院調查,有超過八成民眾,不清楚檢察官與法官分屬不同單位管轄;這些人更搞不清楚檢察官的「偵查庭」,和法官開的「審理庭」有什麼不同。


「台灣的司法體系是照抄德國的制度,但西方的法治觀念和華人對法律的傳統想像有衝突,一般民眾對法律的認知也不夠,造成了法律人和社會之間的隔閡。」政大法律系教授陳惠馨認為,國內的法學教育不足,讓民眾認為法律只是懲罰壞人的工具,不了解法律也有建立秩序、促進社會進步的積極意義。


「台灣人對司法流程太不熟悉,如果從基礎教育開始加入更多的法律課程,甚至學習歐美國家讓學生參與模擬法庭,就不會讓人把法院視為很恐怖的地方。」顧立雄說,「每個人一生中都有機會使用法律,所以不該有『司法與我無關的觀念』。」


民主,過去二十年來已成為台灣社會的基石,定期的國會選舉,是檢驗民主的重要指標;台灣民眾用手中的選票,選出立法委員為我們制定法律,可見法律其實源自於人民的集體意志。既然司法屬於人民,司法改革當然也是每一個人無可迴避的責任。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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