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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詐欺嗎?

知名品牌賣我淘寶貨,算詐欺嗎?

2018-12-03 09:46

上了當的消費者,可以因為送到的商品不符廣告形容或預想的質感,而告商家嗎?

某天吃晚餐時,拿起手機逛了一下PTT的網購版,赫然發現某一篇「知名品牌賣淘寶貨」成為熱門推文。

 

原來事情是這樣的:某個消費者在臉書上看到網路知名品牌販售衣服的廣告,點進廣告,看到照片顯示衣服的質感、設計都還不錯,她就下單購買了。沒想到貨物寄來以後,跟照片相差十萬八千里。她上網蒐集資料,看到大陸的「淘寶網」上有一模一樣的廣告圖片、商品,才發現這家知名品牌根本就是買了廉價、粗糙的淘寶貨,重新包裝後販售。

 

「這根本就是詐欺!」「不肖商家,吉死他!」底下的推文罵聲一片,有些受到類似案例詐騙的消費者更組成自救會、糾察隊,在網路上打擊這種惡質商家。

 

可是,不肖的商業行為有許多種,卻不見得「違法」。

 

知名品牌賣淘寶貨,構成詐欺嗎?

 

上了當的消費者,可以因為送到的商品不符廣告形容或預想的質感,而告商家嗎?

 

【雷律師釋疑】

 

若只有「低買高賣」,不構成詐欺。

 

商人要賺錢,最入門的方式就是「低買高賣」。

 

例如:某臉書品牌標榜進了一批全新軍裝外套,宣稱設計新穎、材質耐穿,因此標價近兩萬元,遠高於其他網路商家品牌。沒想到,有眼尖的網友以圖搜圖,發現這個臉書品牌賣的衣服,根本是向淘寶網的商家大量批發的外套,連廣告的商品圖片都一模一樣。在淘寶網上的相同商家,即便單件購買、不算入批發的折扣,頂多也只要五千元。網友們罵聲連連,說這個商家搶錢、詐欺。然而,商人「低買高賣」不構成詐欺。

 

關於詐欺,民事上可以向業者主張撤銷契約,也就是退貨;刑事上則可以提告「詐欺罪」。但無論是民事或刑事途徑,要成立詐欺的條件都是「傳達不實資訊」、「使人陷於錯誤」,進而付錢購買。

 

這種低買高賣的情形,只要沒有傳達「客觀上的不實資訊」來造假(比如明明是仿冒品,卻標榜是××牌真品),而只有以「主觀評價」的宣傳吸引消費者(比如主張「材質舒適」、「涼感十足」),即使賣的是品質較差、質感較差的貨品,也不構成詐欺。

 

因此,在這個臉書品牌賣淘寶貨的例子中,如果商家沒有標榜「絕非淘寶貨」、「使用真牛皮」、「三宅一生親手設計」這種造假的事實,只說「好看實穿」、「大家都愛用」,儘管品質惡劣也不構成詐欺。

 

說穿了,「低買高賣」是一種合法的商業手腕,只要過程中沒有涉及假冒,法律就不禁止這種行為。

 

謊稱產品內容,則構成「詐欺」與「廣告不實」。

 

●商品資訊不實在,就構成了「詐欺罪」

 

有一些品牌在銷售商品時,不僅低買高賣,更「謊稱產品內容」。

 

舉例來說:明明是塑膠纖維,卻謊稱是純棉製造;根本是國外工廠製造的,卻謊稱是在地純手工製造──這些就不是單純的商業手段了,而是利用假造的資訊「影響消費者的購買意願」,若還賣了一個顯然不相當的價格(例如工廠衣卻賣手工衣的價格),就有可能構成《刑法》第三三九條的「詐欺罪」。

 

●《民法》的詐欺條件

 

不過,也不是所有類型的內容不實都構成詐欺。

 

以民事上的詐欺來說,法院認為不實的資訊要屬於「重要事實,足以影響當事人的決定」,才會構成詐欺(參見「最高法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八號民事判決」)。

 

拿「衣服」來當例子,衣服的顏色、使用的材料、是手工或機器製造,可能就會是重要事實;反過來說,洗滌方式、下單後的交貨期限,可能就不會是重要事實,即使商家針對這些事情傳遞錯誤的訊息,也不會構成詐欺。

 

●廣告不實,也會違法

 

有一些商家喜歡標榜「在地製作」、「來自××的手工好品牌」,但明明是從國外批來的工廠貨,這除了有觸犯「詐欺罪」的疑慮,更涉及「廣告不實」。

 

依照《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業者不可以針對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製作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的廣告。這些「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製造方法、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與加工地。

 

因此,這種濫用消費者「支持在地」、「愛台灣」的心理,還涉嫌廣告不實,屬於違法行為,依照《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可以處五萬至兩千五百萬不等的罰鍰,並可限期改善,甚至廣告要停止露出。

 

買到詐欺、廣告不實的品牌,該怎麼自保?

 

如果你買到的品牌涉嫌詐欺或廣告不實,你可以這樣做:

 

向商家說:「我要撤銷買賣契約。」

 

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如果你是受到詐欺而做了法律上的決定,你可以撤銷你原先的決定。因此,你受網路商家詐欺,與他們訂下買賣契約、下了單,可以依照《民法》第九十二條,向商家主張你要撤銷契約。

 

契約撤銷以後,你可以要求業者退錢;但反過來說,你也必須把收到的貨物還給業者,兩不相欠。

 

如果商家不理會你的請求,那麼你可以尋求更有力的幫助,例如:先向各地的消保官提出消費爭議,請他們介入調解;假如業者仍不願處理,就需要提起訴訟,逼迫商家出面解決。

 

向公平會檢舉廣告不實

 

廣告不實,屬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的業務範圍,這一部分無法透過訴訟處理,但是,你可以備妥業者廣告不實的事證(例如:不實廣告的「契約」、「網站廣告頁面」,以及不符廣告內容的實際商品),向公平會提出檢舉,請求公平會對廣告不實的惡質商家開罰。

 

向警局、地檢署提出告訴

 

詐欺的網路商家,涉嫌觸犯《刑法》第三三九條「詐欺罪」。

 

除了走民事途徑向商家撤銷契約,你也可以選擇向警局、地檢署提出詐欺罪的告訴,讓檢警介入調查業者不肖牟利的行為,並且將他們繩之以法。

 

【大家來思考】

 

網路世界帶來了便利,但也帶來許多問題。在前一個世代,我可以和賣家面對面,不管是用問的、用刺探的,或是摸摸看、拿拿看,能夠輕易地確認自己買到的貨品是真是假,稍微保護自己不被騙。

 

可是,在這個世代,網路彷彿是一層屏障,我們根本不知道商品從何而來、長得怎樣。若想要自保,每個人都得像柯南一樣有偵探的實力,多方探查,才能相信:「嗯,我沒有被騙。」說不定,未來不只婚姻出軌與抓姦需要蒐證,連網購都需要徵信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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