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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重整 還是二度掏空?P.90

依法重整 還是二度掏空?P.90

新燕迅雷不及掩耳地向法院聲請重整,將了銀行團一軍,也引起社會對「重整」制度的存在必要展開熱烈討論,握有擔保品的銀行,一再向新燕施壓,要求新燕撤回重整聲請,最好是直接進入破產,大家把債權分一分,以免逾期放款激增。

但是,未握有擔保品、或是新燕的股東,實際上並不希望新燕破產,因為公司一旦破產,股票立刻變成壁紙,新燕首次在銀行團不知情的情況之下,使出撒手●,讓銀行團動彈不得,爭取和銀行談判的空間,財政部更要求上市公司未來聲請重整,應該取得債權銀行的同意,一時之間,已經制定長達三十三年、且僅有國豐、楊鐵等少數上市公司重整成功的重整制度,引起廣泛的討論。



老闆愛面子 不敢輕言重整


重整制度到底是什麼?對於營運困難的公司有什麼好處?法院又扮演什麼角色?為使讀者了解重整制度、法院進行之程序,本刊特別請曾經辦理羽田公司重整之台北地方法院法官鄭堤升,就他的承辦經驗,作一說明。以下為訪談紀要。

問:重整制度很早就存在,為何最近一年內,才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開始以重整方式,尋求繼續生存之道?

答:公司法於民國五十五年間制定公布後,原本在股份有限公司專章中訂有重整制度,其立法目的在於使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如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為使公司免於因破產程序造成公司全面倒閉,而能保有原有之生產力,期使公司重生,亦保債權人之債權,因此訂有重整制度。

以股票上市公司而言,由於大多數公司為了保住面子,因此對於重整制度多採避之唯恐不及的態度,深恐聲請重整後,使原有往來廠商停止合作,導致公司加速倒閉。然而,近三年來聲請重整之上市公司卻有日益增多之勢,各家公司導致公司營運艱困之原因均有所不同,包括正豐化學公司、羽田機械公司、正義食品公司、東隆五金公司、新燕實業公司、國賓陶瓷公司等。



法院指定會計師、律師審核財務報表

問︰公司法對於公司聲請重整的要件為何?

答:公司重整制度,其目的係為使營運艱困之公司,得免於宣告破產,致使公司各項資產經破產程序處理後而一無所有。而重整制度可使公司在重整期間內保有生產力,期能藉由重整程序,使公司起死回生,一方面使公司重生,一方面使公司回復生機後,讓債權人之債權能逐步獲得全額清償,另一方面,免於員工失業等窘況。

首先先談公司聲請重整之要件,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二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或公司債之公司,因財務困難,暫停營業或有停業之虞者,法院得因左列關係人之一之聲請,裁定准予重整:)一(董事會。)二(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一○%以上股份之股東。)三(相當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金額一○%以上之公司債權人。

公司聲請法院重整,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應由聲請人以書狀連同副本三份向法院聲請。重整書狀中的關鍵文件,是公司資產負債、損益及其他財務狀況等財務報表,通常係由各公司自己所委請之會計師計算,此項財務報表涉及公司是否重整之可能,因此對於公司所提出的財務報表,法院仍須指定第三人之會計師及律師,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務報表作一詳細之審閱,以決定是否准予重整之可能。



重整成功案例罕見 楊鐵、國豐是少數


問︰最近因為新燕公司提出聲請重整,聲請重整究竟是否對公司比較好?

答:最近因為所謂「地雷股」新燕公司,在五月二十五日突然向法院提出重整之聲請,又再引起市場之討論有關重整制度是否有用等問題。有人說「重整,從沒有企業成功!」事實上據我個人所知並不盡然,以目前在台北地院重整中之公司,較有名的如早期之復木公司、楊鐵公司、國豐公司等,其中復木公司已進行多年,亦未見營運有何起色。

而楊鐵公司及國豐公司較為幸運,有外來資金注入,將楊鐵公司及國豐公司改造成功,但是這兩家公司重整成功事例,並非營運轉機,而係因為新資金之介入而成功。

而我之前所辦理之羽田公司重整事件)目前尚在進行中(,自八十六年八月至今也已近兩年,以羽田公司這兩年財務報表看來,雖然短期內無法看出其是否能重整成功,但確實沒有再更加惡化現象。至於以後是否能轉虧為盈,但看葉松輝家族是否珍惜重整機會而努力經營。



重整有什麼好處?

因此公司若因財務困難,導致營運虧損嚴重,而公司董事會又不願將多年辛苦經營的公司步入宣告破產的命運,當然聲請重整是對公司較好。原因是一、公司得因免於宣告破產而終結。

二、員工得保有工作機會免於失業。三、債權人之債權免於因破產程序而無法受償。四、所發行之股票免於成為零價值,在大多數小股東之立場,重整程序進行中股票尚能在盤面上交易)全額交割股或管理股票(,避免成為壁紙。五、接受公司股票質押的銀行,其因設質所生之債權亦免成為廢紙,求償無門。

目前若以元大證券公司持有新燕公司股票兩萬多張及彰化銀行之立場,應傾向於贊成重整。

因此重整制度對於債權銀行、股票投資人及公司經營者,都是有利。並非所有聲請重整公司都是惡意逃避破產程序。因此,若本身營運狀況並非差到無可救藥時,若不聲請重整,可能因為債權人一再追債而致倒閉,聲請重整則有重生機會。債權銀行如果是物上抵押權人,大多不願重整,而若是屬於信用抵押債權,則會傾向於贊成重整。

問︰那麼,為什麼一般債權人大多反對聲請重整?

答:依公司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法院為公司重整之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各項處分:)一(公司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公司業務之限制。)三(公司履行債務及對公司行使債權之限制。)四(公司破產、和解或強制執行等程序之終止。

)五(公司記名式股票轉讓之禁止。)六(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損害賠償責任之查定及財產之保全處分。




重整對第一順位債權銀行不利


有人認為重整制度是經營不善公司為避免被宣告破產之避風港,我個人則不認為如此。

一般公司之債權人可分為兩種,一為銀行,另一為協力廠商。而銀行站在避免因重整程序歷時多年,而使得呆帳隨之高掛,極大多數之銀行均反對重整。銀行雖對於重整公司擁有第一順位之抵押權,然此項抵押權一經進入重整程序,即無法進行拍賣受償。

而且公司一經法院准予重整,銀行又須配合重整計畫,給予公司利息上之優惠、清償期限之延長。債權何時得受償,遙遙無期。但是我想這並非重整制度的問題,基本上公司法重整制度是參考先進國家而制定,重整制度本身無任何問題。主要在於受理重整事件的法官,對於聲請重整公司之了解程度多少而定。

若承辦法官對於公司業務、財務、重整計畫等有一定程度之了解,且對於重整事件用心進行,我想法官會在重整公司與債權人間作一公平考量,亦即法官雖然准予重整,但是該案件並非已結案,接下來法官所須進行之工作,是定時或不定時去了解重整公司之重整進行狀況,這不但要花時間,而且必須用心辦理,一旦法官陸續追蹤發現重整計畫無法成功,或是重整公司有不法情事時,得隨時為終止重整之裁定,並宣告破產。因此重整並非如銀行界所言無任何意義。

外界所以會認為重整制度是給予重整公司避風港之原因,還是在於目前我國法官所學的是法律,對於上市公司狀況,法官無法有所了解,無法在重整程序中有效監督,導致重整公司利用法官對其業務不熟悉之機會,透過重整程序進行五鬼搬運,在合法之裁定的帷幕下再一次掏空公司。況且上市公司重整,事涉債權人利益、股東利益及股票投資人之利益,因此法官在進行重整事件時,實在有必要用心處理。



新燕創下「控股公司」重整首例


問︰此次新燕公司以迅雷不及掩耳方式聲請重整,對此有何看法?

答:據我個人了解,早期新燕公司發跡於大稻埕,以紡織業起家。在七十八年至七十九年間,當時新燕公司遭市場主力「財隆林」介入拉抬,一度漲到二百多元,公司老股東眼見機不可失,將股票倒光,造成財隆林原本為拉抬卻套牢一堆,而成為新燕公司經營者。

然而主力色彩不改,其利用新燕公司繼續行其套利,使得新燕公司本業蕭條,八十六年間適逢流行借殼上市,經百年建設公司仿效國揚模式介入新燕公司經營,以作業績之方式,讓新燕公司八十七年配股時,竟無償配股五百五十股,股價一度漲到八十七元。

不過,借殼上市公司不務本業經營方式,終於紛紛嘗到惡果。順大裕公司、國揚公司、國賓瓷公司、亞瑟科技公司、普大公司、台芳公司,無一家倖免。因此此次新燕公司走到如今地步,並不意外。

至於新燕公司聲請重整,不管其有無預警,固然債權銀行大為反對,然而公司法本來就有規定,只是早年各上市公司愛面子,明明營運艱困卻努力硬撐,不願聲請重整,而今有多家上市公司聲請重整,只是回歸公司法本身之規定,無須特別驚訝。

至於新燕公司本身現在屬於控股公司,已非早期之生產事業,是否可重整成功,關鍵在其現有資產是否足以償債,至於其是否保有生產力,已非重要之考量。新燕公司尚有百年大鎮工地及些許不動產,是否足以償債,相信是銀行最關心的,而且事涉諸多購屋者權益,因此,處理上恐較為棘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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