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標的的認定:不動產還是現金?
在贈與稅的計算上,贈與物價值的認定基礎是重要關鍵,但也常是很多人忽略的重點。
贈與的標的如果是不動產,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確實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價格為準(遺贈稅法第10條第3項),所以關於這點,代書的說法是沒有錯的。
為什麼王女士被認定贈與的是現金、要補贈與稅?
既然不動產價值之計算是以公告土地現值和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為準,那麼為何王女士會被認定逃漏贈與稅呢?
這主要的因素,在於國稅局認定王女士贈與的是現金,而非不動產。
因為在這種買房給小孩的案例中,若要被國稅局認定贈與標的是不動產而非現金,就必須符合遺贈稅法第5條第1項第3款的規定。
依該款規定,若是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那麼贈與的標的,就是資金,但若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贈與的標的就是不動產。
換句話說,贈與人如果是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那麼贈與的標的就是不動產沒錯,只是所謂「為他人購置」,必須是要贈與人和賣方談妥交易條件簽約後,並實際付款給賣方,然後再以子女為登記名義人,這樣贈與標的才會是不動產。
父母買房給子女 如何付款正確流程
但是,若父母是將購屋款先匯給子女,再由子女去付款,這在國稅局來看,就等於是王女士直接將現金送給兒子,雖然最後結果都是去買房,但資金流動過程卻完全不同。
本案中,王女士因先把錢匯給兒子,再讓兒子去支付購屋款,此時購屋的付款人是兒子,而不是王女士,不符合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的要件,所以國稅局才會認為她贈與的是現金,而非不動產。
所以國稅局認定王女士贈與的是現金1500萬,已經超過當年免稅額,因此要她補稅並罰鍰是沒錯的。
台灣遺囑協會114年2月份「預立遺囑 圓滿人生」課程,免費教導民眾正確預立遺囑,歡迎踴躍報名,出席者並贈送遺囑精美套組一份。
114年2月份課程報名時間:2月1日中午12點開放報名
報名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
作者簡介
劉韋德律師/台灣遺囑協會理事長/遺囑產生器APP發明人
台灣遺囑協會為公益組織,經常舉辦遺囑宣導講座,現熱情招募「遺囑公益講師」中,詳情請上台灣遺囑協會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