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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法令已能「打假」 設專責機構不如委託民間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難有實質效益

現行法令已能「打假」  設專責機構不如委託民間 NCC推《數位中介服務法》  難有實質效益
NCC推出台灣第一部網路平台監理草案,規畫納管臉書、YouTube等線上平台。

陳彥宇

政治社會

達志

1334期

2022-08-19 09:45

編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修訂《數位中介服務法》,週四(8/18)舉行第3場公開說明會,擬納管網路平台違法或假訊息。對於法規執行細節,知名線上平台均提出實務上難行之處。

昨天第3場公開說明會,受邀業者包含網路家庭、樂天、Mobile01、台灣微軟、巴哈姆特、台灣亞馬遜、雅虎、LINE TAIWAN、Dcard、PTT(批踢踢實業坊)、蝦皮台灣等公司,其中,PTT直言,NCC法令模糊不清,不想管就不管,但想管就「個案認定」,一旦法案通過「等於逼PTT關站」。

Dcard也表示,NCC說必要時就個案管理,會讓人無所適從;LINE則是認為,若政府要管理所有一對一對話,還要加註警語和限制,涉及言論管制及憲法的機密保障等原則。

(原文刊載於2022/7/13,更新時間為2022/8/19)

NCC近期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但內容與現行法規疊床架屋,還有侵犯言論自由的疑慮,專家學者皆表示難以支持。

 

 

六月二十九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目的是「保障數位基本人權⋯⋯,落實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問責與使用者權益維護,以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

 

該草案列管的服務提供者,包括連線服務,如中華電信光世代、凱擘大寬頻;快速存取服務,如台灣固網、亞太電信;資訊儲存服務,如威睿、紅帽;線上平台服務,如臉書、YouTube、雅虎拍賣,以及有效使用者數量逾二三○萬人的「指定線上平台服務」。

 

根據NCC觀點,想建立自由、安全及可信賴的數位環境須落實三要件:業者自律;政府部門有權向法院聲請下架違法與不實訊息,並要求業者加註警語;成立專責機構,促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自律。

 

基於上述目的,目前草案要求提供數位中介服務的業者須遵守資訊揭露、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等八項基本義務,不同服務類別,另有各自義務,如果違反規定,最重可處新台幣一千萬元罰鍰。

 

恐未審先判  侵害言論自由

 

業者自律外,政府單位若發現服務提供者依使用者要求所儲存或傳輸的訊息涉及違法內容或假消息,可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如果核准,就能刪除或禁止其他使用者相關內容,在法院裁定出爐前,可先要求平台暫時加註警語;若事態緊急,更能在說明必要性的前提下,聲請緊急資訊限制令,由法院於四十八小時內做出裁定。

 

舉例來說,一旦《數位中介服務法》立法通過,若有臉書粉絲專頁發文宣稱「政府隱匿染疫死亡人數」,主管機關衛福部發現這項訊息尚未遭檢舉,可立即備妥證據,向法院聲請移除該貼文,而在提出聲請到法院裁定的這段時間,衛福部可要求臉書先在貼文上加註警語,避免民眾受到誤導,最長可加註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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