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周刊1472)
台灣《國體法》賦予政府年度考核體育協會的權力,但現行考評仍聚焦國家隊選拔與競技成績,忽略治理與全民運動。相較之下,澳洲著重協會治理,提升運動發展效能,值得台灣借鏡。
「體育組織⋯⋯享有自治的權利和義務⋯⋯,享有不受任何外界影響的選舉權。」《國際奧林匹克憲章》揭櫫了「政治不能干涉體育」的信念,但這也讓政府難以直接、強力監督運動協會。
在台灣,高度自治、低度監管的環境,使不少單項協會形成封閉體系,長期存在諸多亂象;二○一七年《國民體育法》修法啟動體育改革,納入「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特定體育團體訪視或考核」規範,且考核狀況「得作為主管機關經費補助之依據」,就是試圖用「考試成績」,引導單項協會的治理步入正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