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因涉嫌在立委時詐領46萬30元助理費,一審認定高虹安不法所得為11萬6514元,被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和檢方不服一審判決,雙雙提起上訴,案件在二審審理中。
因限制出境、出海限期已滿,檢方在4/7再次聲請限制境管,高院裁定4/21起高虹安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可抗告。
高院表示,被告前為立法委員,現為新竹市市長,曾經留學,可認有豐富人脈、資源及相當資力可供逃亡海外,趨吉避凶,人之本性,在重罪追訴處罰壓力下,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為確保案件順利進行,司法權有效行使與被告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程度權衡,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必要。
高院新聞稿指出,被告高虹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一、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年。
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第1項、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明文規定。
限制出境、出海為保全審判程序順利進行,非為確定被告是否應擔負罪責及是否應科處刑罰。限制出境、出海事由及必要性審酌,無需採嚴格證明法則,僅需釋明「很有可能如此」即可。
高院認犯嫌重大,且有人脈、資源、資歷可逃亡海外
另外,高虹安因貪污等案件,經原審認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依想像競合犯論以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4月,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前為立法委員,現為新竹市市長,曾經留學,可認有豐富人脈、資源及相當資力可供逃亡海外,趨吉避凶,人之本性,在重罪追訴處罰壓力下,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為確保案件順利進行,司法權有效行使與被告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程度權衡,認有對被告限制出境、出海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