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三廠2號機除役在即,立法院院會周二(5/13)就中國國民黨、台灣民眾黨聯手所提「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核管法)修正案進行表決處理,最後在藍白聯手下,立法院長韓國瑜宣告贊成60票、反對51票,該條文三讀修正通過。
根據三讀條文規定,未來核電廠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最長為20年,並放寬重啟條件,亦即在此次修法上路實施後,我國核電廠服役年限,將從40年延長至60年。
核三廠二號機原訂5/17除役 藍白聯手修法延役20年
台灣最後一座核電廠核三廠的二號機,預計在5/17(六)除役,亦即原訂在5/18起,台灣將正式進入「非核家園」。為追求核電廠延役,藍白火速提出「核管法」修正案,並安排在5/13立法院院會進行表決處理,在經過藍綠白三黨團立委輪番上台發言後,於傍晚進入表決階段。
在表決前,民進黨團立委登記發言者有30人、國民黨團登記15人、民眾黨團登記2人,儘管民進黨團立委們嘗試以冗長發言杯葛表決程序,但仍因席次數量不如藍白,最後仍順利交付記名表決。
韓國瑜主持表決時表示,在經過記名表決後,他宣布此次院會出席立委共111位,其中贊成60位、反對51位,宣告「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六條條文修正通過。
即使修法通過 核三廠仍需依法除役、花3.5年重啟
不過,行政院長卓榮泰周二受訪指出,即使修法通過,核三廠仍須依法除役,再討論重啟;依台電估算,核三廠重啟需要3年半,期間就算缺電,也無法靠核三廠解決。
卓揆強調,即便修法完成,核三廠仍要依法在5/17除役,若要重啟還須安全檢查程序,台灣過去沒有這方面的經驗,必須請教國外專家、觀察台灣地震帶情況,並更新設備。
核電廠執照屆滿後 得申請換照延長最多20年
根據三讀條文內容關鍵規定,在核能設施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三讀條文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20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藍白碾壓表決通過「核管法」 民進黨團痛批修法「三不管」
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在表決前發文指出,核電廠延役是專業問題,是安全問題,但卻被當成了政治問題。她直言,再兩個小時就要表決「核管法」,卻到現在還在等藍白最終的表決版本。
吳思瑤直言此次修法有「討論不充分」、「協商沒進行」、「黑箱喬條文」、「程序不正義」四大問題,並指出這已經是「韓國瑜+藍白聯手」通過法案的基本標配。
吳思瑤也批評此次修法內容「三不管」,分別是「不管核能安全」、「不管核廢處理」、「不管社會共識」。她批評「國會都沒有共識,社會能有共識嗎?」但藍白哪管這麼多,「表決贏了,核電廠就可以延役了」。
藍白周二表決當天出爐的「核管法」再修正動議第六條條文內容如下: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於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須再繼續運轉者,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無安全顧慮並審核同意換發執照後,始得繼續運轉。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換發之運轉執照,其有效期間自執照生效日起算,最長為二十年;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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