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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工作後,簽訂勞動契約,比薪水多少更重要!

找到工作後,簽訂勞動契約,比薪水多少更重要!

黃才昱(勞資人資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個人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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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權益一本通

2020-09-11 10:57

勞動契約是職場中的遊戲規則,是雇主與勞工訂立的勞務提供合約,要明白區分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避免口說無憑,必要書面簽訂勞動契約,使其具體明確,有利安定生產秩序以避免糾紛。如果說勞基法是第一道防線,那麼勞動契約就是第二道防線,其重要性不言可喻。

某勞工欠債,被強制執行,按規定每個月要扣薪,為避免扣薪,怕對方用勞保資料找到他,跟雇主講,不要保勞保,雇主想想,勞保比較貴,用團險比較便宜用團險代替可能的風險,自己也可省錢,就答應他,雙方簽訂不保勞保,這樣的契約有效力嗎?

 

一定要以書面方式簽訂

勞動契約是雇主與勞工訂立的勞務提供合約,要明白區分勞雇雙方的權利義務,同時避免口說無憑,必要書面簽訂勞動契約,使其具體明確,有利安定生產秩序以避免糾紛。

 

在雙方簽訂勞動契約時,有幾個原則及內容事項,值得注意。在訂立契約之前,應參考相關法律,並斟酌行業特性、事業單位需要及工作性質來簽訂。

 

  • 最大誠信原則:勞工要負忠誠義務及勞務付出義務;雇主要負照顧、報酬給付義務。若是雇主用不法手段逼迫勞工簽訂承攬契約,書面名稱承攬契約,實際上班內容卻是要服從主管指揮監督,按照公司工作規則管理,不能隨便請假等等,或者書面寫定期契約,跟你約定到某一期間就要離開,但這個職務卻是公司長期性需要,無法定出一個期間,實際上卻是不定期契約。到時候可能被認定無效,這樣一來,會讓勞工對雇主起反感,而造成勞資關係不和睦的結果。

 

  • 莫犯法律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或者違反公序良俗,無效。要求女性勞工結婚、懷孕生子要自動離職或要求勞工事先放棄資遣費、勞工退休金的行為,或者放棄強制的勞保、健保,當然違法,也會發生糾紛。

 

  • 要寫清楚:既然是合約,最好條文寫得清楚易懂,以免將來可能會有發生爭議的地方,合約加上罰責,使契約更加完整,簽名後合約雙方一定要保存好,弄成電子檔案,以備不時之需。

 

  • 公平合理原則:對同樣情況或條件的勞工,其契約內有訂立標準之處,要公平合理,以免引起勞資糾紛。建議按照《勞基法施行細則》項目第7條,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其中最重要的工資,工時,工作內容,甚至工作場所,特別做解釋。

 

勞動契約需要約定哪些內容?

1. 工作場所及應從事之工作。

勞務提供之地點:是固定一個就業場所,或其他地點或者可能在跨國公司,需要常出國或外派(如外派到大陸)或支援之人員,這種勞務提供地點要特別注意。

 

提供勞動者安全、衛生,免除生命危險、避免性騷擾之就業場所(例如新聞記者可能需到危險、不衛生的地方如疫區、災區、戰區跑新聞,需要事先約定好)。

 

勞務提供之範圍:即工作內容。若應徵時,雇主已跟勞工說好工作內容,到職後又要求做其他工作,有一天爆發開來,對雇主也沒有好處,不如將工作內容訂定清楚,以減少雙方糾紛產生。

 

2. 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

※解釋:勞務提供之時間:即正常上班的時間、輪班、值班、加班、待命等工時的規定。

 

當雇主有急事要處理時能聯絡待命,這是否要算入工作時間內?在家上班者(電傳勞動)等工時如何計算?這也需要釐清。

 

3. 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解釋:什麼職位或職能,應給付怎樣的報酬之科目及金額,均應明列出來。

 

給予勞工工作,就要給付報酬。報酬分現金(若轉帳要註明)、實物或福利。對派外人員現金可分為新台幣或當地幣別,或兩種幣別同時發放;而實物可能含機票;福利則有旅遊、宿舍等等。這些都事先規定比較不會起爭議。另外,對外勞、部分工時人員、技術生、身心障礙者之工資額都有相關法律規定,應按其規定訂定之。

 

同工同酬原則:當不同工同酬時,不僅違法而且容易造成員工之間的猜忌,應避免。

 

預扣工資之禁止:但是事後扣薪可被允許,至於一次可以扣多少?何時扣?要依合法合理性做判斷。

 

報酬給付地:多為轉帳給付。尤其有些派到國外人員,有一部分報酬轉到台灣存摺,一部分在外地。甚至部分給家屬的狀況,可參考《勞基法》第22條來訂定契約,雙方會較為清楚。

 

報酬給付時間:何時發放?多久為一週期?均應訂明。

 

還有因故減薪的狀況,以及三節年終獎金發放問題是否因盈餘增減,都要考慮,若因需要調動時有關變更職務,薪資,工作地點等情形也要事先表明出來。

 

4. 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及退休。

5. 資遣費、退休金、其他津貼及獎金。

6. 勞工應負擔之膳宿費及工作用具費。

7. 安全衛生。

8. 勞工教育及訓練。

9. 福利。

10. 災害補償及一般傷病補助。

11. 應遵守之紀律。

12. 獎懲。

13. 其他勞資權利義務有關事項。

 

建議簽訂時可以補充

《勞基法》有很多地方沒規範到,如違約金、營業祕密、限制兼職、智慧財產權歸屬或報酬,其重要性有時超過大部分《勞基法》條文,尤應納入。

 

增加彈性空間:如列「本合約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或「依政府法令更改而得隨時更改」,以便將來運用或修改。

 

必要時可諮詢顧問,所選顧問應隨時參考法院判決、判例、各類相關書籍、配合實際需要,提出最完整、合法的合約內容,才不會發生契約無效或爭議的風險,以使契約更完整。

 

最後應注意,未滿20歲的勞工須由法定代理人簽章,這樣這份合約就應該很完善了。

 

 

 

 

本文摘自今周特刊《職場權益一本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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