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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過關救不了司法?

《法官法》過關救不了司法?
法官收賄案爆發,終於讓社會開始重視法官淘汰機制問題。

陳兆芬

焦點新聞

攝影/陳俊松

710期

2010-07-29 13:59

法官收賄、司法沉淪,各界開始討論研議將近二十年的《法官法》是否應該快速訂立。然而綜合專家意見,《法官法》只是司法改革的起步,關鍵還是在於法官「自律」,畢竟,法官是良心事業,「他律」所能扮演的角色,相對有限。

近期爆發法官集體收賄案件,關心台灣司法制度的人,又再度聚焦在《法官法》的立法上,討論《法官法》是否應該要快速訂立。推動二十幾年的《法官法》到底卡在哪裡?訂一部好的《法官法》是不是司法改革的起步?

為此,《今周刊》日前邀集推動《法官法》的專業人士,包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顧立雄律師、司法院司法行政廳法官蔡如琪、前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楊芳婉立委,從不同的角度談論各自對《法官法》的看法。

 

法官法
蔡如琪(左)
現職:司法院司法行政廳調辦事法官
經歷: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法官、民事庭法官
 

楊芳婉(中)
現職:立法委員
經歷:律師、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召集委員
 

顧立雄(右)
現職: 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經歷: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台北律師公會理事長
 

只是「人事制度規範」


顧立雄(以下簡稱「顧」):民間版的《法官法》草案大概已推動二十年了,不過,當時正處解嚴初期,法案是基於一個改革理想——「法官無大小」,畢竟法官不是公務員,不該受到一些枝枝節節的考績制度限制,而是以自己的良心來審判。所以,當時草案內容不只在於法官評鑑,更多的是養成、遴選等。

二十年來,雖然《法官法》沒有通過,但《法院組織法》一再修正,在這個「實驗」過程中,也逐漸引起一些反思。比如說,基於「法官無大小」,原本改革派認為法官有所謂的「升官圖」不是好事,但現在想想,如果他是一位好法官,可以在機制當中受到拔擢,有何不好?

現在檢視《法官法》,要思考的重點應該是有關內部考核制度及外部評鑑制度,這個工具的有效性、正確性到底有多大?

蔡如琪(以下簡稱「蔡」):必須先釐清的是,《法官法》是一套「法官人事制度專法」,而不是單純的「法官評鑑法」。

從源起來看,《法官法》訂定,是因為法官算是公務員,但和一般公務員又有所不同。在德國,關於法官的所有人事制度都有一套特定法令,而在我國,法官卻必須適用公務員的任用法、考績法等,法官與公務員,兩者之間界線模糊,所以才有訂定《法官法》的需要。

此外,《法官法》除了法官的淘汰之外,還包括了任用、職務監督執行、法官會議、遷調、考核,甚至是考察進修等,是一整套的人事制度規範。

這幾天有人評論《法官法》其實是「法官保障法」,在這裡必須強調,畢竟它是一整套的人事制度,不能光看其中的評鑑與懲戒部分比重不高,就評論它是一部「法官保障法」。

楊芳婉(以下簡稱「楊」):就像顧律師提到的,關於改革,早期先想到的是「法官無大小,長官不要管太多」,不要影響法官的獨立審判,但是後來這個部分鬆綁了以後,就變成「法官權限極大」,而這個現象,如今成為人民對司法反感的根源。所以,雖然《法官法》不是「法官評鑑法」,但若從「化解人民對司法反感」的訴求來看,目前的草案,在評鑑部分的比率明顯還須補強。

舉例來說,目前的條文是說「情節重大時才會進入職務法庭」,但,情節重大的定義很空泛,難有統一標準。誰來判斷情節是否重大?是法官「自律」?或是靠外部的「他律」?

因此,目前草案對法官的評鑑、淘汰成效,我採較保留態度。大家若細看條文,把流程走走看,會發現可能「走到死胡同」。在目前的機制裡面,法律解釋屬於獨立審判的核心,無法被檢驗,換句話說,法官只要開庭時的態度很nice、不貪瀆,似乎就是好法官,能永遠做法官,這與民間的期待是有落差的、因為專業也很重要。

 

「細膩的自律」才是關鍵


楊:有些人認為,如果把法官的評鑑部分抽離《法官法》,單獨成為「法官評鑑條例」,或許可以解決《法官法》在「人事規範」與「評鑑管考」之間的比例問題,我個人可以接受。無論如何,民眾的期待是希望有個淘汰評鑑制度,單獨用評鑑條例立法,符合民眾期待,在立法院中也比較容易通過。

設立「法官評鑑條例」,等於是強化「他律」,難免涉及法官的尊嚴問題。但若能透過他律的強化,刺激法官用更積極的態度「自律」,將自律與他律結合,讓民眾對司法重拾信心,是可考慮的作法。

蔡:單獨把評鑑立法,法官這邊是反對的。

我們得承認,法官的評鑑與淘汰機制要加強,但法官的「獨立審判」空間也要獲得保障,若只重視淘汰評鑑而忽略其他,恐怕會讓優秀人才加速流失;即使不離開,外部的力量變強,可能會影響到審判獨立,「我這樣判,會不會被外面評鑑?」會有後顧之憂。

因此,希望整部法律制定出來是整套完整的制度,除了淘汰壞法官外,也要保障好法官才行,人民應該也不希望見到有外部力量介入審判的決定,建立一套健全的法官人事專法,才能保障人民的權益。

 

說到自律,過去大概十年間,法官移送懲戒有三十七人,懲處的有一○六人,有些人沒達到撤職的程度,只是被院長約談後自己辭職的人數有十位,懲處名單中自己辭職有三十位。法官共有一千六百多人,從比例看,並不是沒在做自律規範。

 

但外界仍認為自律效果不佳,所以《法官法》設置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十一人中法官只占二人,可大大提升評鑑結果的公信力。另外,法官若怠於執行職務,辦案積延、理財或社交活動不當,也都可以被評鑑,至於法律見解歧異,本來就應該透過審級救濟解決,不適合作為評鑑事由。

 

顧:所以說,《法官法》的通過只是一個點,關鍵還是在於「自律與他律」。自律方面,作法上應該要召集全體法官,制定一個詳盡的「法官倫理規範」,現行的法官守則過於簡略,簡略的結果,就是讓人無所適從。

 

比如說,法官被告誡不可交往複雜,但是什麼是「交往複雜」?什麼叫作有損法官信譽的行為?像美國的法官若出去演講,能否收取演講費及收到後應如何處理,即有規定在守則當中。法官不能離群索居,「住在司法新村永不與外部接觸」,作為司法院長,應該要設法訂定「細膩」的倫理規範。不要訂得太過粗糙、太模稜兩可,畢竟自律規範要有可行性,要有遵守的可能性,更要有事後來追究的確實性,這部分應該要想辦法做。

 

累積資料成為客觀指標

 

其次,有些考評的方法也應該要透過共識性的討論,使其能看出法官裁判的品質,管考的工具能更合理化。此外,有關開庭的態度、程序上作為是否適當,有無失職與怠惰,這些部分應該開放給外界去評鑑,即以不損及審判獨立為前提,進行「外部的他律」。

 

綜合內部的自律加上外部的他律統計評鑑結合起來,就能逐漸累積成一位法官的「紀錄資料」,這些資料,足以成為法官長期表現的客觀指標,獎、懲與淘汰,都能因此有所依據。

 

蔡:講到法官倫理規範,目前的法官守則只有五條,用條文的數字來看,好像沒什麼作用,但因內容很廣,很多是違反這些就會受公懲會處罰。至於細膩化,法官的倫理要怎麼定?界線在哪裡?因為國情不同,人民對法官的期待不同而不一樣,其他國家是經過了二、三十年的時間慢慢對話討論而成。但在國內,這些議題大家討論的很少,具體化的守則仍有許多難以界定,不過,的確是值得加速進行。

 

整體而言,我們的意見是希望推動《法官法》立法,讓整個法官體系建立一套完整的人事制度,而不是特別去強調評鑑或保障部分。當然,自律部分的加強也可同時進行。

 

楊:目前看來,外界對法官人事審議制度或評鑑淘汰程序仍然缺乏了解及有效討論。唯有透過愈精細的討論,所謂法官審判「不能被侵犯的範圍」才會愈清楚,哪些是法官不可獨立審判的核心(不能評鑑)部分?哪些是得評鑑的事由?

 

過去,民眾並不重視這些議題,但在當前的氛圍下,正可藉此時機討論清楚,讓法官評鑑機制確實有效可行,才能滿足民眾期待;否則,法官評鑑有名無實,反而會造成民眾對於司法另一次的失望。

 

換個角度想,如果在草案尚未充分成熟的時候就草草通過,這個機制未來反而可能會變成操控法官的工具。

 

顧:《法官法》如果通過的話,至少在評鑑機制上就有法源依據,評鑑單位有一定的調查權力。另外,也會有專門的人員、經費來進行這些蒐集工作,對於司法信譽提升或許多少有些幫助。

 

法官是「良心事業」,是必須要藉著「榮譽感」吸引人才不斷進入的體系,因此,自律加強最終還是關鍵。自律失靈,只好導入他律的規範,但這無法提升法官的「榮譽感」,無法吸引優秀人才,如此一來,司法體系終究還是在惡性循環當中繼續打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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