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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勞死增列刑法也救不了台灣勞工

過勞死增列刑法也救不了台灣勞工
科技業員工是過勞死危險族群。(圖片來源/資料室)

羅弘旭

職場

攝影/陳永錚

743期

2011-03-17 13:44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擬將過勞死發生個案,對雇主課以刑責,但勞委會如果缺乏更有效的稽查人力,課以刑事責任,也將只是一紙空談。

每月加班時數高達九十九到一百三十七小時,總是早上六點多出門,半夜兩、三點回家,長期的操勞,年輕的南亞科工程師徐紹斌去年九月猝死家中。

 

回憶起六個月前,弟弟出事的早晨,徐紹斌的姊姊在部落格寫下這樣的文字:「媽媽不斷地敲著弟弟的房門叫弟弟起床,卻沒有任何反應,爸爸緊張地爬到陽台外,從窗戶跳進房間後,卻發現弟弟趴在堆滿公司文件的電腦桌前,沒了呼吸,沒了心跳……」


這篇文章在網路上不停地被轉載和討論,但她寫下這封信的期望:「讓大家能正視過勞與違法責任制這兩件事。」並沒有因為一條二十九歲生命的獻祭,而獲得上天的垂憐。

 

勞動檢查員明顯不足 稽查只能蜻蜓點水

 

去年十二月,台大神經內科主治醫師陳至全,三天未到醫院上班,於是與陳至全的家人聯絡,一名親戚到他家探訪,才發現他已死於家中,年僅四十一歲。

 

同一個月,廿九歲的大樓保全姜定國因長期超時工作,執勤時中風,後來過世,生前每天工作十二小時,每月工時二百八十八小時。

 

今年二月,宏達電三十歲的研發工程師謝銘鴻,未到公司上班,通報警方後,發現已經倒斃在桃園居處。

 

不到半年,四條年輕力壯的生命終結在職場上,對比企業的回應:「晚間十一點,柔性勸導員工下班。」顯得格外諷刺。

 

為解決過勞死問題,勞委會主委王如玄把矛頭指向企業主:「勞工可把過勞門診醫師開立的預防過勞建議提給雇主,倘若雇主置之不理致員工過勞死,將以《刑法》追究業務過失致死刑責。」只是,《刑法》就能解決過勞死問題嗎?

 

問題一,不屬於責任制的科技業,沒查出採取責任制?

 

去年南亞科工程師過勞死之後,勞委會對電子業擴大辦理「電子製造業工時勞動條件檢查」。象徵性的抽查三十家電子製造公司,查出六十二件違反情事,但僅處以六萬元的裁罰,結果宏達電工程師,照樣過勞死。勞委會勞動檢查所人員承認,的確有太多稽查不到的地方:「作業員有出勤和打卡紀錄,但工程師、研發人員,上下班紀錄很難查到。」文化大學法學院教授邱駿彥就質疑:「這次的勞動條件檢查到底檢查了什麼?」

 

台大健康政策與管理研究所副教授鄭雅文指出:「勞委會的勞動檢查只是專注在安全衛生的層面,忽略了對工時、薪資這些勞動條件的檢查。」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交差形式的調查?主要來自人力問題,勞動條件檢查的執行單位,主要由勞委會底下的北、中、南區勞動檢查所,以及各直轄市勞動檢查處負責。


合計所有的勞動檢查人力,僅有二九八名勞動檢查員,以及ㄧ零ㄧ名代行檢查員,卻要檢查全台灣六十萬家企業、六百九十萬符合《勞基法》定義的勞工,等於每ㄧ名檢查員要負責一萬六千九百名員工的勞動檢查,比起歐盟建議的每一萬人需要ㄧ.五人負責、瑞典的標準二.九人、芬蘭的ㄧ.六人、英國的ㄧ.ㄧ人,台灣人力明顯不足,就是這種蜻蜓點水形式的稽查制度,讓科技業員工枉死。

 

訂定完備的法規政策 不如確實落實與執行

 

問題二,屬於責任制的工作為什麼工作時數可以無限上綱?

 

雖然《勞基法》規定,有部分的勞工屬於責任制,不受每二周工作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的規定,但即使是經勞委會認定屬於責任制性質的工作,勞、資雙方還是需要另行約定工時,報請當地的勞工局核備,才能夠執行。

 

但以保全員姜定國每月工作二百八十八小時為例,等於是天天毫不休息,每天工作九小時以上,立委黃淑英批評:「《勞基法》的責任制不在於無限制擴張工時,工時受保障是普世價值。」她指出,勞委會放任地方主管機關隨意核准,從每個月二四零小時到三六零小時的工時都能核准,把關相當寬鬆。

 

荒謬的是,勞委會才修訂長期工作過重的認定標準是一個月加班超過九十二個小時,或者發病前二至六個月每月平均加班七十二個小時。

 

某種程度而言,勞委會放任地方的主管機關,無限上綱地核定責任制工時,也是導致保全員過勞身亡的間接因素。


更有甚者,在實際情況上,企業往往連核備的手續都省略,台灣勞工陣線聯盟祕書長孫友聯指出,「適用責任制的員工,雇主也需要和勞工訂定合理工時,但絕大多數的事業單位根本未書面約定勞動條件,而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也未嚴格要求企業執行該條例。」

 

孫友聯便以醫療保健服務業的護士為例:「這是最顯而易見的責任制員工,但有哪一家醫院將其書面約定送至地方勞工行政機關核備?勞委會有主動了解嗎?」

 

不論是放任地方主管機關任意核定巨額工時,或者地方主管機關沒落實管理勞資雙方的書面協定,勞委會會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恐怕都難脫監督不周的責任。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認為,未來過勞死如果確定,雇主將有刑事責任,邱駿彥舉國際的法條為例,認為先進國家為保護整體國民生產力《刑法》屬於必要措施:「美國處一萬美元與拘禁,德國處以ㄧ年以下刑罰,日本處以六個月拘禁或是三十萬元罰款。」

 

只是在現行《勞基法》中,早就給予勞委會和各縣市主管機關夠多保障勞工權益的工具,對於非責任制員工,要求企業配置簽到簿、出勤卡,記錄員工實際工作時數;對於責任制員工,要求企業必須和員工約定工作時數,並報請各縣市主管機關核備。

 

但勞委會放任企業各行其是,無法在員工過勞意外之前,強力介入監督,如果無法積極有效的規範企業,就算是增列刑事責任,恐怕也只會淪為紙上談兵。

 

過勞死

勞委會主委王如玄認為:「勞工過勞死,對雇主課以刑責是可以考慮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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