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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資金介入董監改選亂象如何解?

保險資金介入董監改選亂象如何解?
雖然受到市場高度關注,龍邦的經營權仍由董事朱炳昱(左)、董事長朱博瑋(右)父子順利守下。

葉揚甲

金融

攝影/陳俊銘

856期

2013-05-16 14:11

國寶人壽違背承諾,在龍邦股東會中行使董監改選投票權,金管會火速祭出對國寶人壽的處分,止住外界對主管機關的質疑聲浪。不過,長期以來,國內主管機關對公司治理監督的力度不足,一時之間恐怕仍難獲得改善。

紛擾數月之後,龍邦國際興業董監改選總算在五月七日落幕。選舉結果並不令人意外,公司派在九席董事席位中取得六席,保住經營權;然而,選舉過程中,大股東國寶人壽因違反先前對金管會所做出的「不參與董監改選」承諾,引發爭議。

國寶人壽不僅派員出席龍邦股東會,並且在董監改選中行使投票權,雖然改選結果仍由公司派保住經營權,但市場派卻也取得三席董事,令外界質疑,國寶人壽是否有意藉由壽險保戶資金左右董監改選結果。

雖然國寶人壽在事後強調自己的投票意向是「支持公司派」,但在市場派取得的三席董事裡,其中一席是國寶人壽大股東朱國榮;另一方面,且不論國寶人壽票投何方,公司違反對金管會的承諾,並以壽險資金參與企業董監改選的行為,被認為已嚴重挑戰公司治理原則,這也是事件爆發後,不僅資本市場譁然、金管會迅速對國寶出手懲處,就連學界人士也重話批評的原因。

 

淨值缺口持續擴大

淨值缺口持續擴大(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保發中心)

 

主管機關放任 未落實修法

 

壽險公司為何不宜介入企業董監改選?其實早在二○○八年五月間,立法院財委會就曾做出決議,要求金管會修改《保險法》,禁止保險公司對其所投資的公司在進行董監改選時行使投票權。

當時,財委會立委質疑,若不禁止保險公司行使董監改選投票權,一旦遇上經營權爭奪戰,手上透過保險資金而握有大批股權的保險公司,必成為各方爭取拉攏的目標,自然容易引發利益輸送等公司治理層面的弊端。立委賴士葆當時亦曾強調,保險資金來自保戶,當保險公司用這些錢去支持特定董監時,法律上沒有依據,保戶沒有權利過問,金管會更是不易管理。

不過,○八年財委會的決議,金管會當時僅以「必須再做評估」回應,而截至今日仍未落實修法。事實上,在學者眼中,主管機關的長期坐視與放任,就是造成今天這一樁「不甩主管機關」、挑戰公司治理事件的主要原因。

「這一次,主管機關不能再缺席!」針對這次事件,台灣公司治理協會理事長呂東英如此評論。在二○一二年亞洲公司治理協會的評鑑中,台灣公司治理排名位居亞洲第六,除了落後於星、港,表現甚至遜於泰國、馬來西亞;而在各項評分中最弱的一環,即是得分僅三十五分的「監理機關執行力度」,該項目相較於新加坡的六十四分、香港的六十八分,差距甚遠。

評鑑報告載明「監理機關執行力度不足」的主要案例,是一二年五月鬧得沸沸揚揚的「中石化董事會經營權爭奪」事件,針對當時的股東會爭議,應該有所表態的主管機關,竟然完全「缺席」。主管機關對公司治理無感,該表態而不表態,正是造成業者敢於對金管會「背信」的原因。

這次事件發生後,顏面無光的金管會一方面重話抨擊,另一方面也迅速對國寶人壽祭出處分。主管機關的快速反應,或許某種程度改善了過去「該表態而未表態」的缺失;然若細看懲罰內容,卻發現金管會似乎還是沒能切中「保險業捲入經營權之戰」問題的「核心」。

 

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

金管會副主委王儷玲表示,將依最嚴厲方式對國寶人壽參與龍邦改選事件懲處。(攝影.陳永錚)

 

不查個人動機 只限縮投資

 

金管會對於國寶人壽的處罰,包括不得再新增投資國內有價證券、除逐項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新增國外投資,亦不得再因持有有價證券而行使股東表決權。這些懲罰當然會衝擊國寶人壽的未來營運,但很明顯的是,並不能改變國寶人壽參與龍邦董監改選所造成的事實結果。

試問,不顧金管會承諾、在龍邦股東會行使股權投票的這項行為,難道不是事件中最有問題的部分嗎?為何金管會不積極查明這其中可能潛藏的「個人」動機,反而去限制國寶人壽「公司」的資金用途?

而且,金管會只是重申國寶人壽「往後」不得再行使股權參與投票,言下之意,似乎是對於這一回國寶人壽「不甩」金管會的投票結果,有「這次就算了」的感覺。

如果是這樣,台灣公司治理的「監理機關執行力度」,恐怕還是難以避免被質疑,甚至是不被信任。「若龍邦董監選舉的過程有涉及不法,那麼,主管機關可考慮判定違法的部分選舉無效。」呂東英認為,只有這樣做,在公司治理的推動上才有更實質的意義。

在公司治理領域耕耘甚深的交大財務金融系教授葉銀華則認為,這次主管機關以「函令」的方式祭出行政裁罰,與先前只以「口頭」行政溝通有所不同,可看成是金管會對這次事件的正面回應,值得肯定。不過,金管會更要著眼的是,「該怎麼妥善解決長期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

話說回來,在○八年立法院財委會建議修法未果之後,對於保險業在所投資公司股東會中行使董監改選投票權,金管會依然只能「道德勸說」;而事實證明勸說無效,更怕的是,此例一開恐造成未來更多類似亂象。或許,現在該是金管會「硬」起來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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