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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一例一休勞檢全面出擊,小心罰單找上門 搶救台灣勞資危機 惡法出局

7月一例一休勞檢全面出擊,小心罰單找上門 搶救台灣勞資危機 惡法出局
(圖片/陳永錚)

謝富旭 研究員/張朝鈞、王俐婷

焦點新聞

插畫/李俊建

1072期

2017-07-06 13:59

台灣很小,在全球強國林立下,經濟上還能占一席之地,就是因為我們擁有眾多靈活、速度快、對商機反應敏捷的企業,以及一大群肯打拚、學習能力強、認真又負責的勞工。這個最令我們引以為傲的文化優勢,正被修法後更僵化及更趨嚴格的勞檢,一點一滴地磨損當中。一場勞動文化危機正向你我襲來,不願正視它,將付出慘痛代價!

勞基法

 

能夠擁有熱情、負責、有企圖心、而且肯不斷學習的員工,是企業的寶,更是台灣經濟繁榮發展堅實的後盾。然而,在現行《勞基法》規定下,這些難能可貴的情操,竟成企業難以承受之重!

危言聳聽?容我們把場景拉到專門收留長照老人的財團法人私立台東仁愛之家,很難想像,這樣與世無爭的民間社會福利機構,會為了一場勞動檢查,不惜告官,提起一場訴願。

去年元宵節,二月二十二日,仁愛之家的某名收容戶,因急症發作緊急送醫。仁愛之家林姓主任回憶當時情況:「送到醫院後,我們馬上聯絡平時搭配的看護,希望她來接手照顧。不料,她正在苗栗大湖旅遊,一時趕不回來。」

 

怪象多》有愛心不容於法?看護員違法加班,背後有「洋蔥」


仁愛之家於是改聯絡家屬,要求前來醫院照料。「家屬是聯絡上了,但他們表示有事不能來。我們希望醫院能代為照顧,醫院也以人手不足婉拒。」當天是元宵節,仁愛之家員工排休的排休、放假的放假,一時之間找不到人手。「負責照料這位老人的謝姓看護員,看到這種情形,於心不忍,就說:『反正晚上我也沒什麼事,我繼續照顧好了。』」林主任接受本刊採訪時描述到。

豈料,謝姓看護員的責任心與愛心,卻讓仁愛之家吃上了罰單。

事情發生一個月後,仁愛之家被勞檢。勞檢員以兩條法令處罰仁愛之家四萬元:第一、當天謝姓照顧員加班時數達六小時,工時長達十四小時,超過每日工時(含加班)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規定。第二、突發事件導致員工工時超過十二小時,未依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備查。

林主任表示:「如果同樣情況再發生一次,除非法令修改,不然,我們難免還會違法。」「總不能放任病患一人孤單無助吧,那不人道,又如何向仁愛之家的捐助者交代?」

 

癥結點》台灣矯枉過正!更勝全球勞動工時規範最嚴格地區


勞動政策權威、台大國發所副教授辛炳隆指出,部分歐洲國家加班工時比台灣更有彈性,加班費加乘也沒那麼高,台灣矯枉過正了。他呼籲:「政府要認清,《勞基法》對勞工已不能一體適用,堅持一體適用會有問題。」

歐洲可說是全世界對勞動工時規範最嚴格的地區。例如英國規定每周總工時不應超過四十八小時,青少年更不能超過四十小時。然而,這個工時上限只是大原則,只要勞工出於本身意願,可與資方另訂書面約定,則不受此限,只需遵守每二十四小時至少休息十一小時,每連續工作六小時至少休息二十分鐘,以及每兩周至少有兩個不受干擾的二十四小時,或一個不受干擾的四十八小時休息時間等規定。

即使如此,在英國還是有一些行業不受上述工時規範,如醫師、看護、媒體記者或公共服務業從業人員;或可預見工作量隨季節激增的行業,如旅遊、郵政,以及需臨時處理緊急事故的勞工。

台灣《勞基法》規定每天工時不得逾十二個小時,是基於減少勞工過勞的美意。但辛炳隆認為:「勞工會過勞,導致身體出狀況,大多是連續性、長期性超時工作,比如連續一個月、數個月超時加班所造成的,這才是勞檢要嚴加稽查的。」「大部分的人不會因為某天或某周突然比較忙碌,比平日多工作幾個小時而過勞。」

勞動部調查,在一例一休之前,企業實施周休二日的比重達七六%,沒有周休二日的大多是住宿、餐飲、零售等服務業。至於勞工,因可以排班調度,每周有二天休息的比重更達九一%。

 

勞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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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源頭》周休二日入法 為解決少數問題,犧牲沒問題的多數


既然如此,為何想落實周休二日的一例一休引發民怨叢生?根據《今周刊》與一一一一人力銀行合作,針對一一二八位上班族問卷調查,三一.六%表示一例一休實施後,工作壓力變大;四五%更表示整體收入減少。(見第65頁)

原因之一在於,政府為解決少數的問題,卻讓沒問題的多數,統統出現問題。因為,周休二日雖是世界潮流,但是,為了保留企業運作彈性,卻鮮少有國家把周休二日視為強制性而入法。

原因之二則是,往年約在一萬多廠次的勞動檢查,一六年卻暴增到六萬七一九四廠次。《勞基法》修改後,種種規定已經趨於嚴格下,輔以激增的勞檢次數,使得立法從嚴,執法更嚴,令企業界大感吃不消。

根據辛炳隆的研究,放眼全球,把周休二日入法的僅十三個國家,且大多是小國。即使對工時規範最嚴格的德國,在周休方面也僅規定「雇主不得在周日或國定假日要求勞工工作」;日本與香港則是規定,「每七天至少要有一天休假」;韓國與美國甚至沒有對周休到底幾日進行規範。

所以,台灣的一例一休,連續工作超過六天即違法,跟其他國家比較,明顯欠缺彈性。《今周刊》為此,特地針對國內十七家員工超過五千人或市值超過新台幣千億元的知名大企業人資長,進行問卷調查,其中六成的人資經歷超過二十年。

結果,所有人資長均認為,連續上班六天以上違法規定太僵化,應改為每兩周休四天,至於哪四天,視行業特性與每個人工作性質,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即可。(見第56頁)

一例一休衍生出加班費複雜化獨步全球的現象,亦蔚為奇觀。雖然大企業的薪資電腦系統已經調整好,但許多以人工作業計算加班費的中小企業仍深受困擾。因此,前台北市勞工局局長、現為業鑫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的陳業鑫感嘆:「政府搞出多達四種的加班費,豈不在為難數十萬個台灣中小企業的『頭家娘』!」

至於困擾許多白領上班族的出勤紀錄(須記載至分鐘),高達七成五的人資長建議應以職等、職務、薪資或是否為責任制做區分,中、高階主管不需打卡做出勤紀錄。此外,有兩成的人資長建議,應採正面表列,即如工廠、餐飲業等時薪制工作,須依現行規定備置出勤紀錄,不在表列內則不須置備。

數次獲得CSR企業社會責任獎的網路設備廠普萊德科技,就曾因出勤紀錄被罰二萬元。

普萊德董事長陳清港對本刊表示:「我們原本有個行之多年的制度,管理部門主任級以上,或研發部門職等高級工程師以上,都不必打卡。」「這是我對中高階員工的禮遇,本意是讓他們工時更有彈性。遲到早退,均不列入考勤與考績。這些不打卡員工也非責任制,他們如須加班,照樣與一般員工一樣給加班費。」

陳清港反問:「你要激發員工創意,不就是要給他們更大上班時間彈性與自由度嗎?而且這也是我們鼓勵員工往上爬、留住人才的一種激勵方法。」「政府不是說要把台灣打造成亞洲矽谷嗎?為什努力配合政府政策,還被罰?」

 

造假風》出勤紀錄規定太硬 研究機構也被迫用App打卡


為了遵守法令,中華經濟研究院要求,原本不必打卡的研究員皆必須打卡。一位擁有博士學歷,工作年資二十年的研究員表示,已經採用一種手機軟體,不僅可遠端打卡,還可讓出勤時間呈亂數。

他不諱言:「《勞基法》逼得我們『造假』,有時候為了做研究,工作到深夜二、三點,如實登載出勤,一定違法。但這就是研究員的工作型態,政府為何要管那麼多?」

出勤規定之所以被很多人詬病,原因就出在政府把所有人當成工廠作業員,罔顧個人的工作性質與習慣。已故自由主義經濟學大師蔣碩傑擔任中華經濟研究院院長時,就曾獨排眾議,允許研究員上班不必簽到打卡,院內同仁質疑他,不簽到加以管制,會有人鬼混、偷懶、不務正業。蔣碩傑當時講了一句名言:「沒有容許一些人鬼混的胸襟,怎能培養出大師級的學者!」

我們順著大師的思考,反問政府,規定每個人上班打卡,強制要求他每天要休息幾個小時,如何培養卓越的發明家、創意人、科學家,把台灣打造成科技島、文創島?而且,造成處處造假的文化,有意義嗎?

再進一步看,長久以來,台灣人篤信的「愛拚才會贏」,在現行法令下,也恐將逐漸成為絕唱。

 

勞工怨》想多加班有罪?「愛拚才會贏」在台灣快成絕唱


港商瑞師科技是一家從事汽車用螺帽、螺栓等金屬扣件的公司,員工有兩百多人。員工福利不僅有國內外旅遊,還有結婚、子女生育、教育等津貼,甚至有女性員工生理假。

二○一五年九月的一場勞檢,稽查到某名員工,在當年的四月份加班時數達五十五小時,超過每月加班時數四十六小時的上限規定,罰款二萬元。違法事實明確,但瑞師科技堅持提出訴願。

「主要是不服氣,很氣訂定台灣勞動法令的人為何這麼不知民間疾苦,把法令訂得那麼死!」了解事件來龍去脈的該公司管理部一位不願具名主管,接受本刊採訪時表示。

他描述事情經過:「林姓員工是生產線作業員,二十七歲,是家中獨子,父母親沒有收入,一人扛起家中所有經濟重擔。」「他家裡經濟狀況不好,所以總是央求主管給他加班,你很難拒絕這樣年輕人想要打拚的要求。」

如果瑞師科技的林姓員工是在日本或新加坡工作,就不會違法。日本規定每月加班工時上限為六十時,新加坡則是七十二小時。為了因應旺季需求,安倍政府正研擬,一年中有一個月加班時數上限可到一百小時。

一例一休後,台灣休息日加班費大幅提高,等於上八小時班,收入是平日二.六六倍。這反而對勞工形成極大的加班誘因,也讓老闆更不願讓員工在休假日出勤加班。

一位傳產業老闆私下向本刊表示:「一例一休前,休假日加班,公平起見,想來就盡量來,來者不拒。一例一休後,成本考量在精簡加班人力下,加班機會僧多粥少。人資問我怎麼辦?我深思後決定,讓結婚有孩子的員工,優先有休假日加班權,因為他們經濟負擔較大!」「但單身員工卻抗議,說他們也要存成家基金啊!」這位老闆無奈地說。

《勞基法》不准勞工太富有責任心,也不讓勞工太打拚賺錢,但是,認真總可以吧?台灣化工溶劑大廠和桐化學,就是因為有員工太認真而被開罰。

事情發生經過是這樣的:和桐化學一位盧姓員工,於去年一月一日晉升財務課長。盧課長為了熟悉新業務,期許能趕快上手,在一六年的一月二十三日(周六)、二十四日(周日)、三十一日(周日)與二月五日(周六)等周末,皆有在早上十一點半至下午四點或五點不等,留滯公司的情事。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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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悶》員工上進有錯?勤能補拙不再是美德,而是困擾


儘管盧課長在上述幾個周末特意不打卡,勞檢員卻從盧課長的薪資紀錄發現,公司竟在沒有出勤紀錄下,均如實給付盧課長上述周末出勤的加班費。於是勞檢員以讓員工連續工作十九天,未每七日給予一日休假為由,開罰二萬元。

本刊記者聯絡到盧課長,他以「事情已過去了」為由不願多談。但這個案件不禁讓我們省思,每個人在職涯中,或多或少總會遇到升遷、調整職務甚至是轉換跑道的情況,面對這個節骨眼,大部分的勞工,總是會以「努力一點」、「勤能補拙」等態度來面對種種挑戰。我們的《勞基法》,不允許我們用這種積極的態度來面對挑戰,試問,台灣勞工個人如何有前途?台灣經濟如何有希望?

盧課長不是個案。桃園新國民醫院也曾因員工基於責任心,周末自己跑去醫院視察,因連續上班十三天,沒有每七日給一日休假而被罰五萬元。

這件違反《勞基法》的當事人黃營養師接受本刊採訪指出:「勞檢完後,勞檢員打電話給我,問我一五年三月十四與十五日有沒有去上班?」「我說那兩天是周末,不用上班,我是自己放心不下,那兩天上午跑去廚房看看。醫院沒叫我去,是我自己要去,就沒有申請加班費。」「我以為勞檢員會相信我本人的說法,沒想到還是害醫院被罰。」

在舊工業時代,公司或工廠對員工的意義很單純,它就是一個去工作、去賺錢的地方。在後工業時代,尤其以創新、研發及服務業為主的新經濟,公司對勞工的意義複雜許多,因為,它可能還提供學習、社交,甚至休閒等功能。

台北榮總外科部某主管就曾私底下對友人反映:「如果未來把醫師納入《勞基法》,假如有實習醫師在下班後想多待在醫院,觀摩資深醫師開刀,多多學習,藉以勤能補拙的話,這樣要不要給他加班費?」

《勞基法》與勞檢之所以會引起這麼多民怨,就是仍以《工廠法》思惟來管理新經濟社會勞資關係。現行《勞基法》是以國民政府遷台前,即一九二九年的《工廠法》為藍本,經過數次修改而來。時隔八十八年,在物換星移、時代劇烈變遷下,很多思惟已不合時宜,我們需要一部符合時代潮流,滿足多變工作樣貌的全新《勞基法》。

美國商會會長、同時也是麥肯錫台灣公司總經理章錦華就抨擊:「新修的《勞基法》讓台灣大開時代倒車,以父權作法,扼殺創新與創意。」「《勞基法》或許適合工廠生產線,但對於台灣政府想要鼓勵的新創產業,白領專業人士重視工作環境的自由與彈性,反而徒增許多無謂困擾。」他表示。

以麥肯錫這種善於解決企業各種疑難雜症的企管顧問公司,面對政府所要求的打卡、工時、加班費種種規範,「要如何調適,還真的很傷腦筋。」章錦華對本刊記者表示。

美國商會指出,隨著專案性工作增加、產品或服務化的客製化趨勢,很多白領上班族更是隨時處在on call(隨時待命)的狀態,允許可以連續上班十天的四周彈性工時,可提升白領上班族面對工作挑戰的彈性力與應變力。

歐洲商會則呼籲,應參酌大部分國家狀況,僅強制規定七休一(每七天至少一天休息)。《勞基法》八十四條之一的責任制適用範圍,除了以行業別劃分外,也可從薪資做區別,例如月薪超過二十萬元新台幣則適用責任制。

國票金控董事長魏啟林呼應這項作法,他說:「下班後,如果我有事找主管開會,他們很多是年薪數百萬元的,這還要填加班單向公司申請加班費,實在感覺怪怪的。」

日本工商會說,訂單總有淡旺季之別,可以把勞工每個月未用完的彈性工時,留到後面幾個月使用,每月加班工時上限則放寬至五十小時。

外國商會的意見固然值得我們重視,但來自地方的聲音更不能忽略。南投縣長林明溱就率先發難,指觀光業是南投重要命脈,《勞基法》強制規定的休假天數,對業者勞工都帶來不便。

 

新思惟》法規應跟上經濟時代 從國外商會到縣市首長 都籲鬆綁


南投縣社會及勞動處處長林俊梧向本刊表示:「南投縣正在研擬《一例一休自治條例》,放寬彈性,同時把《勞基法》化繁為簡,比如簡化加班費計算,以及擴大四周彈性工時適用行業。」

如何解決《勞基法》法條僵化所造成的荒謬現象?短期上,針對《勞基法》的勞檢(主要規範加班、休假、出勤紀錄等)應以輔導替代處罰,延長各行各業的適應期,更重要的是,已被撤銷處罰的勞檢訴願案,政府應列為勞檢員教育訓練的教材,避免不當處罰一再發生。

中長期目標,台灣應該具備勇氣與魄力,讓這部不合時宜的《勞基法》出局,走入歷史墳墓裡,效法德國框架立法精神,由各個產業的勞資代表,自行制定勞工能接受、亦能符合各自產業特性的勞動規則,中央政府並予以高度尊重,而不是由中央政府制定一部法令,強制三六○行皆要遵守。

總之,《勞基法》不能把不讓員工過勞當唯一藉口,而合理化所有的規定。一個勞工,不僅需要健康權,也需要養家活口的生存權;從工作中得到別人感謝的滿足感;從力爭上游過程中,享受自我實現的成就感;從每一次任務完成中,得到奮鬥流汗後的暢快感。我們期望,《勞基法》不僅能形塑一個不過勞的工作環境,更能打造一個讓台灣競爭力提升、收入提升,更重要的是,國民整體品格與情操提升的幸福島。

 

首長

 

勞基法

 

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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