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勞動基準法》將於3月1日正式上路,其中此次新增的第32條之1,即是將加班費換補休法制化,但遭外界質疑此條形同讓雇主僅需依照實際加班時數1:1給予勞工補休即可。對此,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今日(2/4)在臉書發文指出,勞動部不該做此解釋,否則就是自己打臉自己。
圖/達志影像
加班費換補休到底可不可以1:1計算,邱駿彥認為,這不是勞動部、或是誰誰誰說了算,而是必須回到法律本身探討其規定的真義。
首先,邱駿彥從法解釋學的角度剖析,依據第32條之1第1項規定「……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來看,條文並非直接明定「應以勞工工作之時數為補休時數」,代表這就不是單純用加班時數1:1換算,否則何必用「計算」二字?
況且依據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必須依照加班時數給予法定加成加班費。因此援引第32條之1時,雇主當然也就要根據加班時數,依法計算應給予勞工的加班費金額後,再換算成補休時數。
若不做此解釋,直接改以加班費換補休1:1計算,邱駿彥認為,等同讓勞資雙方自行協議,由勞工免除國家要求雇主依法應盡之義務(給予加成加班費)。若是依此見解,不僅將與大法官第726號的解釋精神有所牴觸,也與法院判決衝突。
大法官表示,工作時間、休假等乃勞動關係之核心問題,影響勞工之健康及福祉甚鉅,故透過勞基法第30條等規定予以規範,並以此標準作為法律保障之最低限度,除勞基法有特別規定外,當然不容許勞雇雙方以契約自由為由規避之。
此外,邱駿彥更進一步指出,2016年第一次修法時,勞動部提出的草案其實本來就有明文規定,加班費換補休應依加成加班費計算補休時數,並於立法說明中清楚表示,補休時數計算之標準亦應依現行第24條辦理。
基於政策一貫與適法原則,邱駿彥表示,本次修法版本所謂的「計算」,當然要適用「先計算加成加班費,再計算補休時數」的見解。不然就是「勞動部自己打臉,也背了政策搖擺、違法解釋之過。」
對此,邱駿彥呼籲勞動部長林美珠應該要當機立斷,不論是否續任,當為穩定勞資關係做出貢獻, 於施行細則中明定,就算勞資雙方都同意,也不能免除雇主給付加成加班費的義務。
邱駿彥教授網誌全文:http://bit.ly/2nK14d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