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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集遊法也禁蒙面? 律師:臺灣遊行沒被限制過,但香港已侵害人權

臺灣集遊法也禁蒙面? 律師:臺灣遊行沒被限制過,但香港已侵害人權

黃健誠

焦點新聞

2019-10-05 12:32

香港反送中爭議持續延燒,昨天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宣布引用緊急法訂定禁蒙面法,讓昨晚的示威抗議活動再一步升溫,往後在香港的集會遊行禁止蒙面,被不少人認為宛如回到臺灣早些年「戒嚴」的年代。不過,在臺灣的集會遊行法中也有關於面部辨識的相關規定,但有律師指出,臺灣與香港兩者關於「蒙面」的法律規定,在本質上有相當大的不同。

臺灣的集會遊行法第14條第6款中規定,「主管機關許可室外集會、遊行時,得就6款事項為必要之限制,此6款事項中,最後一項就是「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此條法規現在被拿來與香港的「禁蒙面法」做比較,但是,甄明法律事務所律師陳昭龍指出,事實上,臺灣的法規並沒有禁止蒙面。

 

臺灣集遊法與香港對比

律師:香港目的手段不正當

 

陳昭龍說,臺灣的集會遊行法規定,是禁止妨害「身份辨識」,也就是說,如果在集會遊行的過程中,若有人在蒙面的狀況下,因為有不良行為而需要辨識身份時,只要揭開就可以了。而香港目前是不只限制集會遊行,更是全面性的禁止,雖設有豁免條款,但在敏感的時機或地點時,恐怕連生病咳嗽要帶口罩都要小心。

 

香港訂定禁蒙面法的目的,顯然也與臺灣不同,陳昭龍解釋,臺灣的法律規定裡,是不能因為要做臉部區別辨識而禁止蒙面,但是香港政府顯然是為了做區別辨識才要求不能戴面具,目的與手段並不正當。

 

陳昭龍說,雖然臺灣是為了維持遊行安全所以「得」限制,但在臺灣的遊行中,從來沒有被限制過,香港政府是為了採集面部資訊而限制,已侵害到人民的臉部資訊為何要給政府採集的隱私問題,具相當高度的侵害性,卻沒有合理手段的限制,將禁止蒙面這件事擴張到一般生活,更是違反法律中的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曾說「 遊行不可帶面具」?

徐國勇:香港已破壞三權分立

 

不過,有媒體報導,內政部長徐國勇在擔任行政院發言人時,曾對反年改團體的陳抗活動中表示,「集會遊行法規定,參與者不可以戴面具。」此種說法,被批評香港走向戒嚴的立法院長蘇嘉全、批香港開民主倒車的民進黨主席卓榮泰等等民進黨員們「打臉」,徐國勇則在臉書上對此提出說明。

 

徐國勇說,香港是以緊急法,以行政權的緊急命令發布,這是行政權凌駕立法權,更是類似戒嚴作法,但臺灣的集會遊行法第14條規定,是經由立法院通過的法律規定,並非行政命令,也不是行政權中的緊急命令,這種立法權讓渡給行政權的行為,已破壞三權分立。

 

另外,有消息指稱,集會遊行法此條文為2002年扁政府時期通過的最新修法,徐國勇說, 我國集會遊行法條文是民國77年國民黨執政時所制定,至今沒有修改過。因此,本屆立法院民進黨在105年時,所提的集會遊行法修正案,即主張將此款刪除。

 

在香港與臺灣的集會遊行法差別,徐國勇表示,臺灣現行集會遊行法在原則上採事前許可制,且第6款「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可依各別的個案做必要性考量,如果遇上個案有發生違法暴力行為之虞時,始視情形限制,並非是非輕重不分一律禁止,且許多和平的遊行是有化妝表演的需求,因此,不可將香港類似戒嚴的緊急法與臺灣做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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