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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大學生會呼籲:下修《民法》成年人為18歲 還權於青少年

臺大學生會呼籲:下修《民法》成年人為18歲 還權於青少年

數位內容部

政治社會

達志

2019-10-07 16:33

日前臺大學生會長凃峻清於國發會的公共政策路參與平台提案,主張下修《民法》成年人為18歲,還權於青年的行動。臺大學生會更進一步以團體名義於臺大學生會的粉專貼文呼籲大家支持下修《民法》成年人為18歲,還權於青少年。

貼文中強調,臺大的學生組成裡,大學部至少有將近一半的同學都是18以上、20未滿。而在校園的日常生活,也牽涉到許多受限於《民法》行為能力限制的活動,例如:抽宿舍時需要的戶籍謄本,未滿20歲需要法定代理人委託書或法定代理人自申請;在外讀書需要戶頭來領每個月的生活費,未滿20歲開戶也需要法定代理人陪同或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加上身分證正本;甚至在申請助學貸款時,也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儘管這些活動都不超出一個學生日常所及、甚至是日常所必須,卻都因為年齡限制而阻礙重重。

 

貼文中還說,上述的日常麻煩,也都在反覆提醒著國家對青年自主權的否定,不論是行政或金融體系,都沒有未滿20歲的青少年為自己做決定的空間。過去《民法》的年齡限制來自對青少年抱持管理主義心態的社會脈絡,認為青少年尚不成熟,還未有自主管理與決策的能力,因此以「保護」之名設下限制,反而卻成為幼體化青少年的桎梏。打破這個限制,意味著肯認18歲的青少年是擁有自主意識、能夠自我決策的主體,從最基本的日常決定開始,成為能夠公共參與的公民。

 

▲臺大學生會於臉書po文,呼籲下修《民法》成年人年紀為18歲,還權於青少年。(圖片來源:臺大學生會臉書)

 

臺大學生會的貼文中指出,權利應對等於責任,但是在台灣,年齡18以上、20未滿的青少年處境卻不是如此。依照《刑法》,滿18歲即是完全責任能力人,但在《民法》中,這個年紀的青少年卻依然是限制行為能力人,被視作「未成年」。從此,「權責不符」,青少年空有責任,卻不被認可相應的行為能力。

 

因此,臺大學生會呼籲:下修《民法》「行為能力人」年齡限制至18歲,還權於青少年!

 

臺大學生會認為,臺灣曾在2015年討論賦予18歲青少年投票權的修憲案,但儘管當時得到朝野普遍支持,該案最終淪為政治角力的犧牲品,也不再有後續,直到2017年《公民投票法》修正,才讓18歲青少年至少有了公民投票的權利。礙於修憲的高門檻,18歲公民並非一蹴可及,然而我們不該就此停止對青少年權利的討論,而是該持續、全面性檢視當前法規對年齡限制的正當性。除了投票權外,也該下修《民法》行為能力的年齡限制,將日常與經濟的決定權還給青少年,順著時代與世界的潮流,一步步讓「青少年」能被視作完整的「人」。

 

【連署:下修民法成年,還權於青少年】
兩個步驟.簡單連署
1.登入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經過臉書、Google或電子信箱登入並完成驗證
平台:https://join.gov.tw/index
2.進入本提案內容,點下「附議」,按下送出。
提案:https://reurl.cc/vnd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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