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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放任中國再偷台灣機密! 嚇阻經濟間諜 防禦工事差一步

不能放任中國再偷台灣機密! 嚇阻經濟間諜 防禦工事差一步
2019年1月美國司法部舉行記者會宣布起訴華為,其中一項罪名就是「竊取商業祕密」。

鄭閔聲

焦點新聞

達志

1194期

2019-11-06 11:58

編按:立法院在2019年最後一天完成《營業秘密法》的修法三讀,引進偵查保密令制度,強化保護偵查中的營業秘密,明定若違反偵查保密令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幾年頻傳中國以各種手段竊取台灣企業的營業機密,這次修法有助避免偵查中的相關案件二次洩密,提高當事企業提告的意願,不僅使我國保護企業營業秘密的法規防護牆更完善,也有利檢察官加速偵查及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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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今周刊》1194期《嚇阻經濟間諜 防禦工事差一步》原文

 

「我無法替國家安全估價。」

 

二○一○年二月,美國加州聯邦法院法官卡爾尼(Cormac Carney)依經濟間諜等罪名,判處曾擔任波音公司工程師的華裔美籍男子鍾東蕃十五年八個月徒刑。「我想藉這次判決向中國傳遞一項訊息:別再把你們的間諜送到這裡來。」卡爾尼在宣判時說。

 

一九九○年代中期,美國政府感受到商業間諜行為對美國經濟產生極大損害,國會因此在一九九六年快速完成《經濟間諜法》(EEA)立法,期望在原有的民事賠償外另增刑事制裁,以強化對竊取營業祕密行為的嚇阻力。

 

美國《經濟間諜法》又分為「一般國內竊取行為」與「外國政府支持之間諜行為」兩類;由於營業祕密流向外國,對國家傷害較大,因此與外國勢力有關的商業間諜,刑期可達十五年、罰金上限五十萬美元;國內竊賊最高可處十年徒刑、罰金二十五萬美元。鍾東蕃是法令實施以來,第一位因「外國政府所支持之商業間諜行為」遭判刑的罪犯。

 

值得注意的是,《經濟間諜法》對「未遂犯」也一視同仁,只要有侵害營業祕密的意圖,就必須接受制裁。

 

美商推進台灣法規

《營業祕密法》一三年增訂刑責

 

台灣一九九六年實施的《營業祕密法》,與美國早期情況類似,同樣只規定侵權者須負民事損害賠償,但若要追究刑責,只能依刑法相關條文處理。這項沒跟上國際潮流的法規,無法讓在台外國企業安心,台北美國商會因此在二○一二年白皮書不留情面地批評:「台灣對營業祕密保護嚴重不周,營業祕密法制與國際脫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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