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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併購保德信 公平會點頭

台新金併購保德信 公平會點頭

數位內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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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金提供

2020-11-11 17:34

台新金(2887)擬斥資55億元併購保德信人壽一事,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今(11)日於委員會議中通過,稱「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今日下午發布新聞稿表示,台新金擬受讓保德信全部已發行股份,保德信保險公司將成為台新金控百分之百持股的子公司,台新金並控制保德信的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的結合型態。

 

公平會指出,台新金所屬子公司的營業項目,主要為銀行業及證券業等,而保德信保險公司則是經營人身保險業,是台新金與保德信保險公司間,屬於多角化結合。

 

公平會強調,雖然台新金原本有朝保險跨業發展計劃,但均未能取得保險執照。基於以上考量,本結合案並不致於減損參與結合事業間,潛在競爭可能性,而是透過本結合案,使台新金得以參與保險市場競爭。

 

此外,公平會也觀察到台新金控公司旗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經營保險代理人業務,屬保險業下游銷售通路,結合後台新金控公司將同時跨足保險商品與銷售通路,而產生垂直結合情況。

 

公平會分析,結合後,保德信保險公司只透過台新金控公司旗下的台新銀行銷售保險商品,或台新金控公司旗下的台新銀行,只銷售保德信保險公司的保險商品,在此情況下,台新金控公司須犧牲原本銷售其他保險公司商品的收益,保德信保險公司亦須犧牲透過其他通路銷售商品的收益。

 

公平會稱,況且上游保險業者及下游通路業者保險經紀業及保險代理業數量甚多,保險業者亦可直接銷售或與其他銀行進行策略聯盟共同行銷產品,客觀上,不易達成封鎖競爭對手的效果,「故尚難認參與結合事業在結合後,有誘因或能力,從事上游投入要素的封鎖及下游銷售通路的封鎖。」

 

公平會審查結果認為,「本案結合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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