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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下單太方便 交易凸槌怎麼辦?

一指下單太方便 交易凸槌怎麼辦?

Q52:小華上網買東西,有一天發現有線上購物業者,將原本1萬元的平板電腦,少打1個0變成1千元,她立刻下單完成交易;過幾天卻接獲業者來電,表示系統出錯,原本的交易無效,心有不甘的小華要如何是好?

Photo: World Bank Photo Collection, CC Licensedd.
 
廣告內容≠契約,無法要廠商履約


眾達法律事務所余明賢律師指出,我國民法在判斷買賣契約有沒有成立時,主要環繞在「要約」這個概念上。因為買賣契約通常需要具備三個條件,首先要有「要約人」,就是「賣東西的人」;第二個是「要約之相對人」,也就是「買東西的人」;第三要件則是要約的內容,這個內容只需要達到「確定或可得確定」的程度即可。

舉例來說,有賣家在網上賣演唱會門票,寫明「500元,限在台北火車站面交」,他的交易內容有條件的限制,買家若不願到火車站,也就表示買家不願依照要約的內容做出相應的承諾。這時,契約就不會成立。要約本身也可以看成是一種要約人自己做出的承諾,因此相對人可要求要約人依照要約的內容履行他的承諾。

回到小華的狀況,線上購物業者(要約人),刊登了平板電腦的出售訊息,除了它的規格、款式,內容另標明價格是1千元,小華(要約之相對人)看到了,按照網路下單的規定,填寫資料送出訂單,表明她想購買,依據民法,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了。

業者後來推說是系統出錯,但那是要約人自己的問題,余明賢表示,如果最後對簿公堂,小華當然站得住腳,可以要求要約人履行承諾,業者只能乖乖出貨。

但余明賢也提醒,有時為吸引客人,業者會推出較誇大的廣告,例如「平板下殺,只要1000!」、「大驚喜!平板買一送一!」但實際點進去看後,可能會發現它有附加條件,例如搭配手機門號、買筆電送平板等等。點進去的內容,才是真正的要約,消費者不能拿廣告口號,就要求業者履約出貨。

有些業者為了規避問題,還會在注意事項中標明:「商品之實際交易,以最後下單成功訊息為主」;這裡的意思是,不是消費者下單就算完成,公司後端還有審核的權力。但這種單方面、有失公平的定型化契約,在法律上不一定有效力。

而利用網路下單購物時,最好能完整保留頁面上出現過的資料,例如商品樣式、交易清單、結帳完成的通知等等,遇到「遲未出貨」、「品項不符」等問題時,也可以請求調閱對方的電子紀錄,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幼兒手機下單,小心交易成立!
Q53:小明9歲的兒子,某天趁小明午睡時,偷玩他的手機遊戲,還忘情買下價值50美元的虛擬寶物。小明醒來又氣又怒,聯絡遊戲公司表示不願付款,這筆交易究竟算不算數?

余明賢解答,小明可能要失望了!按照民法規定,7歲以下的孩童屬無行為能力人,也就是無論他做什麼承諾,都不會有法律效力;20歲以上則屬於成年人,原則上必須對自己做的所有事情負責;7歲到20歲之間,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他所做的某些事情,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父母、監護人)。

在這個案例中,9歲孩童亂買遊戲寶物,小明可能想主張民法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兒子既然未經他同意,向遊戲廠商自行購買高價寶物,交易不應成立。

不過,民法83 條也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有效。」在本案中,因為手機號碼登載的使用者是小明,而且一般進行線上交易,例如google play 時,通常都會設置密碼,持用手機又能輸入正確密碼,業者當然會認為是小明本人在購買了。

余明賢說,所以這個交易在法律上應會被認為有效力。如果小明堅決不付款,業者也願讓步,根據民法179條,小明就該「返還不當得利」,到手的虛擬寶物可能就會被回收,無法使用了。他也認為,隨著時代進步,線上購物發達方便,為了避免小孩亂玩亂買,大人對智慧型手機和電腦,也應更加妥善保管和防護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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