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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買基金保單 只能願賭服輸吞下去?—買錯金融商品 還有10天可反悔!

簽約買基金保單  只能願賭服輸吞下去?—買錯金融商品  還有10天可反悔!

侯柏青

保險

吳東岳 攝影

2015-03-17 14:36

客戶買基金,結果誤踩結構性商品地雷,該怎麼辦?是不是只能「願賭服輸」吞下去?有辦法打官司討回嗎?假設基金銷售人員,當初用誇大不實的方式勸誘客戶投資,是否有相關法令可處罰?客戶該如何蒐證,才能在法庭上確保自己的權益?

誤踩投資地雷,用金消法討公道

 

Q1、客戶買基金,結果誤踩結構性商品地雷,該怎麼辦?是不是只能「願賭服輸」吞下去?有辦法打官司討回嗎?假設基金銷售人員,當初用誇大不實的方式勸誘客戶投資,是否有相關法令可處罰?客戶該如何蒐證,才能在法庭上確保自己的權益?

 

什麼是金融商品呢?簡單來說,凡是金融服務業提供的服務或商品,泛稱金融商品,所以,基金、保單、結構型債券(連動債)或者信用卡,都屬於金融商品的範疇。

 

在雷曼兄弟連動債事件爆發後,許多透過金融機構投資系列商品的台灣客戶,損失慘重,許多客戶指控,部分代理銷售的金融機構,並未誠實告知風險性,雙方因此衍生不少訴訟糾紛。政府事後制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希望透過立法,讓投資人購買基金等金融商品時,藉由明文規定確保權益。

 

我國制訂的「金消法」,賦予第一線業務員或理專,在銷售時有「誠實說明」的義務,金融機構在進行基金銷售時,也必須提供消費者風險適合度或手續費用等文件給客戶審閱並簽名,種種的規範,都是為了確保客戶了解投資風險。

 

因此,進行基金銷售時,業務員若過度吹噓、誇大基金績效,或刻意不揭露投資風險,誤導客戶踩到地雷,若因此產生投資損失,可根據「金消法」對於金融商品銷售處理原則,先向金融機構申訴,再申請評議;若都不成功,再打訴訟索賠,或循民事訴訟途徑,向法院主張撤銷契約。

 

坊間有部分惡劣的業務員,為了賺取高額佣金,不惜捏造假資料誘騙客戶,這個舉動甚至有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提高官司贏面,留存證物或證人

 

金融商品的消費訴訟,在法庭實務上,很容易落入各說各話的局面,金融機構若拿出客戶簽名的書面文件,證明客戶已了解商品內容,加上沒有積極證據證明業務員的過失,法院訴訟結果較不利於客戶。

 

建議民眾,投資基金前先研究連結標的,不要只聽信業務員的口頭說明就下單,也應保留業務員提供的原始建議書、宣傳單及風險告知書等證據,未來有爭議時,可以拿出來做為呈堂證供。

 

客戶購買基金時,若無法私下錄音存證,可以要求親朋好友陪同簽約,未來若發生訴訟糾紛,這些證物或證人,就會成為最強力的法庭證據。

 

想撤銷保單,把握10天黃金期

 

Q2、名人李珍妮透過保經代公司投保高額增額終身壽險,結果引發招攬爭議,互告上法院,不論是招攬爭議或是雙方對商品內容認知有落差,是不是只要客戶「簽了名」,就得負1/3責任?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客戶又該怎麼樣爭取自己的權益?

 

保單和基金一樣,都屬於金融商品的範疇,第一線的保險業務員自然也受到「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的規範,必須誠實說明商品內容。名媛李珍妮購買的増額終身壽險保單商品(俗稱儲蓄險),客戶購買這類保單的動機,通常與退休規畫及保障較有關聯,金額通常也比較高。不過,客戶購買該類保單前,應主動確認本身的需求及財力,不要輕率購買,因為法律不保障「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

 

KYC原則,減少銷售爭議

 

為了減少銷售爭議,金管會也修訂「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要求保險公司及招攬人員應確實遵行「KYC」原則,KYC就是「Know Your Customer」的縮寫,意即「了解你的客戶」。

 

台灣社會的消費意識抬頭,如果銷售爭議太多,將損傷形象,因此保險公司均嚴格要求旗下的業務員依據KYC原則招攬保單。

 

依據該準則,業務員招攬保單時,應事先蒐集客戶資料,規劃合理保額及保費,不但要提出符合客戶需求的建議書,也應誠實填寫招攬報告書等;公司進行核保時,則會評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財務狀況。

 

因此,客戶購買一份儲蓄險保單,保險公司的核保部門會評估其健康及財務狀況,必要時得親自訪查,才會決定是否准予投保。假設,保戶財力不佳,儲蓄險年繳化保費過高,被打回票的機率就很高。

 

有人問?難道簽了約不能反悔嗎?答案是錯的!保戶若不滿意商品內容,收到保單後,仍然擁有10天的「契約撤銷權」;在這10天的黃金期限內,保戶可以申請撤銷保單,保險公司須無條件退還所有費用。想撤件,手腳得快一點!

 

假設,保戶投保前,業務員已詳盡告知商品規則,核保過程也正常,保戶收到保單後超過10天未行使撤銷契約權,這份保單就正式生效;屆時,保戶想反悔也來不及,就算訴諸法律,結果通常也會對保戶不利。

 

錯過撤件期,先協調後訴訟

 

錯過10天黃金期,如果還想撤消保件,根據「金消法」對於金融商品的處理原則,保戶可先向保險公司申訴,業者30天內須將處理結果回覆給保戶:保戶若不接受,可在60天內,向獨立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如果保戶接受評議結果,可透過該單位將評鑑結果送交法院「核可」,評議效力等於民事的確定判決;反之,保戶若不接受結果,可另外向法院提出訴訟。

 

在法律實務上,保戶如果親自在要保書及各項文件上簽名,在法律上的意義就是凸顯「業務員已盡充分告知義務」,所以得「看清楚,再簽名!」保戶主張業務員有過失,必須「自負舉證責任」,但「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如果拿不出人證或物證,輸掉官司的機率高。

 

若法院認定,業務員有不實告知的狀況,保戶可以要求保險公司負擔損失或主張解約,但保險公司得賠多少錢,保戶親自簽名,是否也得分擔一定比例的賠償責任,種種爭議,在法律上並沒有一定的衡量標準,要視個案而定。

 

不做會後悔的3個動作

 

1、購買前應先確認該公司是否合法營業,最好向商譽卓著的銀行、保險業、證券業購買金融商品,絕對不要購買來源不明的境外金融商品。

2、不要因為金融商品的投報率高就衝動購買,商品報酬率高,風險就高,應先研究商品內容再做決定。

3、應保留包括廣告單、建議書等銷售文件,作為商品有爭議時的輔佐證據。

 

 

於知慶律師小檔案

任職:恆昇法律事務所

經歷:台北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廉政署首屆駐署檢察官

專長:民、刑事訴訟、證交法、金融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

著名案件:勞退基金代操弊案、古董張炒股案、琉園炒股案、雙子星開發弊案、

洪仲丘案律師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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