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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老公繳房貸,老婆在家帶小孩,離婚後老婆卻沒得分?

婚後老公繳房貸,老婆在家帶小孩,離婚後老婆卻沒得分?

2018-05-08 18:43

今天起,想來跟女人分享一些買房要注意的權益。為什麼呢?我認為,不管單身或已婚,女人一定要有房,單身的有個自己的小天地,已婚的有個保障,也不用擔心兒媳不想跟妳住(其實搞不好有人才是不想跟兒媳住呢!)。

之前有個已婚的女性朋友跟我說,婚後的房貸都是老公繳的,最近談離婚,老公說,沒繳的沒份,當然不是這樣囉~

 

只要是婚後賺到的錢,即使拿去繳房貸,也是屬於離婚時財產分配的範圍,否則難道選擇在家帶小孩的就是好傻好天真嗎?

 

我還有個決定要單身快樂幾系郎的姊妹淘,前幾年買了一間預售屋,因為建商的廣告夢幻又美麗,文案還主打單身一族也要懂的愛自己的小坪數套房,直到最近終於點交及過戶完成,塵埃落定。

 

沒想到在查閱權狀及謄本後居然發現,要陪伴她一輩子的小套房根本不足當初她跟建商所簽的買賣契約上所載的坪數。

 

她向建商反應後,建商卻說按照合約規定只能退還部分的價金,她來問我們:「真的是這樣嗎?我覺得建商根本是看我孤家寡人,沒人撐腰,想欺負我!」

 

我其實很想跟她說,現在有結婚的被欺負的才慘吧!哈哈哈!(恕我失焦)

 

其實,在預售屋的買賣交易中,像這種「契約記載坪數」與「地政機關登記坪數」出現落差的情形是很常見的預售屋買賣糾紛,但並非有落差就是建商騙人,這種「坪差」的問題,一般來說,都是由建商與買家各就其短少或溢增的面積相互找補價金,也就是以原約定的每坪單價、重新計算銷售的坪數及對應的總價款。

 

而且,下面這段好重要喔!搞不好有上百萬的價值!!!!

 

在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就有規定,如果是預售屋蓋好之後,坪數不足當初講好的部分,賣方要全數找補房價的落差,如果是坪數超出的部分,買方最多只需要找補百分之二為限,建商不可以跟買方再多要錢(好像也還不錯,這種禮物越多越好)。

 

一種少補多不退的概念~

 

這個計算方式因為是「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的應記載事項,所以即使建商故意不載入買賣契約內,還是有效,而如果契約有相違背的條款則是無效的。

 

此外,因為房屋坪數過小會降低建物的價值及效用,買方還有機會主張減少價金呢!

 

最後就是提醒女性們啦!養兒防老不如養房防老,有穩定的收入記得存一筆當買房基金,平時多涉獵買房的知識,不吃虧的~~~

 

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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