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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一時不便 後續求償更方便—買到瑕疵車別急著修 保全證據卡重要

忍一時不便 後續求償更方便—買到瑕疵車別急著修 保全證據卡重要

陳洋

保險稅務

達志

2015-01-05 18:02

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賴以祥指出,購買新車都會與車商簽署合約,目前汽車買賣,有所謂「定型化契約」的範本,除了少數不肖業者刻意修改,一般條約、內容都大同小異。

案例:省吃儉用的小明,日前花了70萬元,向一家車商買了「全新」的小客車,但開了2個月,常在發動時聽到怪聲音,剎車感覺也有問題,拿到其他車廠檢修,竟然發現車子的零件有瑕疵,生氣的小明打算向車廠提告,他應該準備什麼?

 

明永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賴以祥指出,購買新車都會與車商簽署合約,目前汽車買賣,有所謂「定型化契約」的範本,除了少數不肖業者刻意修改,一般條約、內容都大同小異。

 

契約中有一項「品質擔保」,明訂「買受人」(小明)買車之後,如果車輛未達規定標準,出賣人(車商)有義務改善;若無法改善,得請求解約返還價金。因此遇到新車有瑕疵,小明就可根據契約,要求車商改善修好,期間還可計算利息。

 

買賣契約+車況鑑定

要求車商修好瑕疵車

 

案例中的小明,是在簽約交車後才發現問題,賴以祥說,小明可以拿當初的買賣合約,搭配其他車廠檢驗開立的車況資料,據此要求車商將車逐項修好,車商如果不願接受,那就得進行民事官司的訴訟。

  

目前車子買賣糾紛,可以交由第三方的鑑定機構來評估,除了一般的車廠、汽車修理師外,另有中華民國汽車消費者保護協會、或是各大學車輛工程學系,他們都能進行車況鑑定,不過可能都需支付鑑定費用。當然如果走法律途徑,勝訴的一方,可以主張要求對方埋單。

  

賴以祥補充,車子有狀況時,千萬不要急著修理,要忍耐暫時的不便,將證據保全下來,以利後續的求償。

 

業務承諾加贈配備

合約要特別註記

 

賴以祥說,有些定型化契約,內容可能不夠詳盡,因此車主若有疑慮,細項可以補充增加,而且越詳細越好。

 

例如,有些汽車銷售員,賣車時說得天花亂墜、無比大方,買車就送音響、GPS、皮椅等,但實際拿到車時,卻發現沒有這些裝備,或是等級差很多,這些贈品在契約中,除非特別加註,否則業者可能不認帳。所以為了避免日後產生糾紛,最好在契約中,就把銷售員的承諾也加註。此外,第一時間的錄影錄音,或是有友人陪同,也都可當做證據,要求車商履行當初的承諾。

 

除了買賣合約要詳細審閱外,交車當天也非常重要,買受人要耐心地檢查車輛,是否和合約記述的車款、樣式相符。賴以祥說,一般人對車子沒有那麼在行,但較基本的,像是引擎發動、方向燈、雨刷等,可立即辯識的都要試用看看。另外,不妨找對汽車較專業的親友陪同,也能增加購買時的保障。

 

案例:小華向一家保證「無泡水車」、「無事故車」、「無變造引擎」的中古車行,買了一台中古休旅車,3個月後卻接獲警方通知,告訴他車子是贓車改裝的AB車,可能涉及贓物罪,嚇壞的小華不知如何是好。

 

中古車因使用多年以及轉手多次,通常衍生的問題和糾紛也較多。賴以祥表示一般購買時,也是和新車一樣,在簽約、交車時,必須再三確認車子的車況,有車商簽的合約為證,在求償時更是關鍵。因此買賣合約,可依當事人需求,「寫得越詳細越好」,當然為求慎重,在購車時找較懂車的親友陪同、檢驗,才會更妥當。

 

台灣目前採行「自由契約」的原則,也就是法律沒禁定的事,雙方愛怎麼訂就怎麼訂,但在購車合約中,通常會出現對消費者較不公平的狀況,有車商在合約裡雖然列出很多細項,其中暗藏不少不平等的「陷阱」。

 

保證期天數

要買賣雙方達成共識

  

例如就有合約載明「交車過戶後20天內,若買方無法提出認證書,證明車子有問題,賣方將不履行理賠義務。」車主如果還有疑慮,可再找第三方鑑定單位檢驗,有問題就退錢賠償,但期限只有交車後的20天。

 

賴以祥說,20天其實有很大的爭議,因為有些事故車的狀況,短時間不一定能顯現出來,民眾也不可能為了一台中古車,再多花2、3萬元做鑑定,但現在「保證期」過了,車商就不理賠,因為時間太短,很容易引發消費糾紛。

 

因此購買前務必細看合約,「如果覺得20天太短,或許可以要求延長時間。」一旦沒辦法達成共識,就可能要進行訴訟,但賴以祥說,這類官司的裁量空間很大,不能保證消費者一定勝訴,當然也要看車商的規模,如果是連鎖型的大企業,那法院裁量時,還會考慮到雙方條件的不對等,就像小蝦米對大鯨魚,會比較同情買方。

 

不小心買到贓車

秀出合約 刑責不上身

 

刑法349條的贓物罪是指犯嫌明知它是「贓物」還買下來,而以小華的情況為例,小華是遭到車商欺騙,根本不知是贓車,就算遭檢警約談,製作筆錄時,只要將當初購買的過程,搭配買賣合約,配合錄音、錄影及同行親友等人證,證明自己真不知情,一般來說並不會有刑責。

 

此外根據民法950條「盜贓或遺失物,如占有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小華買到贓車,事後還可以向車商求償,甚至控告對方詐欺,這段期間無車可開的不便,也可一併要求賠償。

 

賴以祥提醒,打官司時,由於這類案件通常比較單純,如果不想委託律師,想自行撰寫訴狀,在司法院網站上,都有書狀範本可供下載參考,另外各地方法院也有「訴訟輔導科」,裡面有專人進行服務解說。此外,各律師公會和法律扶助基金會,都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小華屬於無心之過,但如果貪小便宜,去買AB車或權利車來駕駛,那就可能吃上刑責。像AB車是掛其他車牌或偽造車牌,可能涉及刑法212條「偽變造特種文書罪」、216條「行使上開文書罪」,以及349條的「贓物罪」,最多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期。

 

什麼是權利車?

 

「權利車」就是有人向銀行貸款買車,還不出錢,將車賤售給當鋪,當鋪業者再拿車子去賣人,通常以低於市價3、4折的價格售出。這種車無法過戶,而且為了怕被債權銀行發現(一找到即可強制扣車),通常還得再掛其他車牌掩人耳目,開權利車涉及刑法第356條的「毀損債權罪」,最多得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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