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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已婚的事實與他人交往,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隱匿已婚的事實與他人交往,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該負責讓你幸福的,永遠是你自己。

因為,那天是我和他的三週年紀念日。

當然不是結婚!是在、一、起,就是所謂的「交往」啦。你說起算日嗎?就是從他說「當我的女人吧」那天開始算起啊!

我知道你覺得很蠢,我以前也這麼覺得──在他給了我這個絕對無法做其他解釋的保證之前。尤其是當我過了三十歲那個當口,還沒能把任何一個途經我生命的男人,放在我的愛情芳名錄上,我開始覺得戀愛這種事根本跟大風吹一樣,規則就是要少幾個位置,大家才能搶著坐。而我,永遠都是在音樂停止時慢了半拍的那幾個人之一。

甚至這一次我都就定位了,卻被一個小我八歲、年輕貌美的女人給趕起來,說那位置是她先坐的。你說多不公平!她多的是位子可以坐,為什麼就說我坐的是她的位置呢?她沒注意到我坐穩時已經三十六歲了嗎?她不知道那讓我有多窘嗎?尤其是我在坐下的那一刻還舉起雙臂大聲歡呼,告知眾人我不會當「剩女」了。

***

你知道三十六歲代表什麼意義嗎?你有去過那家知名的西餐廳吧!價格平實,經濟實惠,但服務卻是各大媒體公認的無可挑惕。

跟西餐廳有什麼關係?你記得用餐完畢上甜點的時候,他們都會遞一張意見調查表給你吧!上面第一項問你是男性還是女性,第二項就是要勾選年齡級距。

重點就在此,進入三十六歲的差別就在這裡,你會從「31至35歲」的選項,跳到「36至40歲」那個選項。
 
要我說,他們的服務根本就是零分!跟一個剛跨越三十五歲大關的女生說:恭喜你啊!你進入「將近四十歲」這個級距了。他們有考慮到你的心情嗎?沒有,所以他們在第三項繼續追殺,問你:「已婚?未婚?」

因此,我當下心神喪失地問了他。

雖然在這種以CP值取勝的餐廳,不太適合作為未來向女兒炫耀求婚浪漫過程的完美場地,不過我還是問了:

「我們會結婚嗎?」

畢竟我得把握生得出女兒的最後良機。

「……當然。」

你注意到了,我也注意到了,那個「……」。

但,沒關係,至少當時我是這麼想的,這是個還不錯的開始。

***

就是從那天起,我開始以未婚妻的身分自居,練習怎麼當一個稱職的老婆,儘管過去十幾年,我一直看不起那些在愛情中迷失自己的笨女人。

像什麼呢? 

我不再把全部的心力放在工作上了,雖然過去,那也只是我抗拒對婚姻的渴望、假裝不在乎家庭生活的浮板而已。沒辦法,親戚們都在問我媽,我媽又來問我:「交男朋友了嗎?還不打算結婚嗎?是不是眼光太高了?」而我只能說:「過兩年吧!工作真的太忙了,沒時間。」不然我要回答「因為嫁不出去」嗎?這些親戚究竟有沒有在看新聞?不知道年夜飯的十大地雷問題榜首是什麼嗎?

不過,還好有了他的保證,我算是吃下了定心丸。

我不用再把工作當成晚歸的藉口,逃避回家和老媽大眼瞪小眼。每當快到下班時間,我就開始讀秒,準備在分針指到「六」時,揹起我的C牌包包衝出公司。不是我有多期待與他見面,畢竟都在一起三年了,而是,我終於有機會在公司表現自己有急著下班的理由,在那個「……當然」的保證後。

哼!同事們以為我不知道他們怎麼在背後叫我的,雖然我沒有聽到,可是從他們的眼神裡猜得出,總之,不是「敗」字輩,就是「剩」字輩。

尤其是那些二十幾歲的小女生,我在心裡祈禱過幾百次,十年後,我這個頭銜換她們來當,以現在單身的比例節節高升,十個最少也中一、兩個吧!

如果讓我選,我會挑小瞳。我跟她才沒這麼要好呢,是她要大家這麼叫她的,裝小!也二十八歲了,胸線從沒一天沒出來跟大家打招呼的。等著吧!那些望著她……的胸部流口水的男人,她以為他們會埋單嗎?他們最後娶的,都是那些說自己沒交過「正式的」男朋友、每天帶著自製便當上班、昭告天下自己是賢妻良母、隨時準備要跳樓大拍賣自己的女生。不過,小瞳還是有機會的──當「小三」的機會,但她別灰心,大家都說在愛情的世界裡,不被愛的那個才是第三者。

說到這裡,你大概覺得我很歹毒吧!那你聽聽她對我說的話。

「大姊!(大姊?!How dare she !)別把青春都賣給公司了,女人終究是要談戀愛結婚的,這樣人生才能圓滿。您應該早點下班,多去拓展一下社交圈。我有個叔叔雖然快五十歲了,看起來其實沒那麼老,頭髮雖然有點稀疏,不過還是黑色的,肚子也有一點,但是畢竟這年紀了,西裝穿起來也不明顯。他說,不介意(?)娶三、四十歲的女生,他自己也離過婚,兩個小孩都國中了,如果您願意嘗試看看——」

「我有未婚夫了。」

律師娘,你不知道我說這話的當下有多爽。


怎樣算是未婚妻呢?

關於這問題,當時我也想了不下幾十次。就是兩個人說好,以結婚為前提交往唄!

我記得我幫他做了不少次便當,送到他公司給他當午餐──沒錯,就是那些早早就嫁出去的女人做的事。坦白說,我也不是不願意,但總要有對象吧!送便當這種事情,應當是某種程度的交情或深情才能耍的心機,我就是沒遇到那個人過,直到他說「……當然」。

雖然我不懂,為什麼他總是叫我在公司附近等。我不夠漂亮嗎?讓他沒有面子嗎?

疑神疑鬼不是一個要與人許下終身的未婚妻應有的風範,我是這樣說服我自己的。

但,總該見見他的父母吧!每次都是他送我回家的,自從他說了那句「……當然」以後,我甚至還讓他上樓見了我的父母,因為,每次和親友介紹的對象出去幾次沒了下文,老媽總愛催著我主動打電話給對方。

「女追男隔層紗。」老媽說著上個世紀的俗話。

我實在懶得跟老媽說,人家不跟你繼續聯絡,你就該知道意思了,自取其辱這種事,我在三十幾歲還幹不出來。

老爸的態度呢?他倒是無所謂。

「結婚不見得比較快樂。」說這句話時,也不看看他的老伴翻了幾個白眼。

不過,後來這些都不是問題了,他們總算對三姑六婆五叔十嬸有了交代,因為我要結婚了。日期未定,但是男主角已經說了:「……當然。」

讓我想想我還做了什麼未婚妻該做的事。

要結婚了,第一個缺的當然是婚戒啊!T牌的經典款,我就滿足了,鑽石不用大,大了俗氣,我只要看得出那個它特有的八爪戒造型,就足夠讓公司裡的小瞳嫉妒到下輩子去了,因為我賭她這輩子嫁不出去。

我們逛了T牌、B牌、J牌……他都說那不是完美的那一顆,他知道,屬於我們的那一顆就在那裡,等著我們找到它,雖然後來花了半年的時間,完美的「它」一直都沒有出現。

那麼婚期呢?宴席起碼要在婚期的半年前訂吧!

「別急,等你先見過公婆再說。」是正常的程序沒錯啦,但公婆呢?還沒到完美的那一刻?
我的確開始疑心了。

***

畢竟,他算得上相貌堂堂,雖然已屆不惑之年,但跑馬拉松的訓練讓身材維持得很不錯,談吐、風度也上得了檯面,還是個部門經理,怎麼會輪到我坐這個位置呢?

我知道大家都說我蠢,但我還是有點小聰明的。

所以,我沒有事先告知他,上樓進了他們公司,然後請櫃台那位臉有點臭的小姐通知他。

他看到我,臉都鐵青了,但我總得冒險一試,畢竟我不是二十幾歲的小女生了──踮起腳,對著高我十公分的他,啄了他的臉頰一下。

「我想你嘛!」

那四周掃射過來的眼神幾乎讓我百箭穿心。

接下來你們都知道了,就如同我剛走進你們事務所說的那樣。

他的老婆馬上就被通知了,因為他不只是部門經理,還是公司的駙馬爺。

留給我的手機號碼是他的公務手機,下班就關機,而且他從不離身(真是辛苦他了)。

事發之後,那支手機打來的第一通電話居然是他的老婆,老闆的千金。
 
我還得感謝她呢!她相信我是無辜的,只要我從此跟他一刀兩斷就好。

怎麼可能!我三年多的青春呢?讓我莫名其妙當了三年多的小三,在這三年中,我從意見調查表的「31至35歲」跳到「36至40歲」,她到底懂不懂啊!

***

「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還有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覆名譽之適當處分。』

「他明知你們是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竟對你故意隱匿已與他人結婚的事實,已造成你精神上極大的痛苦,顯然已超越一般社會客觀上所能容忍的程度。總之,你可以向他請求精神賠償,過去的案例大約是幾十萬元。」

這是大律師說的,就法來論法。

那你呢?雖然你只是律師娘,但待在律師的身邊,也看多了吧!你說,我該怎麼辦?

我連最後相親可能成功的機會都被他毀了,精神賠償幾十萬,有什麼意義嗎?

看你年紀也跟我差不多吧!換成是你,你會怎麼做?

「第一,你該讓他知道他錯了,做錯事就應該受到懲罰。第二,你該讓自己知道,不是你的錯。即使換成幾百萬,也換不回你的青春,所以金錢當然不能衡量你受的傷害。但是,假使他未婚吧,最後一定會娶你嗎?娶你,你們一定會幸福嗎?人的幸福,靠不了別人給的。不論你的境遇是什麼,該負責讓你幸福的永遠是你自己。

律師娘,我知道你想說什麼,我還是可以追尋我自己的幸福的,是嗎?

其實那三年多,我確實是感覺到幸福的,那是過去三十幾年來我不曾抓住過的,很殘酷,卻很真實。

我說了,我從大風吹的位置上被趕了下來,就是這麼一回事。但我相信,下一回音樂再停止時,我可以找到自己的位置坐。

【法律悄悄話】

☉ 隱匿已婚的事實與他人交往,會有什麼法律責任?
 
所謂的「貞操權」,是指一個人對自己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或其他身體上的親密接觸等行為,應該有自主決定權。而和自己發生性行為的對向是否已婚,因為涉及該性行為是否違反法律規範,所以屬於一個人性自主決定權考量的重要事項。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一個人如果隱匿自己已婚的事實,導致對方不知情而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會被認為是有害於他人的貞操權,在實務判決上,的確被認定是可以請求精神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慰撫金。至於慰撫金的金額,法官會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之程度、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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