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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碰撞後該不該移車?—車禍處理SOP 保存跡證不慌張

兩車碰撞後該不該移車?—車禍處理SOP 保存跡證不慌張

連驥青

個人成長

達志

2015-01-13 16:26

開車族會遇到的衰事,不外乎罰單和車禍。罰單頂多花錢了事,影響不大,就像日常生活的小感冒;但若是發生車禍,光修車費用就是上萬元起跳,更別說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以及伴隨的民事求償、刑事責任,如同發高燒,若沒有小心處理,就可能造成致命的危機。

民眾遇到車禍的當下,常因缺乏經驗或不知道相關處理規定,未即時採取正確處理方式,造成自身權益受損或二次事故,甚至不小心誤觸法網。其實,面對車禍意外,也有一套SOP流程可以因應,掌握車禍處理5大要訣,可以按部就班地妥善處理意外。

 

要訣1

查看有無人員受傷

擺放警告標誌

 

台北市交通大隊事故處理組長許卜仁表示,一般民眾因經驗不足,遇到車禍難免慌張、六神無主,但首要之務記得先查看自己或對方有無受傷,並在車輛後方足夠安全的距離擺放警告標誌。

 

若有人受傷,應立即撥打119;如受傷部位為頭、頸、脊椎等可能癱瘓的脆弱部位,切勿自行救護,應警示後方車輛,靜待擁有專業器具的救護人員到場。若有火災,則應立即設法撲滅,防止火勢變大或引發爆炸。

 

要訣2

若有人傷亡

千萬別移動現場

 

許卜仁表示,若沒人受傷,可以在車禍當事人均同意下,持可供標示的筆、噴漆、口紅或磚塊、石頭等硬物,在事故地面描繪汽車的四角,或是機車的前後車輪,同時標記車頭方向,再持相機,繞事故現場一圈拍下各種角度的照片,特別要呈現刮痕、落土、撞擊散落物等可供鑑定的跡證。

 

曾任士林、屏東地檢署檢察官的鄭伊鈞律師指出,若車禍現場有人受傷,可能會涉及如過失傷害,甚至過失致死等刑責,「千萬不要移動現場!」一定要等到警方到場,完成完整蒐證動作後,才能移動人車。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車禍中有人死傷,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跡證,違者將重罰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但相反地,若駕車肇事無人死傷且事故輕微,汽車也仍能行駛,卻不盡速將事故車輛標繪移置,以致嚴重妨害交通者,也可依同條例處以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

 

 

要訣3

和解書一定要簽

避免被當肇事逃逸

 

「一旦發生車禍,無論有沒有打算要和解,其實第一時間都應該報警。」鄭伊鈞說,報警一來可以減少雙方擦槍走火,引發衝突的機會;二來也可以留下記錄。就算警方已到場,也可以表示雙方願意和解,請員警備案、登記雙方身分資料後再行離去。

 

如果真的不想報警處理,選擇直接和解,也一定要寫和解書,以免遭對方反咬一口說是肇事逃逸。鄭伊鈞特別提醒民眾,萬一不慎發生車禍,切忌不要肇事逃逸,否則可能會吃上1年以上、7年以下徒刑的公共危險罪,萬一判刑確定,坐牢機率相當大。

 

許卜仁補充,目前警方都教育基層員警處理車禍時,除非是肇事原因顯而易見,否則盡量避免在現場研判肇事原因,以完整蒐證為主,也要求員警不要介入和解事宜,尤其是和解金額。若員警已到場,但雙方有意和解或理賠,警方仍會製作現場圖及攝影,並製作必要文書,以防日後和解不成,調解或訴訟的依據。

 

要訣4

碰上假車禍

第一時間先報警

 

許卜仁指出,近年來新興的假車禍,多是利用民眾小事故、損傷不大、趕時間等息事寧人的心態進行詐騙行為。此時若有報警,大多假車禍的對方看到警方都會知難而退,因為這種人只想快速拿錢走人,不想惹麻煩上身,更怕被員警認出是以此為業的老面孔。

 

因此建議民眾,若懷疑碰到假車禍,當員警製作相關記錄時要特別反映,例如台北市交通大隊有建立交通事故資料分析系統,若資料顯示某人「經常」被撞對車主求償,就會被警方鎖定。

 

鄭伊鈞也提醒民眾,車禍發生後,除第一時間急救、避難及好處多多的報警外,還要記得尋找目擊者或四周的監視器,以協助警方調查;因此在能力許可下,他十分建議民眾盡量裝設行車記錄器,以防萬一。

 

要訣5

肇事原因有爭議

可申請第三方鑑定

 

鄭伊鈞指出,車禍後續處理無論是和解、賠償都相當重要,因此民眾在現場要記得向警方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可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及理賠;事故7日後可以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和照片,事故30日後可以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作為理賠的參考。

 

若車禍雙方對肇事原因有爭議,許卜仁補充,民眾可向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簡稱車鑑會、鑑委會)申請專業鑑定,或先提告由司法機關送鑑定。車鑑會是由車輛、交通專家學者組成,包括車輛工程、交通工程等專業人士進行肇事原因判定;若對車鑑會鑑定仍有疑義,還可向覆議會尋求救濟,由覆議會再次鑑定。

 

製作筆錄 人事時地物缺一不可

 

 一般來說,車禍若僅造成車輛損毀屬民事案件,警方不會主動介入或製作筆錄,但倘若有人傷亡則屬於刑事案件,警方有主動偵查之責,因此到場員警便會要求當事人製作筆錄。北市交通大隊事故處理組長許卜仁表示,筆錄的內容不外乎「人事、時、地、物」,由告訴人主動陳述當時情況、事發經過、相對位置及後續處置,再與現場跡證比對還原真相。

 

但許卜仁指出,目前警方無論筆錄或交通事故相關記載,都朝向開放式的問法,由當事人自行陳述,警方因不具裁量權,不會擅自使用有結論性的字眼。例如以往常聽見的「追撞」和「推撞」,其實比較類似簡述事故經過的口語化用語,但實際上不會出現在警方紀錄,甚至是法院文書中,民眾只要注意筆錄中有無任何與事實不符之處,要求警方詳實記載即可。

 

簽和解書前 先確認肇事者投保險種

 

台灣人民一般都有「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美德,若不幸發生車禍,且幸運地並不嚴重,談和解確實可免去耗費人力、金錢、時間的訴訟成本,但除了要留下書面的和解書外,為保障自身權益,和解書內容也很重要。

 

許卜仁指出,和解書就跟筆錄一樣,「人、事、時、地、物」的基本事實一定要有。另外,雙方達成何種和解條件、車損人傷賠多少都要記載;和解的效果也要寫明,例如放棄所有法律追訴權,或僅放棄刑事告訴、保留民事求償權利,都可以由雙方議定後寫進和解書,以免將來一方反悔。

 

但許卜仁特別提醒民眾,簽立和解書之前,有一件事切記要先確認,就是先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確認對方投保的險種及承保範圍,因為實務上很多肇事者會丟下一句「保險公司會處理」,被撞的一方等簽下和解書,才驚覺自己的情況根本無法理賠,和解書等於白簽,必須重新回到訴訟的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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