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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前公司告違反「競業條款」,不想南北奔波跑法院,你可以這麼做…

被前公司告違反「競業條款」,不想南北奔波跑法院,你可以這麼做…

2019-08-29 17:51

勞工阿德要到台北出庭很麻煩,交通費用及委任律師費用都比在南部就近進行訴訟高很多,難道不能讓案件就近在勞工比較方便應訴的法院審理嗎?

 

阿德家住高雄,受僱於保險業之A公司台中分公司從事業務工作,後來調動到台南分公司,A公司總部設於台北市中正區。

 

阿德後來因生涯規劃自請離職,離職後到同屬保險業且為A公司競爭對手之B公司高雄分公司繼續擔任業務人員,向原來的客戶推銷B公司保單,大挖A公司牆角,A公司業務部門主管非常震怒,與該公司法務人員討論後,認為阿德違反勞動契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於是在約定的合意管轄法院也就是A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台北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命阿德不得在B公司任職。

 

阿德接到台北地方法院開庭通知書,非常緊張,也覺得到台北開庭很麻煩。

 

如上一期本專欄所述,民事訴訟的管轄法院原則上是「以原就被」,也就是如果要提起民事訴訟,原則上必須由被告住居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但若當事人事先已經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依當事人合意決定。

 

在企業人資實務上,雇主一般都會預先在勞動契約上約定總公司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雙方嗣後若因勞動契約發生爭議,可能就必須受到拘束。但在本案中,此結果對勞工阿德要到台北出庭很麻煩,交通費用及委任律師費用都比在南部就近進行訴訟高很多,難道不能讓案件就近在勞工比較方便應訴的法院審理嗎?

 

勞動事件法確實對這個問題有所規範,因此在第6條第1項後段及第2項規定:「以雇主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前項雇主為原告者,勞工得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將該訴訟事件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

 

第7條第1項也規定:「勞動事件之第一審管轄合意,如當事人之一造為勞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勞工得逕向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起訴;勞工為被告者,得於本案言詞辯論前,聲請移送於其所選定有管轄權之法院,但經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者,不得為之。」

 

因此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若A公司以勞工阿德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為由,援引勞動契約中合意管轄約定,在台北地方法院以阿德為被告提起禁止任職於B公司的訴訟,阿德可以在進行本案的言詞辯論前,寫一份書狀給台北地方法院主張與A公司關於第一審法院合意管轄約定對勞工顯失公平,聲請將這個訴訟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高雄地方法院,或最後勞務提供地即阿德在A公司最後任職地的台南地方法院管轄。

 

給勞工的建議:

 

若因勞資爭議被雇主起訴,雖然一般勞動契約都會有第一審管轄法院的約定,但若認為這個約定對自己不公平,在勞動事件法上路後,勞工可以在自己住所、居所、現在或最後之勞務提供地法院中選擇對自己方便的地方法院,聲請將案件移送至該法院審理。

 

給企業人資的建議:

 

詳閱勞動事件法關於管轄法院條文規定,無論是以雇主為被告或原告之情況均須詳加考量。若要約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條款,要多考量對雙方都公平的管轄法院,並實質與勞工協商,給與合理得契約審閱期間,以免事後被法院認定約定無效。

 

作者簡介

陳業鑫律師是台灣唯一曾歷練法官、勞動局長、金控公司董事職務的律師,有著自各個角度觀察勞資糾紛的豐富經驗,現為執業律師,以勞動法、金融法及證券交易法等為主要執業領域,目前並擔任臺北律師公會勞動法委員會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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