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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約有理 不付運費無罪—7天鑑賞期 保護你我消費沒負擔

解約有理  不付運費無罪—7天鑑賞期  保護你我消費沒負擔

連驥青

管理

吳東岳 攝影

2015-03-11 14:55

「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購物方式已經不夠,網路代購、電視購物的消費型態已風行許久,消費者購物管道變多之餘,如何利用法律捍衛自身權益,也是一大課題。

解約健身課程,不用賠高額違約金

 

Q1、阿金報名參加某連鎖健身房會員,簽約時有繳交手續費,每月還要繳月費。後來阿金沒空上健身房,向業者要求終止合約,業者卻向他索取高額違約金,阿金可以不賠嗎?

 

柏金法律事務所律師林輝豪表示,消費者遇到這種情形,常會有「合約都簽了,只好乖乖賠錢吧!」的想法,其實政府對於相關健身業者,早已制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裡面清楚記載當民眾要求解約時須負擔的費用,可不是業者漫天喊價說了算。

 

上述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民眾在合約屆滿前,可隨時要求解約,業者不得拒絕。其中繳交月費者,以半個月為計算單位退費;一次繳清者,按使用日期比例退費,業者則可收取最高不超過20%的手續費。因此只要業者多收,阿金不但不會吃上官司,還可要求對方歸還超收的金額。

 

線上學習課程,援引實體補教規則

 

Q2、小明透過網路購買線上英語課程,費用當下一次繳清;但後來小明對該課程實在興趣缺缺,剩下的課程不想上了,卻不知道可否拿回部分費用?

 

林輝豪指出,各縣市政府對於以實體教室經營的補教業者,早訂有《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明文規定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的退費標準,例如開課日前幾日應退費比例,或開課後多少時日的比例。正常來說當然是越早申請,退費比例越高;不過一旦開課日期或時數已超過1/3,依同管理規則規定,業者就可不退還任何學費。

 

但林輝豪也坦言:「國內法律目前對於網路、線上補習的消費型態,規範尚有不足。」萬一出現爭議,建議消費者可先援引《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的精神與業者力爭;倘若業者不理,則須回歸到《民法》討論,相信消基會或各縣市政府消保官都會積極促成協調。

 

網路團購出包,要求對方解約、還錢

 

Q3、凱西在某美容網站上,發現有網友發起網路代購,揪團集資一起買保養品,因為總額達到一定門檻,業者會予以優惠折扣;不料凱西匯了錢,發起代購的網友卻遲遲不出貨,她該如何求償?

 

林輝豪表示,買賣一旦成立,在法律上對於買家而言,就是依約付款和收取商品;對賣家來說,就有著依約出貨的相對義務。一旦買家已準時付帳,賣家若惡意不出貨,甚至有觸犯《刑法》詐欺罪之虞。

 

若賣家出現延遲出貨的情況,林輝豪建議,除了盡可能與賣家聯繫外,所有與對方往來的留言、Email等,買家都要自行留存網頁蒐證。若對方還是拒絕出貨,可以存證信函或以Email、簡訊等書面方式,依《民法》通知對方解除契約並請求返還價金;倘若對方仍不予理會,則可報警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取消超商取貨,不用賠錢、付運費

 

Q4、又又透過網路購物買了一件外套,當時他選擇在超商取貨付款;後來想想不是很喜歡該外套的款式,想要取消交易,因此根本沒去取貨,但業者卻通知貨已送到超商。請問又又有可能要賠錢或負擔運費嗎?

 

林輝豪指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網路購物與電視購物一樣,屬於消費者事前看不到商品的「郵購買賣」,因此同法也規定,對於郵購買賣,消費者享有7天鑑賞期,若對其商品不滿意時,可在收到商品7天內無條件退貨,也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林輝豪說,若依上述《消保法》文義,消費者在收到商品7天內,都可以毫無理由的要求退貨、解約,更遑論在還沒收到貨之前就決定解約,業者當然同樣地不能要求消費者支付諸如運費等費用。

 

林輝豪律師小檔案

任職:柏金法律事務所

經歷: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及審查委員、警廣《法律快譯通》諮詢律師、台北市大安區及大同區公所諮詢律師

專長:一般民商暨涉外事件、公司事件、消費者保護事件、智慧財產事件、契約撰擬、刑事辯護、行政救濟事件

著名案件:拉法葉採購案刑事辯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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