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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勞動法觀點而言,若勞工在職場上或執行職務期間遭受性騷擾,除了對行為人追究責任外,雇主也有相關法律責任。
日期:2020-08-24
當職業災害發生,必有勞資爭議,因為勞工想要拿到更高的金額,而企業當然能少給就少給,甚至於躲避應該負的職災補償或賠償的責任,更有些勞保黃牛推波助瀾,造成高發性的勞動爭議事件。其實企業只要能夠了解職災的相關法律,正確投保勞保並做好補充職災的商業保險,就可以用正確的保險風險轉嫁規畫,大大的減低企業的職災風險,也可以讓發生職災的勞工家庭獲得應有的保障。
日期:2020-03-25
中國武漢肺炎疫情嚴重,勞工若感染肺炎需要隔離,或是有接觸疑慮需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該如何請假?雇主是否應給薪水?對此,勞動部已發布新聞稿說明相關規定。
日期:2020-02-02
勞動事件法終於即將施行了!經過一年多的準備,司法院明定自2020年1月1日施行的勞動事件法,給予勞工許多強而有力的機制保障自己的權益,相對的當然就形成對雇主的壓力,其中比較顯而易見的重點如下:
日期:2019-12-25
《勞動事件法》第49條規定,當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時,如果法官認為雇主涉及不當解僱調動,勞工有較高機率可以勝訴,且雇主繼續僱用該員工也沒有太大困難時,可依照勞工提出的聲請,裁定雇主應繼續僱用該名員工並給付工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也就是說,能以原職原薪打官司,對勞工而言是相當好的消息,因此《勞動事件法》也被稱為史上最有感的司法改革。
日期:2019-12-17
年底到了,很多勞工可能特休假、 補休假休不完,去年勞基法二修後已有新規定,勞工應注意自己權益。勞動部表示,勞工在年度終結日未休完特休假,無論原因為何,雇主都要折給工資;如果雙方協商遞延,最長不得超過次一年度。補休假期限則是該年度特休假約定年度最後一天,否則也要補給加班費。
日期:2019-12-05
明年起,企業只要在人力銀行開缺招募員工,有興趣的應徵者投遞履歷後,依上述規定,二者間就有了「勞工-雇主」關係,若有紛爭,可以適用勞動事件法處理。
日期:2019-11-12
新北市汐止美堤食品公司越南勞工疑因長期超時工作、加班費用遭苛扣,雇主甚至藉故罰款等情,3日員工在公司門口罷工,經新北市勞工局強力介入協調,3日晚間勞資雙方成功和解,雇主同意將在月中發還總計高達4000多萬元的加班費與爭議扣款,讓原本緊繃的勞資關係獲得紓緩。
日期:2019-05-04
慣老闆也不只有這樣壞,如果員工做到掛,也就是所謂的過勞死,資方老闆可不會這麼想,只會說「根本沒有過勞死,因為勞工本來就有病」;這也不能怪這些慣老闆,因為後面有靠山...
日期:2018-01-12
立法院臨時會今日(1/10)上午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修正草案三讀。多數修正皆與原行政院版本無異,唯32條之1「加班換補休,1比1換算」為民進黨團新增再修正動議。勞動部法規會委員、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邱駿彥昨晚第一時間便在臉書譏諷說,「恭喜雇主、賀喜雇主,週休二日再見。」
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