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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只有64元的提款卡「無罪」嗎?

搶只有64元的提款卡「無罪」嗎?

我觸法了嗎

政治社會

2015-01-15 12:28

「搶」到一張白紙無罪嗎?那「搶」到只有64元的提款卡也無罪嗎?

撰文者:許献進律師、鄭藝懷律師

案例事實

基哥早年是知名主廚,常上節目教婆婆媽媽煮菜,並以好男人形象,深受喜愛,也代言眾多產品賺進大筆鈔票。然而在某次與熟女的約會中,因為發現被記者跟拍,情急之下只好騎著自己的小五十粉紅機車,盡速逃離「巧遇」現場 ,未料基哥未遵守交通號誌,遭對向來車撞擊,事後雖救回一命,但已成為身障人士,醫生並告知基哥,因為顏面神經嚴重受損,雖然已經重建,但副作用是將來嘴巴都會有麻麻的感覺。

事後,基哥任職的大飯店也因為其形象大崩壞,主動提前解約。也沒有廠商要再找基哥代言,基哥一夕之間成為無業遊民。灰心喪志的基哥只好每天去住家附近的大安森林公園下棋。由於政府非常照顧身障人士,每月均給予5000元身障補助款,某日,基哥在公園附近的提款機前正打算查看當月補助款是否匯入時,命運捉弄人,基哥又「巧遇」當年的熟女,熟女詢問基哥是否可將提款卡借給她看看,基哥斷然拒絕,孰知,熟女竟然強行取走基哥的提款卡後,揚長而去,導致基哥跌落在地受傷,仰天痛哭。

律師解析:

提款卡也是受法律保護的「動產」

前些日子,媒體報導台中高分院判決搶奪身障人士的提款卡無罪(應該說是不構成搶奪罪),主因是帳戶內僅有新台幣64元,引起與論一片譁然。其實,法院仍判決被告觸犯強制罪,理由是因為依據檢察官起訴所提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持有提款卡的原因為何?可能是被告撿來的、被告偷來的,或是被告故意對於該名身障人士惡作劇,皆有可能。法院因此認定,不能否僅憑在被告身上查獲提款卡,就馬上推斷被告是用搶奪的;接著法院認為,因為被告不知道密碼且帳戶內金額很少,所以我們不能說被告有要強占提款卡內的金額(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205號)。

先不討論個案當中證明有罪程度的問題,讀者可以想看看,就算是只想要搶提款卡,難道無法構成搶奪罪嗎?那如果被告搶的是悠遊卡、土地所有權狀、存摺或是一張刮刮樂彩券,會構成財產上犯罪嗎?還是通通可以無罪呢?以上這些物品與提款卡又有何差異呢?

依據刑法第325條第1項規定,搶奪罪保護的是動產,而我國刑法也沒有規定動產的價值要多高才受到保護,白話的說,搶一張白紙也會構成搶奪罪。該判決將提款卡內的金額高低當作有無構成搶奪罪的解釋之一,顯然誤解了我國刑法對於財產犯罪所保護的客體對象。讀者再想想看下面這個例子,假設下次有歹徒要去銀行搶金庫,恰巧銀行昨天將金庫的錢清空,而要進入金庫不僅要輸入密碼,還要指紋辨識及兩把鑰匙共同開啟。這個時候,我們會事後說歹徒因為搶了一個沒有錢存放在內的金庫,所以不構成搶奪或強盜罪嗎?僅構成強制罪嗎?

回到案例事實背景,提款卡也是刑法上的動產,被告當然可能構成搶奪或強盜等罪,至於提款卡內可被提領的金額有多少以及知不知道密碼,都不是判斷上的重點。其實依據該判決理由來看,法院是認為沒辦法證明被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不過法院在這邊可能混淆了動機跟意圖的不同。人們可能因為很多緣故去做一件事情,但對外呈現的僅是一種現象。比方說,我們正在跑步(這是一種外在觀察到的現象),可能是因為要減肥、也可能是因為心情不好,或是想要趕快回到家,都僅是動機的問題。因此,除非我們認為提款卡是一個不值得保護的動產,否則在法院依現有的證據下確認了被告的違法行為時,被告當然可能構成類似竊盜、侵占、毀損、強奪、詐欺及強盜等涉及財產上之犯罪。
  
無罪推定原則


刑法是對人民最嚴厲的懲罰,對於犯罪的人我們當然要給予一定的刑罰,然而,當我們指責別人時,必須拿出充足證據,否則任何人都有可能被隨意誣陷,加上刑罰效果的嚴厲性,為了避免無辜之人受罪,無罪推定原則因而成為舉世公認之刑法原理。

從前開案例事實來看,法院如果認為檢察官的舉證責任不足以證明被告的犯罪行為,那根本上應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就應該是直接判無罪,而不是又轉了個彎改判強制罪。該判決以:「…雖該提款卡確係告訴人所有,並在被告身上查獲,然被告究竟是基於何原因或以何方式取得該提款卡,不一而足…則能否僅憑在被告身上查獲告訴人之提款卡,即遽認被告確有原審所認定之搶奪犯行,不無疑義。」,讀者到這邊可以想想看,竟然沒有成立搶奪罪,那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是怎麼成立的呢?法院都已經說不知道被告是怎麼拿到提款卡的,那為何會推論出被告是用強暴或脅迫方式取得提款卡呢?很明顯的,法院判決理由已經前後矛盾。

依據前面的說明,以我們所假設的案例來分析,熟女除了可能構成搶奪(或強盜)外,因為另行造成基哥跌落在地受傷,導致基哥的人身法益受有損害,如果是重傷時,刑法規定了更重的處罰,例如刑法第325條第2項或是第328條第3項,如果僅是輕傷時,則會另行適用刑法第277條關於傷害罪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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