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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黑牽動權力的調整 p.16

掃黑牽動權力的調整 p.16

最近政府雷厲風行地進行掃黑金行動,不少台灣朋友問我,美國有沒有掃過黑金?有沒有對金融市場造成衝擊?顯然大家一方面既期待新政府大力掃除黑金,一方面又擔心台灣的金融市場,特別是股票市場承受不了這股衝擊而潰散。

據我記憶所及,美國曾經分別在紐約、芝加哥等大都市有過類似掃黑的動作,但是都屬於區域型維護治安的行動,而且年代久遠,大約是一九二○年代的事了;至於全國性的大規模掃黑好像沒有。美國地方那麼大,各區域間的發展條件不同,發展程度也有不小的差異,如果真的到了需要進行全國性掃黑的時刻,恐怕美國已經不知道亂成什麼樣子了。

治安的情況好好壞壞,大概全世界上軌道的國家都差不多,安逸久了,人民的紀律和守法習慣就變弱了,治安也變壞了;當壞到一定的程度,連平常敢怒不敢、不太有聲音的群眾都受不了了,打著打擊犯罪旗號的民意代表就會脫穎而出,一旦當選後,民代自然會依著政見去做,就算做不到百分之百,但是至少民氣可用,罪犯的氣勢會稍稍壓抑一點,於是人民又可以「安居樂業」一陣子。

一般都認為掃黑金是陳水扁總統任內最重要、也最可能做好的任務;這代表總統的權力要大過多數黑金的勢力才可能做得到。和台灣相比,美國近代的總統中,自從尼克森的水門事件以來,總統的權力就一路削弱下來,都沒有回升過。水門事件讓美國人民覺得即使貴為總統也可能專擅獨權,所以需要一個特別的監督單位, 我們叫做 Special Prosecutor,有點類似台灣過去的人二室或現在的政風單位。

尼克森之後,卡特時代發生過內閣閣員所投資的公司倒閉事件,執政當局也遭到調查是否有涉及利益輸送或是利益衝突的行為。到了雷根時代,則發生諾斯中校捲入伊朗軍售案;這個案子一直拖到布希任內,因為雷根時代的布希是副總統,所以很難撇清責任。到了如今的柯林頓,連續幹了八年的總統,雖然任內是美國有史以來經濟成長最長最強的時期,但是小柯本人也是讓總統這個職位扯入最多的是非;除了眾人皆知的呂文斯基等等的桃色糾紛外,還涉入了白水門案。

因此從尼克森以來,歷任總統總是脫離不了類似的調查事件,總統的權力一再萎縮,在此之前,幾乎不曾發生過這種情況,往好處想,這也代表美國人民的民主素養愈來愈進步。不過畢竟是太氾濫了,如今已經有人感到厭煩而對總統動輒遭到調查的現象提出檢討;雖然柯林頓的行為很糟糕,而且很危險,因為容易陷入仙人跳而遭到勒索,但是部分人士還是認為這種調查搜索行動更過分。所謂物極必反,認為要給總統更大空間的聲音愈來愈大,監督的力量便逐漸消退。

美國自越戰結束後,國內民眾普遍反對子弟再次為別的國家上戰場,而國會也順應民意,不准總統調派軍隊赴海外,除非能得到國會的授權。除了派軍去海外,柯林頓還一直爭取能夠得到對外貿易談判的決定權,但是因為他在個人私德方面的爭議,以致國會一直不同意授權,而小柯也沒有十分堅定的立場力爭。

整個趨勢看起來,美國國會的權力愈來愈強,而總統的權力則愈來愈弱。台灣自從實施民主改革以來,朝野一直在為要走總統制抑或內閣制而爭論不休;不過這段時間美國的權力一直從總統手上流向國會,則是非常確定的。李登輝總統赴美訪問一事,柯林頓一直採取反對的態度,甚至連國務卿都當面向江澤民保證李絕不可能踏上美國一步,沒想到三個禮拜之後李便成行了。這件事讓江澤民非常生氣,覺得被老美給騙了。其實了解內情的人都知道,因為美國國會議員多數支持台灣的總統赴美訪問,所以行政部門也莫可奈何。

我曾經問過一位參議員,外交政策原本是總統的職權,為什麼國會會撈過界?參議員的回答是,如果總統管好外交事務,就輪不到我們插手;但是就是做不好,才有國會運作的空間。外交政策應該要有一貫性,不過這八年來美國的外交政一直沒有方向,幸好是蘇聯垮了(另一種說法是,正因為蘇聯解體,美國少了主要的假想敵,所以外交政策才沒有方向),加上經濟成長強勁,所以沒有發生太大的問題。

美國沒有經過修憲的過程,權力卻一直從白宮流向國會山莊,台灣則是經過一連串的修憲,讓總統的權力愈來愈大;其次是總統在掃國會的黑金,也許現在看不出來,但是未來就可以明瞭,總統與國會權力的比重做了很大的調整。

台灣從蔣介石、蔣經國到李登輝時代,總統職位的權力都不大,而是操在個人手上;像蔣經國當行政院長時,他的權力比總統嚴家淦還大;等到李登輝初任總統時,總統的權力陡降,閣揆郝柏村的權力大過李登輝;所以過去台灣的權力是在人的手上,而不是在職位上。直到修憲後總統的權力才漸漸大起來。

其實不光台灣如此,任何一個人總統幹太久就一定會產生權力集中的現象。英國前首相柴契爾夫人在位很久很久很久,久到她以為自己比依伊莉莎白女王還重要;雖然英國人民都承認柴契爾夫人帶領英國經濟復甦,恢復了日不落國的民族自尊心,但是當她連態度都變了,造成英國憲政問題時,還是遭人民用選票淘汰。

李登輝自一九八八年一月接任總統,至今年五月卸任,足足做了十二年的總統,這段時期他的權力不斷累積,一定會出問題的。現在換了政黨執政,權力的運作總算可以回歸法制;但是既然回歸制度,也表示大家要開始守法,不能再像過去人治時期,出問題就找關係;現在一切回到法律,而法律要能被執行,所以法律制度要更好更完善才行。

台灣的法律是由行政院起草研擬,再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美國則是由國會提出法案,通過後由總統簽名,才算完成立法。如果一項法案成為正式的法律後才發現問題,這時就太遲了;但是在未立法之前,也很難找到明確的討論方向,於是美國就衍生出一種行業—— lobbyist (說客),「在大廳的人」。以前這些人正是在國會大廳等候議員步出會場,再遊說、建議他們某某法案應該如何如何,才符合其客戶或選民的權益。

Lobbyist 的地位比律師還低, 原本其運作方式都是檯面下的,後來為了要清楚了解哪個 lobbyist 是為哪個團體或個人出面, 所以改採登記制。 儘管lobbyist 的名聲不高尚, 但是美國如果沒有他們,不可能會有今天這般完善的法律制度。他們讓各個團體了解與其切身相關的法令審查進度及方向,對他們可能的影響,再向議員反映、溝通;在經過各種立場不同的意見折衝協調後,制定出來的法律較能符合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美國國會這麼支持台灣,正是因為台灣的相關部門懂得利用這種系統的資源。

台灣的立法程序較為隱密封閉,行政院不太願意與民間相關人士溝通,所以制定出來的法律就比較沒有辦法達到照顧最大多數族群的效果。 除了有專業的lobbyist 協助立法過程外, 美國對於利益迴避的法律也規範得很明確,參議員都是專職,不能兼任也不能有個人事業;此外,美國議員的研究助理人數很多,少則十個,多則近二十個;這群助理專心一意地研究法案,不做「選民服務」的工作。

相較於台灣,立委的助理人數少,也不是那麼專業專職,更少了 lobbyist 這類業者的諮詢,所以立法院在立法過程的地位便顯得被動;加上台灣走歐陸式的法律系統,比美式更為複雜,也讓立委不容易在立法工作上有更多的發揮空間。未來立法的工作不能再單靠行政院獨力承擔,法案的研發、修正要有更多人士的參與,而且立法過程要更加開放、透明。

一直以來,立法不是立法院最重要的工作,監督內閣才是;不過經過這次掃黑金掃進立法院之後,不但調整了國會與總統權力的比重,也讓國會少了監督行政院的權力;此刻或許可以增加立院立法的責任與參與程度,不過也要給他們足夠的資源,讓他們能專心做好法案研究的工作,不要再「不務正業」了。

美國國會有紀律委員會,具有調查和處罰議員的權力,記得國會議員曾經犯過最嚴重的錯誤是性騷擾和貪污,不待司法系統調查,由國會自行處置,結果當事人以自行辭職了事。台灣的立法院也在爭取類似的自治權力,但是要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就必須辦幾個殺雞儆猴的案子出來,社會大眾才會相信立法院本身有能力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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