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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三階段論 P.14

公投三階段論 P.14

最近台灣突然掀起一陣公投熱,對於本來就很熱中政治的台灣人來說,討論公投議題無異於火上加油,一發不可收拾。

近代民主主義發軔於英國,但是民主主義在美國得到更大的發展空間。在獨立前後,新英格蘭地區便有直接民權的概念,如著名的城市會議( Town Meeting );公投這檔事,更是從美國開始興起的。

美國在一九○○年才舉行真正的全國性公投,當時美國政府與大企業間的利益掛勾相當嚴重,政客明目張膽地貪汙,人民忍無可忍,便出面要求改革。儘管美國政府奉行民主主義,但是當時由人民選出的政府,表現違背多數民意,收受賄賂、搞壞國家的行政結構。

當時冒出一個政治團體,叫作 National Progressive Party (國進黨),雖然這個團體不算是正式的政黨,但是卻迅速結合其他團體的力量,並號召其他多數黨,竟然也把老羅斯福( Teddy Roosevelt )拱上總統寶座。

在西方民主的概念中,所謂的公投可分三類,一是 recall,即罷免權, 當民意代表的所言所行脫離民意時,可以利用 recall 令其下台。 其次為 referendum, 是對既成的法令進行修改的權力,相當於中華民國憲法的複決權。 第三項為initiative,主動制定法律,以符合現實所需,其效力等於台灣憲法的創制權。

美國最高權力掌握在人民選出的國會手中。美國雖然在一百年前才開始有公投,但是全國性的公投情況卻十分罕見;各州政府有其自訂的公投條款,加州算是最常公投的州,其他州則很少動用。

反倒是非共和國的英國,動用公投的機率反而比美國高得多;近來最知名的例子是蘇格蘭與威爾斯能否比照邦聯體制,設有自己的立法機構。 因為 Parliament曾經同意這兩個地方可以成立自己的民意機構,但是沒有立法權。此外,最近英國又舉行公投,再一次拒絕加入歐元區,而先前已經就這個議題舉行過數次的公投了。

英國公投頻繁的原因,在於政治權力雖然集中在國會,但是國會也立法同意人民有公投的權利,在這樣的基礎上,逐漸發展出多樣化的公投議題。歐洲及英國的哲學家一直強調所謂「政治契約」的概念,特別是在君王時代,政府和人民存在一個有形或無形的社會合約( social contract ), 政府有照顧人民的義務,而人民則須納稅,並把部分權力上繳給政府,接受其管理。

在這樣的精神下,人民如果違反法令,政府有權拘捕人民,並給與適當的懲罰;反過來說,如果政府倒行逆施,嚴重背離民意,人民也可以群起推翻政府。延續這樣的思惟,儘管英國國會是由國王授權組成,但是與人民間仍存有社會合約的共識。

自歐洲國家倡議籌組歐洲聯盟開始,從一九七二年至今,大概已有二十九個公投案例,主要的議題不外尋求民意支持歐盟等等。經過三十年的時間才出現二十九次公投,如果台灣通過公投法,相信不要幾年就一定可以超過這個數字。

美國號稱是最民主的國家,但是早期也只有男性白種人才有投票權,而且還要有最低財產限制;後來各項限制逐一取消,如今只要年滿十八歲便可以投票。早年對投票權設限,是基於一個人如果沒有一定學歷或社會地位,就沒有資格參與決定公共事務,在這樣的限制下,當選民意代表的幾乎都是有錢人。

不過社會持續進步發展,終於走到全民投票的階段,但是老百姓卻未必有能力、有時間了解公共事務的細節。於是有一派理論強調,政治環境愈來愈複雜,在強調專業分工下,政治運作交給專業政客才是正確的做法。這剛好與公民投票的概念背道而馳。

瑞士是最常舉行公投的國家。瑞士的優勢在於為數僅七百萬的人口,識字率高達九九%,人民學歷普遍都很高,再加上瑞士自一二九一年立國至今,已有八百多年的歷史。但是我不清楚瑞士人民是否真的有時間、有能力判斷公共事務?會不會受到利益團體或政府的宣傳影響,而改變其意願?這點是滿值得研究的課題。

美國國會過去曾受到利益團體的「包養」,現在這類行為已受到嚴密的規範。不過在公投議題中,牽扯拿回扣、收紅包的機會不多;反倒是誰的廣告文宣做得好,誰出線的機會就大,這是我們要認清的事實。

瑞士最近又為了要不要加入全民健保而舉行公投。私人保險業者利用「全民健保對民眾沒有好處」、「醫療品質將愈來愈糟」等文宣攻勢,成功引導民眾反對加入健保。但是健保對民眾真的沒有好處嗎?在整個公投過程中,似乎並沒有得到充分的討論。

拉丁美洲哥倫比亞最近公投,決定是否縮小國會規模及政府權力。要國會議員自宮放棄權力難上加難,但若能成功透過公投,便可逼迫議員接納最新的民意。另外,憲法位階高於政府,美國規定修憲一定要透過公投。

公投看起來好像是一個趨勢,但是美國在一百年前,歐洲則是近三十年才開始進行這項直接民權的實驗。因此對於公投較陌生的國家,初期一定會反對公投,擔心「無知人民」的舉動,會給國家帶來災難。

這種菁英心態與早年只有白種男性才有投票權一樣。反對者認為,只有自己才有能力判斷公共事務的是非良窳,其他非這個領域的人,沒有資格參與論斷。固然政治也要專業分工,但是在現今資訊發達的時代,不再是有錢人才能掌握資訊,了解公投的內涵,任何人都能得到相同的資訊,也都有表達自己意願的權利。

既然如此,為什麼美國最近對台灣公投表示反對的態度?我想有幾個原因。一是在布希上任後明顯支持台灣,尤其在賣武器這部分,因此老美認為對台灣已經很夠意思了。但是台灣最近卻一直在抱怨美國大哥賣的潛艇、戰機等科技武器的價錢太高;尤其在拉法葉弊案後,台灣決策人士不敢輕言同意高昂的武器採購。這一延宕,雙方政府的考量不同,便產生誤解。

其次,美國除了對台灣示好,更要面對北京,如何讓雙方同時有被信任的感覺是一大學問。如果美國過度偏向台灣,萬一激怒了北京,對台灣未必是好事;所以當台灣提出公投時,美國便不得不表示一點意見。

至於台灣的公投要怎麼進行?我認為要視議題及情況,分階段實施。中華民國憲法賦與人民四大權利——選舉、罷免、複決、創制,現在只有選舉權已運用得相當熟練,其他三項權利還有很大的發揮空間,可以照階段一步一步來。

當人民投票選出的民代表現荒腔走板,可以將其罷免;這是屬於個人的層次,對整個政體結構不會產生太大的衝擊。其次,當法令年久失修,或是政令有誤,則可透過複決權來修正。而由人民創制新法律強迫國會接受,則是最後的手段。

公投的前提是政府施政有重大過失,但是仍應以罷免官員、民代為優先考量;因為不對的人才會產生有問題的政策。接下來才利用複決來修訂不合宜的法令;最後才是創制,建立新的規範。

這麼做的理由是,人民既然選出了國會議員,把國家的權力放在國會裡,卻又利用公投來削弱國會的權力,最終一定會演變為失控的亂象。因此法律的複決、創制一定要循序漸進,不能有大躍進的情況,才不會亂了政治架構與應有的程序。

當然,如果改革國會成為全民的共識,由於國會議員本身不可能自廢武功,所以也適合用公投方式進行徹底改革,像哥倫比亞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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