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13日公告,街口金融科技提起新台幣36億元投資款返還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決街口金融科技需全額返還35.958億元本金及5%年息,並負擔訴訟費用,敗訴一方仍可上訴。
泰山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待接獲正式函文,會再對外說明;街口則回應,目前規劃會上訴。
泰山表示,前經營團隊於民國112年5月5日召開董事會,決議以36億元取得街口金融科技40.39%股權,但此董事會決議因違法而無效,泰山前代表人詹景超與街口金融科技等簽訂協議對泰山不生效力。
法院一審判決泰山勝訴
並訂定假執行擔保條件
泰山於112年8月30日對街口金融科技提起返還投資款訴訟,請求街口金融科技返還泰山約35.958億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的利息,以維護泰山利益暨股東權益。
法院一審判決泰山勝訴,並訂定11.986億元的假執行擔保條件,若街口金融提供全額反擔保則可免於假執行;泰山在公告中提到,對公司財務業務無重大影響,將待接獲法院判決後,委請律師研議後續訴訟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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