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購併」題材延燒了整個台灣股市,在國際市場上,透過企業合併發揮經營效率的思潮,已成為營運策略的主流。根據統計,從一九八四年到一九九三年十年間,美國被合併或收購的公司總值高達二點二兆美元,占全國股票市值的四○%,九八年更突破七千億美元。購併在美國已經是所有企業正常運作的常態。
嚴格說起來,一般所稱的「併購」(M&A )一詞,包括了合併( Merger)與收購(Acquisition )兩種不同的法律地位。收購的形態比合併簡單,一般分為兩種: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股權收購使目標公司成為收購者的轉投資事業;資產收購則是一般資產的買賣行為。因此,資產收購者無須承受目標公司的債務,而股權收購者自然必須承受公司一切的權利和義務。台積電收購德碁、聯電併入合泰,都是股權收購模式。
合併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公司結合為一,是透過兩家公司訂定合併契約達到公司購併的目的,在國外雖然司空見慣,但是由於國內合併的法律程序相當繁瑣,必須同時取得兩家股東會的同意,曠日廢時,因此實務上甚少合併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