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張姓男子因為祖父失聯78年,讓他始終無法辦理繼承登記,於是向法院聲請宣告若活在世上已高齡151歲的曾祖父死亡,一審法官以「非生死不明」駁回;張男不服抗告,所幸二審改認若2個月內張男曾祖父未陳報仍在世,法院將宣告死亡。
曾祖父連設籍登記都沒有,就處失蹤狀態
張男表示,曾祖父是生於清同治7年,相當於西元1874年,日治時期設籍在新竹州竹北庄拔子窟,戰後未見新的戶籍接續資料或死亡記事,也不曾參與民國35年(西元1946年)全台初次設籍登記,意及當時就處於失蹤狀態。
但仍由於曾祖父名下仍有不動產,但後代無法辦理繼承登記,因此依民法第8條聲請宣告死亡。
一審駁回聲請、二審法官裁准宣告死亡之必要
不過一審法官認為,曾祖父戶籍資料從昭和16年後就沒有再更新,若從出生起算,迄今已151歲,根據衛福部資料顯示,國內最長壽能性為114歲,因此應該可以推定張男曾祖父已自然死亡,不屬於「生死不明」狀態,因此駁回聲請。
不過張男不服提抗告,二審法官認為,死亡宣告制度是在終結失蹤人法律關係長期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倘若失蹤人行蹤不明已經超過法定期間或死亡時間不確定者,即有裁定宣告死亡的必要,因此裁准宣告死亡的必要,自公告發布第2天起算2個月內,若張男曾祖父本人或知其生死者未向法院陳報,屆期滿後將依法宣告其死亡。
網友紛紛留言,「一審法官在搞人喔,人家就是要辦繼承」、「一審法官有事嗎」、「超級好笑,不就因為地政機關打槍才要去申請」、「生死不明就不能去辦理繼承啊」、「行政程序就要你法院宣告啊」。
但也有人力挺一審法官,「一堆文盲啊,法官是認為曾祖父已死,不是生死未明,所以不適用死亡宣告。」
※本文授權自旺得富,原文見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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