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壯大資訊服務與數位產業,瞄準海外市場

壯大資訊服務與數位產業,瞄準海外市場
沈柏延為大同集團總經理,同時為ASOCIO主席及中華軟協理事長,持續推動產業數位轉型並帶領臺灣資服業國際化。

沈柏延

科技

沈柏延

2024-04-19

在數位經濟時代,資訊服務產業已成為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驅動力,然而從以下客觀的數據來看,我國的資訊服務產業仍需要加速成長。臺灣資訊服務廠商家數約為 16,000 家,依2024年2月臺灣上市櫃資料顯示,資訊服務業上市櫃只有 46 家,占臺灣上市櫃公司家數只有 2.5%,且臺灣的資訊服務業市值占上市櫃市值比重僅約 0.42% ,可見臺灣的資訊服務產業上市櫃家數不僅少且規模偏小。如果大家都認同數位化的智慧應用時代大趨勢來臨,那麼扮演核心驅動的軟體及服務產業的競爭力,就應該強化,臺灣才有機會繼半導體成為世界領先之後,以軟體及服務成為數位強國。

以美國為例,數位產業占GDP比重為10.6%,而數位的軟體及服務占數位產業比重達91.5% 。相較臺灣來看數位產業占GDP比重為19.2%,而數位服務占數位產業比重僅16.6%。相較之下,臺灣沒有跟上與歐美市場朝向發展資訊軟體的趨勢。

 

臺灣在資通訊硬體製造方面居世界領先地位,硬體設備的國際市場銷售無疑是世界級的水準。展望未來,邊緣運算與AI的普及將為臺灣帶來新的機遇。

 

隨著Internet、4G/5G和雲服務技術的發展,臺灣的資訊服務產業生態也不斷演進。這些資訊服務業者從早期代理國外設備和軟體的銷售、或承接軟體專案的開發,到提供軟硬體系統整合服務,提供軟硬體解決方案協助客戶進行數位化導入使用。若從產業鏈上下游來看,從原廠到代理商(Distributor)或是系統整合廠商(SI)或是獨立軟體公司(ISV),所形成的產業通路型態進行B2B銷售,這即為臺灣資訊服務產業的生態圈。

 

然而近年隨著資通訊軟硬體技術發展,驅使各種Apps及雲服務使用日增,使得軟體的功能及服務多樣化,形成在各產業多樣的應用,進而提升企業營運及經營效率。企業使用各種軟體來提升流程及服務效率的需求日增,以軟體型態提供服務的新創公司也愈來越多,依臺經院2023年統計新創家數達7,477家,其中純軟體領域的家數超過50%。

 

新創軟體公司的蓬勃發展,使得傳統系統整合型態的SI公司也必須提升競爭力,促使SI公司在轉型議題須聚焦並增加軟體及服務的能力,或是加強和新創軟體公司的合作。近年來提供數位型態服務的公司逐漸增多,許多公司以數位技術開發建立數位工具平台進行B2B/B2C營運,例如:電商、物流、數位金融、Uber、Payment Gateway…等等。以上無論是資訊服務公司,或是以數位工具營運的數位公司,都是促進數位經濟非常重要的推手。

 

但是,對能量高且生態多樣的臺灣資訊服務業來說,臺灣內需市場不足以支撐其成長需求。因此,如何強化業者及生態合作,努力朝向海外輸出是壯大產業的命題。

 

臺灣如何透過資訊服務產業的多樣發展,建立更強大的數位生態系,讓臺灣的資訊服務與數位產業生態圈,都能群星繁榮發展並輸出海外,即為當前的首要數位政策思維。然而,當前臺灣資訊服務產業的發展仍存在部分問題,以下筆者針對促進資訊服務及數位產業發展的三項議題進行討論與倡議,期望對壯大產業發展有助益:

 

1.優化採購法並建立爭議處理的第三方協調機制:
   

感謝工程會及數位部數產署近一年來對於資服採購的用心及積極修法,但臺灣現行針對軟體的採購仍有優化的必要。資訊服務業者承接政府合約,由於軟體專案經常可見採購單位,對於需求敘述無法明確,以致在專案進行中頻繁變更需求,乙方在面臨超出合約功能增加或改變,解釋權由甲方掌握,預算又難以增加,以致於時程拖長及費用的增加全由乙方承受,專案上常常蒙受損失。在維護費估算方面,預算編列偏低,相較國外計費差距太大,也經常導致廠商承接的痛苦,無利於資訊服務產業的發展。此外,目前在履約爭議的過程中欠缺第三方公正單位協助履約爭議調處,以致於一旦廠商與業主發生合約爭議,乙方幾乎難以招架,也難以有效且公平的達成共識。

 

建議強化採購單位在決定採購前先完成需求評估,包括需求說明(SOW)、技術設計、變更處理、成本計算、運營規劃、風險評估及契約變更等。此部分,資策會的資源應可以投入妥善應用,協助政府數位化專案的規劃。對於履約爭議,應該建立授權處理爭議的第三方協調機制,讓軟體與服務專案發生爭議時能有效且公平的獲得處理。

 

2. 技術研發的補助機制,目標在輸出海外市場

 

資訊軟體技術的研發過程充滿風險,不僅對大型企業有研發失敗的虧損風險,對新創企業更是難以承擔的風險。臺灣的資訊服務業公司規模偏小,對於軟體研發與創新技術開發往往極為慎重,但也妨礙了資訊軟體的發展。政府雖然極力協助新創公司,但更重要的是,國內大型資訊系統整合公司(SI)或獨立軟體公司(ISV),其公司內部的技術具多樣性,更可以承接大型整合案件,發展出的服務機制已獲得客戶長期的服務信賴,有助於往海外發展承接國外大型的專案。值此之際,東南亞許多國家對於數位技術及解決方案的採用,也正非常積極的評估,包括建立AI數據中心、能源管理、智慧製造、智慧醫療、智慧交通、智慧住宅及綠建築……等等。這些商機都有利於大型SI及ISV公司往海外發展。

 

特別是生成式AI爆發式應用成長及資安需求的必要,成為數位化新世代的核心議題,所以資訊服務及提供數位服務的公司都需要持續培訓人才投入技術來開發產品。政府應該編列預算並集中資源,擴大市場需求或提供技術補助,例如透過編列數位公建預算投入建立AI算力中心、進行跨區的大型智慧交通或智慧醫療專案來練兵,以補助技術成本來完成專案;在既有雲端解決方案拓銷方面,將可以外銷的雲服務方案,結合外貿協會、軟體公/協會及廠商的力量,一起整合資源拓銷到東南亞各國。

 

藉由大型專案的經驗練兵並整合雲端方案輸出海外,讓臺灣的資訊服務能力協助政府開疆闢土,建立非正式官方的影響力。

 

3. 支持軟體新創企業

 

近年來臺灣的軟體產業開始出現許多受到國際肯定的軟體企業如Appier、91APP、Gogoro、Perfect等,但整體而言臺灣的新創資訊服務業或以數位工具營運的數位公司(以下簡稱為軟體新創企業)仍面臨諸多挑戰。其中阻礙軟體新創企業發展的關鍵因素是缺乏資金的支持與市場開發的經驗。因此,政府如何協助有潛力的軟體新創企業成長對數位產業發展具有重大的意義。針對如何協助軟體新創企業孵化,筆者以下提出兩點建議:

 

(1) 媒合軟體新創企業與創投基金合作

 

儘管軟體新創企業多半具有創新的技術與想法,但卻缺少市場的知名度與募資的論述經驗,因此可以透過資訊服務產業的公協會作為平台,讓軟體新創企業與創投基金進行對接與對話,減少軟體新創企業在創業初期,對於商模規劃、資金需求與市場經驗的劣勢。

 

(2) 鼓勵大型企業與軟體新創企業合作

 

透過租稅補貼或低利貸款等獎勵措施,鼓勵大型企業(包括大型SI及ISV)投資軟體新創企業,或是媒合需要創新技術與人才資源的大型企業,與軟體新創企業進行技術合作,達成雙贏的生態關係。

 

以上三點倡議在政府的支持下雖已逐步展開,但要讓臺灣的資訊服務業者在競爭激烈的國際市場中脫穎而出,政府數位化政策與資源的聚焦運用就更顯重要。我們不僅期待政府能改善資訊服務產業的採購法規與國際化的相關議題,也期待政府在技術面及產業購置軟體系統的稅金補助支持。

 

筆者相信透過政府支持資訊服務產業與軟體新創發展與生態環境的改善,臺灣的資訊服務產業與軟體新創企業必然能在國際市場中有更卓越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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