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東南亞到台灣,一張以結合換壟斷的棋局正在成形,台灣公平會能否識破?
今年初,東南亞平台巨頭 Grab 宣布以約 6 億美元收購台灣 foodpanda 業務,全案送交公平交易委員會審查,預計最快 2026 年下半年完成。
表面上,這是一樁尋常的跨境收購;但當我們拉開時間軸,一個更根本的問題浮出水面:Grab,究竟是一個獨立的競爭者,還是 Uber 的代理人?
時間撥回 2024 年。Uber Eats 試圖直接併購台灣 foodpanda,結合後市占率恐達 80% 至 90%,近乎獨占,遭公平會明確否決。
不到兩年,台灣foodpanda易手的劇本再度開演,只是這回出手的換成了 Grab。交易主體不同了,但監理機關所面對的,或許是同一個問題。
一、Uber「敗退」的謊言:CEO 的內部信拆穿了自己
2018 年,Uber 將東南亞業務出售給 Grab,換取 27.5% 股份。外界大多將此解讀為 Uber 長期燒錢、不堪虧損的「落荒而逃」。
Uber 與 Grab 在新加坡監管機關面前,也的確搬出這套說詞 —— 聲稱 Uber 已「不可逆地」決定退出東南亞,且市場根本無法同時養活兩大平台。
然而,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CCS)在隨後的調查中,即以官方裁罰決定書(案號第500/001/18號)正面否定 Uber 的「虧損退出」論述。
CCCS 裁罰決定書第 78 段所引 Uber執行長Dara Khosrowshahi 針對此交易案,親自發給全體員工之內部信函,卻讓這套說詞不攻自破。
他寫道:「我們投入逾 7 億美元之後,將持有價值數十億美元的股份,以及在我們認為將在重要全球區域成為贏家的公司中,取得戰略持股。」("After investing $700 million in the region, we will hold a stake worth several billion dollars, and strategic ownership in what we believe will be the winner in an important global region.")—— 這絕非一個撤退者的語氣,毋寧更像是一位投資者在宣告投資策略的成功。
經過審慎的調查後,CCCS 更認定:正是這項結合案,才促使 Uber立即退出市場,而非 Uber 早已決定離開。
CCCS 進一步指出,Uber 從未提供任何內部文件,能夠證明它在沒有這筆交易的情況下,會自行「裸退」東南亞。
事實上,直到 2018 年 3 月交易完成前夕,Uber 的新加坡業務月報仍顯示其正積極規劃市占率成長目標,並持續投入資源。
這背後更隱含一個邏輯問題,值得所有人仔細思考:如果 Uber 本來就打算放棄東南亞,Grab 又何必開出逾 27% 的持股作為對價? 天下沒有人花數十億美元去收購一個「反正也要倒」的對手。這筆對價本身,就是 Uber 在東南亞換個形式存在的最有力佐證。
二、Uber換了形式,未曾離去:不競爭協議與董事席次構成的隱形鎖鏈
Uber 隱而不退的痕跡,還刻在一份較少被討論的公開文件內。
依據 Grab 於 2021 年向美國證交會(SEC)提交的上市說明書,雙方在 2018 年交易中另訂有不競爭條款,明定須至「2023 年 3 月 25 日,或 Uber 完全出清 Grab 持股後一年,以較晚者為準」方告失效。
截至 2025年底,Uber 仍持有 Grab 約 13.5% 股份,穩居最大單一股東之位;不競爭條款的失效條件,從未成就。
與此同時,Uber 執行長 Dara Khosrowshahi 自 2018 年起兼任 Grab 董事,至今未曾卸任。一家公司的最高決策者,同時坐在競爭對手的董事席位上,在法律上從來就不是小事。
美國克萊頓反托拉斯法第 8 條明文禁止競爭者之間的交叉董事任職,正是為了防範人事重疊形成資訊流通與策略協調的溫床。
問題的癥結在於:若主管機關針對Grab與foodpanda結合案,僅著眼於 Uber 對 Grab 約 5.5% 的表決權,以形式上「不構成控制」為由輕輕帶過,恐怕正中制度盲點:表決權的計算框架,根本看不見三角持股的利益綁定、董事席次帶來的資訊優勢,以及不競爭協議所劃定的市場邊界。
更何況,Uber 與 Grab 近年更共同投資中國自動駕駛公司 WeRide,並於其香港及那斯達克上市時並列為策略性投資人——兩個名義上的競爭者,深度共享同一技術供應商的成敗,主動廝殺的誘因自然已大為消退。
三、印尼GoTo 案:Uber 與 Grab聯手,圖謀獨佔全球市場
如果說 foodpanda 台灣案只是一個孤立的交易,或許還有討論空間。但當同時看見 Grab 正在東南亞另一端推動的那場更大的棋局,這幅圖景便再清晰不過。
2025 年以來,Grab 積極推動以約 70 億美元收購印尼平台巨頭 GoTo(旗下品牌含 Gojek)。此案一旦完成,Grab 將橫跨叫車、外送與電子支付,在印尼、新加坡等東南亞核心市場取得逼近甚至超過 80% 的市占率——這個數字,與台灣公平會當年否決 Uber Eats 結合案時所援引的獨占門檻,幾乎如出一轍。新加坡CCCS跟印尼競爭監管機關 KPPU 均公開表達關切。
GoTo 案所揭示的,是一套系統性的全球擴張邏輯:Uber 在中國市場,以出售中國業務換取滴滴出行約 17.7% 股份,並與滴滴出行互派董事;在東南亞市場,以同樣模式換取 Grab 27.5% 股份,並派駐執行長入座 Grab 董事會。
這是 Uber 一套可複製的「戰略退出」模式——名義上離開競爭,實質上以股權繼續參與勝者的收益,同時消除正面競爭的成本。而Grab 再以 Grab 的名義,在東南亞各市場持續整合——從吸收 Uber 業務、試圖併購新加坡計程車業者,到收購 foodpanda 台灣、推動吃下 GoTo/Gojek——每一步,Uber 都是坐在幕後的受益股東。
這不是巧合,這是戰略,相關成本,最終由消費者買單。
四、台灣公平會面臨的關鍵抉擇
台灣公平交易法的結合審查,向來不只看形式上的交易主體,更應深究「實質競爭效果」。若 Grab 與 Uber 之間的持股結構、董事席次重疊與尚未失效的不競爭協議,已使 Grab 難以被視為獨立於 Uber 的競爭者,那麼此次收購在競爭法上的實質意涵,與 2024 年遭否決的 Uber Eats 案之間的距離,恐怕遠比表面所見要近得多。
新加坡政府CCCS 在 2018 年裁罰書已為我們立下一個先例:監管機關不能只看交易的形式外衣,更要看穿其結構實質。
Uber 以「退出」之名取得「留下」之實,結果是消費者面對更高的車資、更少的選擇。
棋局未定,但方向已然清晰。從東南亞叫車到台灣外送,從 GoTo 到 foodpanda,一張以「結合換壟斷」為核心邏輯的棋局,正在以不同的面孔、不同的地理座標,持續向前推進。幕前的棋子,或許叫 Grab;但幕後那隻手,始終都是 Uber。
五、Uber 在分別將業務出售予滴滴出行(中國)及 Grab(東南亞)後,確實削弱市場競爭、服務價格上漲,傷害消費者權益。
Uber 將東南亞業務出售給 Grab,由於市場競爭減少,Grab 在當地成為主導者。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CCS)調查發現,合併後 Grab 提高了車資,並減少了對乘客和司機的激勵措施。新加坡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CCCS)認定此併購嚴重削弱市場競爭,並對 Grab 開出 1300 萬新元的罰款。學者也指出,雙方存在「不競爭條款」,限制了市場競爭。
滴滴出行收購 Uber 中國業務之前,兩家平台為了爭奪市佔率大舉補貼,價格極低。合併後,滴滴在中國網約車市場取得絕對壟斷地位,隨後減少補貼,導致消費者搭車費用上升,服務體驗也被認為有所下降(如更難叫車)。
Uber在上述兩國的影武者併購後,已經坐實了新加坡監管單位先前的疑慮,併購後的平台為了「優化成本」,在合併後調整動態報價,導致消費者的搭乘費用普遍較先前補貼時期高昂。另一長期壟斷疑慮是,研究顯示,當競爭對手合而為一,市場集中度提高,平台更有動機調高對商家和消費者的抽成。
總結來說,Uber 在不同地區的併購案通常會導致短期內的補貼終止與價格上漲,從而影響消費者權益。
作者簡介_林家振
國立台灣大學管理學院兼任教授
經濟部諮詢委員/鑫友會前瞻政策顧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