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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仲瑩出招 卻讓張平沼鬆口氣

辜仲瑩出招 卻讓張平沼鬆口氣
(圖片/shutterstock)

劉俞青

金融風雲

657期

2009-07-23 16:59

股東會開完已經二十天,金鼎證的登記資料仍清楚註明公司負責人為張元銘(張平沼之子),大權似乎仍牢牢握在張平沼手裡。然而,就在外界以為張平沼力守有成的同時,開發金悄悄祭出第一招法律動作……。

七月十日,也就是金鼎證的股東會落幕後的第十天,在沒有驚動外界的前提下,開發金悄悄出招。

只不過,開發金這招,並非是外界所說的假處分,而是針對其中新任董事會中的四董二監的存在性,提出民事訴訟,這個動作可能帶來什麼結果?

 

確定狀告 兩方都鬆口氣

 

無論如何,開發金出招,讓繃緊的兩方都鬆了一口氣!

對金鼎張平沼而言,鬆口氣是因為至少確定開發金沒有「出怪招」,這個民事訴訟是在預期之內;而對開發金辜仲瑩來說,這是集多位法界精英之智慧的結果。因為開發金到底要不要提告訴?怎麼告?都是傷透腦筋的大事。

但就如開發金控副總經理、也是開發金在這次股東會中第一線的主帥蔡維力所分析,「我們除了思考策略之外,還要兼顧作戰心理,總不能要我把所有的動作都對外宣告,有這樣打仗的嗎?」

因此,當外界都把焦點鎖定開發金何時將祭出假處分的動作之際,開發金卻轉個彎,悄悄提出了民事訴訟。

但之中卻有一個大難題。因為只要一個不小心,開發金就有可能在訴狀書上「承認」了對方的正統性。

因此,為了巧妙繞過訴訟書上的被告金鼎證券的「法定代理人」,必須書寫為開發金選出的代表蔡維力,又要呈現出對被告董監事的不正當性,苦思多時,終於決定只針對兩個董監事版本中不一樣的「四董二監」提告,達到兩全其美的目的。

為了這一次股東會,以及股東會後意外衍生的長期抗戰,兩造一路下來鬥智、鬥法、更鬥彼此的政商人脈。

舉例來說,股東會當天,現場出現一位法界重量級人士,驚動全場。她是人稱「集保之母」的前集保中心法務室主任陳錦旋,也是開發金委任的外部律師;而開發金為了這場戰役,據悉集結外部律師後,整個律師團高達二十多人,光是律師費用就令人咋舌。

令人咋舌的還有兩方的廣告費。雙方從今年初開始,不斷在平面媒體上買廣告、互相指摘的版面更是驚人,雖然雙方都不願直接公開這筆所費不貲的廣告費用,但根據外界估算,至少都在千萬元以上。

對此,開發金還不平表示,「開發金持股金鼎證超過四成,張家每花一塊錢為自己辯駁,等於開發金埋單四毛錢。」

 

戰場從股東會、媒體到法庭

 

因此,這場戰役總被外界批評「浪費過多社會資源」,甚至有人以「兩個爛蘋果」形容之。不過,如果從正面看,這些惡言攻訐終將隨著股東會遠離逐漸平息,接下來,這場大戲總算能從「兩個丑角互相扭打」的難看場景,進入較有看頭的司法、行政角力賽。

首先,是最終的判決,也就是股東會落幕二十多天之後,金鼎證究竟大權誰屬?這個燙手山芋,從兩方互相自稱主權不說,到金管會與經濟部——主管機關也互踢皮球,金鼎證就像規範嚴謹的資本市場的棄嬰一樣,沒人管沒人理,已經徹底脫序,到底誰該負責?

直至今日,惟一可以確定的是,原金鼎集團總裁張平沼,仍然每天按時出現在台北市敦化南路金鼎證的東帝士大樓上班,如果按照蔡維力的說法,則是:「我們現在進不去,這是事實。」

這是現況,張平沼仍老神在在坐鎮公司,開發金也坦言攻不進去,如果局面就卡在這裡,等於宣告開發金敗陣。

因此,主攻權等於落在城外的開發金手上,開發金要怎麼攻,才能在股東會結束之後攻進城裡?過去二十天內開發金做了什麼、未來還有哪些著力點,將是關鍵。

如今,民事訴訟一出,等於宣告這樁無頭公案,將步入漫長的法律程序,這當然不是開發金所樂見;或許也是開發金沒有在第一時間出招、即使出了招也不願公開的主要原因。

開發金當然有其難處。一來,開發金針對現在董事會成員提出訴訟,等於間接承認張平沼一方所選出董監事的正統性;二來,民事訴訟要三級三審,判決結果只要任何一方覺得不盡公平一定會繼續上訴;過去這類型案例一旦進入冗長的法律程序,不出二至三年時間不可能定讞,開發金法務團隊如此堅強,不可能不知道這點,屆時恐怕這屆董監三年任期結束都還見不到結果。

而根據法界人士觀察,即使如今開發金只祭出民事訴訟,但後續應該還是會針對目前董事會提出假處分,兩者並不違背,因為假處分只是「暫時凍結現況」,而訴訟才是真正釜底抽薪之道,雙管齊下,治標也治本。

而且一旦法院判決假處分確立,就會派臨時管理人進駐金鼎證,比起目前伸不進手,完全由張平沼掌控,至少好一點。

 

開發金原要等主管機關裁決

 

行政機關是兩方競逐的第二戰場,而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就是戰場所在。

目前為止,雙方都在變更公司登記程序上,被商業司打了回票,需要補件。不過,情勢有利於公司派,因為所有的變更,都需要有公司的大小章等印鑑證明;而所有的公司證明,張平沼都緊緊握在手上,不可能鬆手,開發金在這一役的勝算不高。

此外,儘管許多法界人士的觀點,都認為股東會當天張平沼意外請出立委邱毅,引用《公司法》第一七八條規定,把開發金的股權以「利害關係人」的認定排除在外,其實於法無據。

因此,辜仲瑩如意算盤裡的最完美結局,就是不用訴訟,主管機關直接跳出來主持正義,宣判股東會當天張平沼一方違反議事規則,選舉無效。但苦守二十天,皮球從金管會踢到經濟部,顯然開發金要失望了。

因為對挾其四成多股權的開發金而言,這二十天來不斷重申「事情結果一定是黑與白,不是灰。」換句話說,從法律的觀點,開發金始終對自己深具信心,但局勢發展至今,開發金高層也私下透露,除非開發金主動出擊,「否則別想等主管機關會主動處理了」,失望之情,顯然溢於言表。

對公司大權依然在握的張平沼而言,開發金這紙民事訴狀一出,無異是吃了定心丸,「開發金法務再厲害,終究也只是循一般訴訟管道」,張平沼看似已一舉扭轉局勢。

不過無論張平沼的戰略讓人如何讚嘆,也確實爭取到「時間換取空間」,但站在真正的商業戰場上,實力原則終究才是王道,勝負,似乎已了然清楚。


張平沼


■所謂民事訴訟、假處分
所謂的「民事訴訟」,乃指民事法院依當事人之請求,就民事紛爭事件利用國家公權力強制解決之程序。通常民事訴訟可分三類,分別為給付之訴、確認之訴和形成之訴,而這裡開發金引用的是確認之訴,也就是「確認金鼎證券與張平沼自行選出的四董二監的委任關係不存在」。

 

所謂假處分是「暫時凍結現況」的意思,在這裡的「假」字,不是真與假的意思,而是暫時的意思。也就是暫時凍結目前張平沼一方所選出的董事會執行職權,改由臨時管理人進入公司管理。

■答案昭然若揭,奈何政府不管?
「金鼎證大戰」,這個剪不斷、理還亂的死結,看在多位《公司法》學者與律師的眼裡,卻是個「再簡單不過」的習題,台大法律系《公司法》權威教授曾宛如甚至說,「去找個修過《公司法》三學分課程的大學生來問,都知道誰對誰錯。」如果真是如此,為什麼至今沒有主管機關願意跳出來說明?

 

《今周刊》請教多位不願具名的《公司法》權威學者,都表示股東會中公司派一方以引用《公司法》第178條,封存開發金的股權,實在於法無據;如果此路可通,則將來所有市場派的股權,都可以藉此「封存」,「什麼戰役都不用打了!」

 

學者表示,要真論這次股東會的輸贏,關鍵在於金鼎證是不是金控公司,決定主管機關是否能規範其股東權益的行使。金鼎證當然不是金控,所以只能適用一般《公司法》,如果金鼎證是金控公司,張平沼就有機會完全翻盤。

 

既然金鼎證適用一般《公司法》,玫瑰明道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晃泉表示,《公司法》中,其實沒有針對取得股權的正當性與否,去規範他能不能行使股東權益。換句話說,儘管前開發金總經理辜仲瑩已經因為惡意購併金鼎證的過程而被起訴、甚至被金管會就此解任下台,但這個可能「透過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股權,還是有權利行使股東權益。

 

也就是說,在金鼎證的股東會上,開發金手上的金鼎證股票,應該有投票權。

 

但如果金鼎證是金控,答案可能就完全不同了。根據《金控法》第36條規定,主管機關能就其違法取得股權部分,「限期命其調整」,這是金控與一般公司的不同所在。

 

只不過,法律只是最低標準,法律之外,主管機關金管會應該有更大的裁量權才是。之前,金管會曾創下連官司都沒有,僅憑本身的判斷,就做出解任金融機構負責人的判例,這就是金管會以高標準檢視的先例。

 

然而,這一次,當開發金取得金鼎證股權過程,已經遭到法院起訴、金管會解任負責人之際,所持有的股權是否能有投票權,金管會除了依法令解釋之外,站在社會公理的一方,應當有更高一層的解釋標準。

 

不過,或許為了保持「雙手乾淨」,卻見向來以「監理機構」自居的金管會,袖手旁觀這場世紀大戰,監理之責在這場戰役中,似乎消逝得無影無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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