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治理制度逐漸深化的趨勢下,董事的忠實義務與利益衝突管理已成為企業治理的重要議題。實務上,上市櫃公司董事兼任其他企業職務之情形相當普遍,公司亦常於股東會提出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議案。若相關程序未符合法規要求,或資訊揭露不足,可能導致股東會決議爭議甚至衍生訴訟風險。本文就董事競業禁止制度之立法目的、競業行為之認定與股東會許可程序等加以整理,並提出上市櫃公司董事及企業在公司治理實務上應注意之重點,以供企業實務運作參考。
作者:陳麗秀會計師*
一、董事競業禁止制度之治理目的
為避免董事利用其在公司所取得之經營資訊、營業秘密或市場資源,於外部從事與公司競爭之活動,我國公司法第209條明文規定董事之競業禁止義務。依該條規定,董事若為自己或他人從事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事前向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許可。此一制度係以「原則禁止、例外許可」為基本設計,其目的在於透過股東會監督機制,使股東得以在「充分資訊」基礎下判斷是否容許董事從事競業行為,以維護公司與全體股東利益。
二、董事競業行為之認定
所謂董事競業行為,係禁止兼任與公司業務相同或類似之事業。至於「公司營業範圍」之認定,通常以公司實際經營之事業內容作為判斷基準,而非僅以公司章程所列營業項目為限,並包括公司已著手準備或暫時停止之事業。因此,董事是否涉及競業行為,往往需依個案之具體業務內容與市場關係加以判斷。針對董事於母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間兼任職務之情形,亦應審慎評估是否可能涉及利益衝突,並適當揭露相關資訊。
三、股東會許可程序與資訊揭露
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相關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召集股東會時,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董事競業行為之主要內容,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另建議於股東會議事手冊中揭露董事兼任其他公司之名稱、職稱及主要營業項目等資訊。若僅以概括方式請求股東會「解除董事競業禁止之限制」,而未具體揭露董事及其兼職內容,則可能被認為資訊揭露不足,甚至影響股東會決議之合法性。
結語:上市櫃公司治理實務之提醒
由於董事兼任其他企業職務已屬常態,但為避免利益衝突及治理風險,上市櫃公司董事與企業在實務上仍宜注意下列事項:
第一,董事於接受其他企業職務前,應審慎評估是否涉及與公司業務之競爭關係。
第二,若可能構成競業,應依規定事前取得股東會許可。
第三,公司於提出解除競業禁止議案時,應具體揭露個別董事兼職公司及相關業務內容,避免以概括方式呈現,以確保資訊透明。
第四,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議案,董事應遵循相關表決迴避原則。
董事競業禁止制度的核心精神,係為維護董事對公司之忠實義務並避免利益衝突。上市櫃公司若能妥善落實相關規範,不僅可降低法律風險,亦有助於提升公司治理品質與投資人信任。
* 作者:陳麗秀會計師
現職:社團法人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理事長
偉盛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長
本篇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與台灣舞弊防治與鑑識協會合作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