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虛擬資產服務商發展的《虛擬資產服務法》三讀通過,象徵VASP成為全新的金融特許事業。
然而,牽涉境外業者能否順利落地的條件,卻因一條附帶決議而引發熱議。
立法院於六月三十日三讀通過《虛擬資產服務法》,金管會正如火如荼擬定子法。據了解,金管會證期局與虛擬資產服務商(VASP)多次溝通,各項財務條件、法遵要求等子法關鍵內容已大致底定,希望可於明年第一季正式上路。然而,法案中的一條附帶決議,至今卻引發境外業者與專家學者不少討論。
據《虛擬資產服務法》第七條第三項,境外VASP可透過成立分公司或設置分支機構在台合法落地;而附帶決議第三條則指出,金管會未來審核時,須要求境外業者積極將原有國內客戶引導至新成立的境內機構;決議文字並明確舉例:「如採取以『若干比例之我國國人客戶,應於一定期間內移轉並使用境內機構』為審查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