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在今年1月15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2條、第4條、第7條修正草案,將老農年金從每月8110元提高至1萬元。立法院週五(11/6)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國民黨、民眾黨版本,將金額加碼至1.5萬元。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表示,政院版負責任且兼顧財政紀律,藍白不討論財政合理性,是在政治算計上做無謂加碼;國民黨立委張嘉郡則指出,1.5萬元是最起碼的溫飽與尊嚴,照顧老農是投資而非負債。民黨團也強調不會債留子孫。
此前,國民黨和民眾黨也將行政院版本的普發現金1萬元不舉債,加碼到普發現金2萬元,行政院認為此舉將可能會導致舉債,引發朝野爭論。
硬比綠版多5000 藍白強勢三讀通過老農津貼
行政院今年1月通過老農津貼修正草案,行政院版的修正重點,包括將老農津貼從8110提升至1萬元。在排富標準上,將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達台幣50萬者,改為60萬元。
另一個排富條款是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500萬元」以上(扣除「農業用地」、「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農舍」等條件);改為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達「1025萬元」以上,扣除條件也有調整。
國民黨立法院黨團6日上午召開黨團大會時,原本有黨團成員認為怕製造對立,不宜再通過這樣的爭議法案,不過在南部農業縣市藍委堅持下,最後仍決定三讀。
立法院院會週五在藍白人數優勢下,三讀通過國民黨、民眾黨版再修正動議,三讀版本除了將老農津貼從原金額調整為1萬5千元之外,在排富條件和其他修改都和行政院版本類似。
修法增訂物價調整機制 中央全額負擔新增經費
三讀條文明定,未來老農津貼除每4年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最近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外,另新增了2年檢討一次的動態機制。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調整屆滿2年後檢討1次,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1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3%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原先4年限制。
三讀條文載明,依據上述規定調整所增加的津貼經費,將由中央全額負擔。
三讀條文顯示,配合農委會升格,本次修法將中央主管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正式改為農業部;此外,該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將溯及至115年7月1日生效
綠批在野無視財政紀律 憂預算排擠債留子孫
民進黨立委陳培瑜在三讀前發言表示,行政院提出負責任版本,將額度調升至每月1萬元,相關排富標準也進行調整,讓更多農民受惠。陳培瑜強調,修法增加2年隨物價波動持續調整的機制,並追溯補發今年7月至12月的津貼差額。 行政院已承諾補發共6個月的差額,符合資格的老農可補領11340元。
陳培瑜指出,老農津貼是長久支出而非一次性支出,行政院必須全盤考量所有照顧人民的法案。
「依農業部估算,若以1萬5千元版本推估,將比原先的1萬元版本每年還要增加約320億元,必須請主張加碼的委員,清楚說明長期財源該從哪裡來?是否會排擠其他,包括農業灌溉、產業轉型、農業保險、青年返鄉及其他弱勢族群照顧的經費?」
陳培瑜指出,農業部已經多次提醒,目前農業部依法必須支出的經費,已經占整體預算48%。如果老農津貼提高至1萬5千元,這個比率會提高到52%至55%,將進一步壓縮其他農業政策與建設的財政空間。此外,加碼將影響追溯發放,原先規劃補發6個月、共11,340元的差額就無法追溯發放。
陳培瑜表示,過去2年政府已推動中油台電撥補以平抑物價,並挹注健保、國民年金、育兒津貼及租屋補貼等多項政策。陳培瑜重申,若在野黨真心照顧農民,就不該只顧政治算計做無謂加碼,甚至成為實際發放的阻礙。
藍指一萬五是溫飽底線 白提物價指數籲政院副署
國民黨立委張嘉郡三讀前發言指出,推動老農津貼修法不是在喊價,而是還給農民未能跟上物價上漲的生活債。張嘉郡指出,衛福部公告的全國最低生活費皆超過1.5萬元,1萬元的額度並無法提供實質保障,這不是對農民的施捨,而是虧欠。
張嘉郡強調,1.5萬元只是剛好達到最低生活線,讓老農看病不用算錢,這是最起碼的溫飽與尊嚴。張嘉郡認為,照顧老農是投資而非負債,農安就是國安,唯有善待老農,年輕人才願意接棒,這筆預算將成為台灣未來的收成。國民黨立法院黨團也發新聞稿強調,在「照顧農漁民」與「堅守國家財政紀律」間取得最佳平衡,絕不債留子孫。
民眾黨立委洪毓祥三讀前發言表示,民眾黨提出的草案並非未經計算,而是根據主計總處的高齡家庭消費者物價指數、通膨因素及財政結構所估算。洪毓祥指出,高齡者在醫療保健的消費比重較高,高齡家庭CPI年增率高達1.74%,已連續7年高於整體家庭。
洪毓祥分析,農家平均每戶所得雖達128.5萬元,但真正來自農業的所得僅占約21.9%,多數仰賴兼職與政府補貼。洪毓祥強調,隨著農民年齡增長與勞動能力下降,退休後的經濟保障更加重要,呼籲政院不要拒絕副署以還給老農尊嚴。
| 藍白版修正動議 | 行政院版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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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條文所稱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農業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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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變負數時,不予調整。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依前項規定調整屆滿二年後檢討一次,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四年之限制;依前項及本項規定調整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福利津貼,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一千零二十五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農業用地。 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三、農舍。 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且實際居住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第四項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由中央主管機關併同第一項後段規定,依下列方式調整後公告之: 一、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參照中央地政機關發布之全國前一年公告土地現值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公告土地現值調幅,以該調幅所計算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之增加數額乘以一點五倍後調整之。但調幅為零或成為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其依第五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二、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第四項第一款或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調整之金額。 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無第九項規定情形。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依前項規定調整屆滿二年後檢討一次,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即時公告調整,不受前項四年之限制;依前項及本項規定調整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福利津貼,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一千零二十五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農業用地。 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三、農舍。 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且實際居住之房屋,及該房屋坐落之土地。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第四項所定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由中央主管機關併同第一項後段規定,依下列方式調整後公告之: 一、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參照中央地政機關發布之全國前一年公告土地現值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公告土地現值調幅,以該調幅所計算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之增加數額乘以一點五倍後調整之。但調幅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其依第五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四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二、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第四項第一款或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調整之金額。 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無第九項規定情形。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四條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本津貼之發放,經審查合格後,自受理申請日當月起算。 經宣導一年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始申請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或停止發給至其原因消失之當月止。但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已領取福利津貼之老年農民,不適用之: 一、財稅機關提供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年度之農業所得以外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 二、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前項第二款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扣除之: 一、農業用地。 二、農業用地以外土地之部分或全部經依法編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老年農民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 三、農舍。 四、無農舍者,其個人所有之唯一房屋且實際居住者,該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其公告土地現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四百萬元者;超過者,以扣除新臺幣四百萬元為限。 五、未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 六、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未產生經濟效益具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道路。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第三項本文所定老年農民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依前項規定應納入計算之個人所有土地及房屋未新增,於直轄市、縣(市)政府調整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後,仍符合下列規定者,不受第三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具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條件。 二、無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情形。 三、未同時申領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 四、無第七項規定情形。 同一期間兼具前條及政府發放之生活補助或津貼之資格條件者,得擇一申領之。 已領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於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施行後再加入農民健康保險者或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 不符本條例資格而領取福利津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命本人或法定繼承人於三十日內繳還溢領之福利津貼。 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及核發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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