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高於普通股的優先股,保障投資者在所投資公司遭遇突襲收購或清算時,可優先獲得分配或清償的權利,彌補可能的損失。
由於我們投資中晚期的美國大型未上市科技公司,價格一定高於早期投資者,為尋求股權的保障,會特別要求投資有約定「反稀釋條款」與「優先退出權」的優先股。反稀釋條款意指,若在本輪之後的新一輪的增資價格,低於我們本次的投資價格,那公司必須補股票給我們。優先退出權則意指,若公司在之後被併購或清算,那我們所持有的優先股有優先獲得分配或清償的權利。但優先股的權利會在公司上市那刻消失,轉化為普通股,因為上市時所有股東都可按市價自由售股,不再需要特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