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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是法 官不像官 P.10

法不是法 官不像官 P.10

網路上流傳一則笑話:在幾個華人聚集的地區裡,新加坡是「一切禁止,除非法律允許」﹔香港是「一切允許,除非法律禁止」﹔中國大陸是「一切禁止,包括法律允許」﹔台灣則是「一切允許,包括法律禁止」。

台灣人被嘲笑為不守法、沒有法律精神,除了一般生活上的例子外,更需要被徹底檢討的是政府官員漠視法律的現象,尤其是最攸關「官箴」的公務員服務法,其中規定的投資、兼職、轉業限制,不但多年來始終遭國民黨官員「踐踏」,如今新政府新官員也「學壞」,還寫下公務員利益衝突的「新頁」。

不久前立委羅明才宣布設立「台灣科技新銳經營者協會」,不但財、經兩部部長顏慶章、林信義高掛該協會「顧問」,兩個部裡也一共有五名局、處長等一級單位主管出任該協會「發起人」。

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不得兼任他項業務」,而根據大法官會議第七十一號解釋,該條文所謂「業務」,不論是否為臨時工作,「只須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無論是否為通常或習慣上所稱之業務,均應認為該條精神之所不許」。

這個科技經營者協會有無妨礙財、經兩部的性質或兩部官員們的尊嚴?據媒體報導,該協會表示將積極爭取承攬財經政府部門對廠商或民眾的相關宣導活動,也就是爭取政府的委辦業務,若然,則相關官員們就有「左手下單,右手接單」之嫌,這是一種明顯的利益衝突、利益輸送形態,與參加發起及擔任顧問的官員們「本職之性質」,絕對有妨礙。

再者,據媒體引述該協會的說法,他們找很多財經官員擔任共同發起人,是為了以後協助廠商解決問題時方便溝通;加入該協會的廠商每年要繳五萬元會費。也就是說,高官在該協會掛名,有助於其招攬會員、打響名號,公部門的官銜給私部門的團體拿去當「門面」,有無妨礙官員本職的「尊嚴」?

甚至,有參加發起的官員在受訪時表示,是因為羅明才親自來電邀請,「怎麼好意思拒絕」。真奇怪,又不是被人拿槍指著頭,什麼時候「不好意思」竟成為台灣官員的行事準則了?這種混淆私人人情與官職分際,把維繫自己的「薄臉皮」置於維護公職尊嚴之上的說法,充分反映了官員們對於自己職務基本倫理守則的無知或輕忽。

同樣對於公務員服務法「沒有 sense 」的, 是許多國民黨卸任政務官的涉嫌違反「旋轉門條款」,轉任到與其官職有利益衝突的工作。已經被質疑過的例子如前財長邱正雄轉任大華證券董事長;處於「灰色地帶」的則是前衛生署長詹啟賢回鍋擔任奇美醫院院長,因為財團法人醫院雖非公務員服務法禁止官員轉任的「營利事業」,但醫院的主要收入來源──健保給付,卻是由衛生署所屬的健保局核給,健保局的頂頭上司成了來請款的醫院主管,有沒有違反旋轉門條款的精神呢?

相較於美國對其公務員轉業避嫌設下的一年時限,立法院五年前增訂的公務員服務法旋轉門條款,則規定了官員離職後轉業要避嫌三年,且有最高可處兩年有期徒刑的罰則。對於曾經長期執政,幾乎當了大半輩子官的國民黨眾要員而言,法律設下三年時間淡化其對政府部門的影響力,似乎不至於太苛,不過卻已讓許許多多離職官員叫苦連天。

然而,政府的真正毛病在於,許多公務員就這樣對於他們眼中的「苛法」視若無睹,而主管機關既無能查辦幾個明顯涉嫌觸法的高官,又無膽修法、為自己立場辯護,於是,受到最大傷害的就是法律的尊嚴,以及政府執法的威信。

官員對法律沒有 sense, 對執法(或修法)也沒有 guts,難怪台灣官場許多事情都可以亂來,法不是法,官不像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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