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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誹謗廢刑責 改以民事保障

新聞誹謗廢刑責 改以民事保障
記者以「第四權」監督社會發展,報導的言論自由需要適度的保障。

何欣潔

焦點新聞

攝影/劉咸昌

936期

2014-11-27 12:38

迎接進步社會》隨著老年人口增加、新移民快速成長,台灣正邁向前所未見的多元社會,許多過去不曾意識到的問題正逐漸浮現,等待我們共同面對。

微改變宣言:

我認為新聞誹謗該以民事求償取代可能坐牢的刑責,保障第四權言論自由。

 

完整的新聞自由,是維持民主國家運作的重要機制。不過在台灣,被視為握有「第四權」的新聞工作者,卻不時面臨刑事訴訟、可能坐牢的威脅,如芒刺在背,往往導致媒體報導自我設限,在有形無形中傷害「第四權」的運作。台灣新聞記者協會早在一九九○年代便有除罪化的倡議,可惜至今仍未竟全功。

《刑法》第三一○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但「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這項條文自一九三五年,也就是民國二十四年以來,從未修正過,迄今已近八十年,不少人動輒以此條文對媒體或媒體工作者興訟,成為新聞自由的絆腳石。

與八十年前相比,今日的社會思潮和媒體環境都已產生巨變。其中,究竟何謂「真實」、何謂「私德」與「公共利益」,概念模糊。二○○一年,大法官會議做出五○九號解釋,對於記者報導內容是否成立誹謗,採取相當寬鬆的標準,認為只要「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刑責相繩」。

事實上,媒體在有限時間內盡最大努力查證,確信為真而進行報導時,民主國家大都給予最大的言論自由空間,僅在《民法》規範損害賠償責任。若媒體未善盡查證之責,或帶有惡意的不實報導,損害被報導者權益時,在民主國家可能得賠上天文數字的代價。

大法官會議做出解釋後,中研院法律所助研究員許家馨的研究指出,近十年來,台灣刑事誹謗罪在實務上已朝向「對言論較寬鬆」的方向變化,也就是法院判決傾向維護記者的言論自由。

在媒體群聚的台北、士林地方法院近三年的案例,僅有《壹週刊》與台北市議員賴素如的爭訟案件被判有罪,但得以易科罰金,其餘皆為無罪判決,「新聞誹謗罪」徒具形式,但卻浪費很多司法資源。

針對台灣一直以《刑法》處理誹謗的情形,長期主張誹謗除罪化的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也表示:「一句話,就是寒蟬效應!」這讓記者因此畏於發表言論,反令台灣的言論自由受到傷害。

既然《刑法》誹謗罪用在新聞事件上已難以成罪,何不讓新聞誹謗事件除罪,改以民事求償;為何仍要讓記者承受沉重的心理壓力?

事實上,早在○一年釋憲時,當時大法官蘇俊雄就曾在書面意見指出,現代社會變化快速,若要求新聞媒體必須確認所發表資訊的真實性,其可能必須付出過高的成本,或因為這項要求而畏於發表言論。

八十年未修正的法令,應該盡速檢討,才能因應時代進步,使台灣言論環境正向發展,莫讓站在「第四權」角度督促社會的記者,因受刑罰威嚇,而成了噤聲不語的寒蟬。

行動方案

讓新聞誹謗除罪,改以民事求償,以保障新聞從業人員的言論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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