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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觸法了嗎

政治社會

2015-03-13 15:30

身處網路世代,加上人手一台智慧型手機,資訊流通的速度,實在快到令人無法想像。網路固然帶給人類方便,但方便之餘,是否某程度上也剝奪些許個人隱私,抑或是很容易地造成他人傷害?

 
撰文者:許献進律師、蘇育萱律師

* 案例:
「檔案傳送中…」,網友「甄夏琉」盯著電腦螢幕上的視窗竊笑。
甄夏琉剛從高中畢業,目前是大一的學生,平常喜歡瀏覽名模或正妹FB及照片。
有天下午,甄夏琉正在學校圖書館打工,整理書籍時,發現有人遺落一台相機,甄夏琉一時好奇,便將相機開啟,發現相機內的照片主角是學校票選十大正妹其中人氣正妹學姐「嘟嘟」,而照片都是學姐嘟嘟去泡湯時所拍攝的裸照,裸露尺度大膽,甄夏琉色心一起決定將相機帶回家,拷貝好照片後,隔天再帶回圖書館的失物招領處。

甄夏琉將照片拷貝至電腦後,心想獨樂樂不如眾樂樂,也可以藉此跟剛認識的新同學盡快打好關係,他就以通訊軟體LINE發送給同班同學大胖、鐵男。大胖跟鐵男收到照片後,又將照片散佈給各自的朋友,最終嘟嘟的裸照在網路上不斷流傳。學姐嘟嘟為此,鬱鬱寡歡,終日落淚。
數月後,甄夏琉與同學大胖、鐵男均遭到地檢署起訴,目前法院審理中。

* 解析:
翻拍、拷貝他人的私密裸照,再加以傳佈,將構成刑法上何種罪名?民事上,是否又屬侵害他人權利,必須賠償呢?

案例中的網友甄夏琉取得學姐嘟嘟相機內的裸照,並加以複製後散佈等一連串的行為,不只觸犯了刑事犯罪,且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刑法第10條第6項規定「稱電磁記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記錄。」所以,日常生活中舉凡文件檔案、電子郵件及照片檔案等等均屬刑法上所謂電磁記錄。而刑法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之電磁記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甄夏琉在圖書館撿到學姐嘟嘟遺失的相機後,複製相機內的照片,即是未經學姐嘟嘟同意取得相機內的電磁記錄,導致嘟嘟隱私權遭受侵害,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

另外,甄夏琉散佈不雅照部分,依刑法第235條第1項「散布、撥送貨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公然陳列是指使一般人得以見聞,甄夏琉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方式即是構成後段的「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又所謂「猥褻物品」,係指對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為傳布,或對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之行為(可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意旨)。學姐嘟嘟的裸照,屬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令一般人不能忍受而排拒的資訊,甄夏琉的散布行為已構成猥褻物品罪。

至於,在民法上,甄夏琉故意將學姊嘟嘟的裸照散布出去的行為,造成學姐嘟嘟隱私權遭受到侵害,學姐嘟嘟得依民法18條第1項前段「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等規定,請求甄夏琉停止再行散布照片並要求損害賠償,及就精神上所受到的傷害請求慰撫金。

* 律師小叮嚀:
近幾年許多裸照及性愛影帶外流新聞事件,皆因網路普及使資訊流通快速,對個人隱私造成極大威脅。不時聽聞交往中的男女朋友,為擔心對方劈腿,會偷偷輸入對方電腦的帳號密碼,取得私密資料,此種行為,不只構成前述罪名,還會多構成刑法第358條入侵他人電腦罪。無論男女,拍攝私密影片或照片,必須要妥善保管,避免外流,當然釜底抽薪之計,還是避免拍攝類似的不雅照較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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