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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修法 沒有再拖的理由

廣電三法修法 沒有再拖的理由

賴若函

焦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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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期

2015-11-26 14:11

本屆立院會期若未完成修法,將退回行政機關重走程序,無益於產業發展或消費者權益。而免費上架的必載頻道,更應納入符合公眾利益者。

為了推動數位匯流,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二○一二年將《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等三項修正草案送入立法院審查,冷凍三年多,朝野協商遲遲無法簽字,究竟卡在哪裡?

廣電三法修法重點包括系統業者開放跨區經營、分組付費等議題,協商已獲共識,仍有爭議的「黨政軍條款」和「必載頻道」,前者究竟要規定黨政軍對媒體投資零持股、抑或可間接持股上限五%,一般認為即使開放間接持股五%,對媒體言論實質影響不大,因此,爭論焦點仍落在「必載頻道」。

「必載」是指政府規定系統業者(第四台)「必須載送」的頻道,被納入必載,不但免上架費及版權費,也擁有廣大收視戶基本盤及廣告收入。由於牽涉有線台、無線台、系統業者等多方利益,近來各方角力不斷,有線台和無線台甚至在新聞與廣告時段各自宣傳立場,成為修法卡關的關鍵。

 

各方爭利益 修法沒共識


行政院版的《有線廣播電視法》草案第三十三條,規定包括台視、中視、華視、民視、公視等五家既有的無線電視台,可以在必載頻道中各自上一個主台和一個副台,即「一加一」。台聯版則主打「無線免費,有線一百」,主張現有無線台二十台全數納入必載,也就是「一加N」,其他有線電視頻道基本費一百元。


目前反對台聯版本的聲浪頗大,除國民黨支持行政院版本,有線電視業者和衛星公會主張,商業無線台內容參差不齊,也沒有公共性,應該和有線頻道公平競爭,不應該享有必載的權利;民進黨團未對此表態,要求業者自行協商。

此外,部分學者及公民團體指出,公廣集團中的原民台和客家台沒被納入,並不合理。台大新聞所教授林麗雲強調,「必載頻道具有優先性和排擠作用,應該要以公共利益作為篩選標準。」至於無線商業台,林麗雲建議由NCC和公民團體建立審議原則,例如節目須達一定自製率、提供公共性的內容等,符合者才能納入。

由於必載頻道爭議大,反對者紛紛表示,如果不能公平立法,不如留待下屆立法院討論。但因法案「屆期不連續」,若本會期未通過,將退回行政機關重走程序,曠日費時。

必載頻道既然免費上架,應透過專業評判標準,把符合公眾利益者納入,才是消費者之福。數位匯流的趨勢不可擋,無論對產業發展或對消費者權益而言,廣電三法修法,都沒有再拖的理由。


廣電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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