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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壽川涉永豐三寶超貸案重判8年6月 這回有機會脫身?

何壽川涉永豐三寶超貸案重判8年6月  這回有機會脫身?

財訊 記者洪綾襄

政治社會

財訊雙週刊

2020-12-03 17:32

3年前喧騰一時的永豐三寶超貸案,日前由台北地院宣判,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因犯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8年6月,雖仍可上訴,但已引發市場熱議。

 

根據《財訊》報導,2017年由吹哨者所揭發的永豐三寶超貸案,經3年多的偵審,11月20日1審宣判:永豐集團創辦人何壽川因涉挪用公司資金,放款給三寶建設董事長李俊傑,獲3億元不法利益,犯《證交法》加重特別背信罪,處有期徒刑8年6個月,仍可上訴。

 

對此,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強調將繼續上訴。

 

台北地院金融庭庭長江俊彥指出,何壽川於2006年間,就經由三寶建設負責人李俊傑介紹,利用個人所有境外公司Dynabasic公司,投資李俊傑與其他開發者在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為利害關係人。

 

投資案關係人用職權圖利

 

2008年美林證券因金融海嘯有財務危機,欲賤賣對該大樓的持股,何壽川除了指示永豐餘內部人員評估,也私下暗示永豐金租賃與三寶集團接洽。但美林當年並未順利出售,2010年底再次出售時,李俊傑一方面向永豐金租賃借款,一方面也尋求何壽川協助。

 

不過,根據《財訊》報導指出,何壽川個人僅願意再出資300萬美元,卻另外安排永豐金租賃、永豐餘投控、元太科技予以借款和投資,以填補資金缺口。

 

但何壽川竟將上述3家公司的出資款和借款充為個人出資,並全部列為個人分配出售1788大樓獲利的分配利潤基礎。

 

由於何壽川當時身兼永豐金控董事長、永豐餘集團實際負責人、永豐餘投控全資子公司YFY Global的唯一董事、元太科技的最大法人股東,合議庭因而認定何壽川違背其身為金控公司董事長及上市公司實際負責人的忠實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原本輿論偏重於檢討關係人交易及境外空殼公司為何能利用虛假文件,向金融機構申請巨額貸款;不過一審判決卻是針對永豐餘重臣—申豐董事長邱秀瑩(案發時任永豐餘董事長)、元太前董事長劉思誠(何妻的妹婿),因配合何壽川指示投資及借款,被法院認定犯加重特別背信罪,分別處有期徒刑4年8個月和3年5個月。

 

而永豐金控副總經理陳佳興、永豐銀兼永豐金租賃董事長游國治等人,則因不知何壽川與三寶有分潤協議,獲判無罪;租賃的兩位基層人士則因共同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求處有期徒刑4~6個月,得易科罰金。

 

 

能比照陽信案脫身?

 

根據《財訊》報導,對於判決結果,何壽川委任律師陳彥希認為,何壽川知道美林破產而必須出售1788大樓股權,把投資機會介紹給永豐餘投控,是善盡董事的忠實義務;而邱秀瑩認為有價值的投資機會,才會進行投資;元太對何壽川妻子張杏如的境外公司Giant Crystal投資850萬美元,也是時任董事長劉思誠根據永豐餘投控推薦所做的決定,與何壽川無關。

 

陳彥希強調,永豐金租賃貸款給三寶總計獲利達20億餘元,永豐餘投控及元太科技各獲利389萬美元,何壽川並無違背公司董事之忠實義務。

 

由於全案仍可上訴,最後結果仍在未定之天,但若比照2006年陽信超貸案,也就是即使使用虛假文件取得超額貸款,只要及時還清款項,銀行未遭損害,且無證據證明知情或收受款項,就有機會脫罪;這對講求內稽內控、嚴禁挪用客戶資產的金融機構經營理念是否有所牴觸?值得深思。…(本文節自財訊621期,詳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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