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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還他一個清白!」3大疑點、3大新事證 高檢署為銀行員諸慶恩聲請再審

「要還他一個清白!」3大疑點、3大新事證 高檢署為銀行員諸慶恩聲請再審

李佳穎

政治社會

今周刊封面故事

2021-03-15 13:51

「與翁茂鍾有關的『諸慶恩案』,台高檢決定向台灣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目的只有一個,還諸慶恩及其家人一個清白。」高等檢察署書記官長吳怡明特別在今(15)日早上召開記者會宣示。

 

監察院於去年的調查報告指出,多位現職與退休的司法檢調人員長期接受佳和集團董事長翁茂鍾餽贈、飲宴、購買股票,而法務部則在今年一月中旬宣布將與翁茂鍾相關的四大案重啟調查,今日率先宣布要為「諸慶恩案」聲請再審。

 

事情發生在16年前,翁茂鍾擔任執行副總的怡華公司委託百利達銀行處理衍生性金融商品,並以1張面額1千萬美元的本票作為擔保。2年後,怡華公司出現虧損,百利達銀行便於1997年向台北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怡華公司則提出「本票不存在訴訟」,避免強制執行。

 

當時,台北地院裁定,百利達銀行可出具不計名可轉讓定期存單(NCD)供擔保,時任業務部宋姓協理先向律師事務所諮詢後確定可行,便與時任資產負債部經理諸慶恩討論,指示下屬填載內部交易單、製作NCD並由會計部潘姓經理將自發自買的NCD財務事項登載於會計表冊。

 

過程中,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則發現,銀行三位幹部有「偽造文書」與違反商業會計法之嫌,而由北檢提起公訴。在2000年的一審中,法官以擔保一事由台北地院裁定且向律師諮詢過,認為三人無意偽造文書而判決無罪。

 

爾後,檢察官將該案上訴二審,吳怡明卻從中發現三大疑點,也就是「違常狀況」。

 

首先,原案件是由北檢提起公訴,但怡華公司卻在二審過程中以類似「原告」的身份在法庭陳述意見,「因此得以聲請調查對諸慶恩不利的證據」,其次,法官並沒有調查諸慶恩所提出的會計表冊與定存單利息節本等直接相關的證據。簡言之,二審法官片面地聽取了對於諸慶恩較不利的內容。

 

第三點,最後宋姓協理與潘姓經理獲判無罪,而諸慶恩遭判偽造文書有期徒刑4個月,緩刑3年,但卻沒有因相關的《商業會計法》判刑,這使得諸慶恩的刑事訴訟不得上訴三審。

 

吳怡明指出,二審訴訟過程中,怡華公司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5.39億,唯有民事訴訟上訴三審。

 

《今周刊》記者查詢這份台高院90年度上訴字第489號判決,當時的審判長是陳貽男,另外兩位法官是陳憲裕與王炳梁。

 

不幸的是,諸慶恩在判決出爐1年後即因病過世。而民事訴訟三審的結果判決怡華公司並未因諸慶恩的行為有所損失。

 

除了三大疑點,高檢署也發現三項新事證,包括諸慶恩於二審期間提出的證據證明開具NCD有所依據;宋姓協理曾向律師諮詢NCD開具事宜獲得內部承認;而百利達銀行早在1999年就函復財政部表示三位幹部的行為都是經過內部討論,並無偽造文書嫌疑。

 

高怡明認為,這些新事證足以說明,「諸慶恩應受無罪判決」,雖然他已經死亡,但仍可依《刑事訴訟法》聲請再審,期待法院可以還諸慶恩及家屬一個清白。

 

※完整解析監察院「石木欽案」230頁報告,揭開司法最黑暗一幕,詳見《今周刊》125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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