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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神色慌張」臨檢就得乖乖照辦?女老師拒查遭上銬震驚內政部 「別讓警察違法盤查」法律陷阱要小心

「看你神色慌張」臨檢就得乖乖照辦?女老師拒查遭上銬震驚內政部 「別讓警察違法盤查」法律陷阱要小心
▲女老師控訴拒絕中壢警方盤查,卻遭掐脖強押在地。

林依榕整理

政治社會

截自Wei Yu Chen臉書

2021-04-24 14:02

桃園中壢一名音樂老師,22日在趕課途中遭到警方以「沒有看過你、從哪裡來」等理由,要求出示身分證盤查,該名女老師認為沒有正當理由不服,雙方爆發衝突,最後女老師被認定妨礙公務遭上銬逮捕,讓她事後直呼「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我毫無人權」。

文章曝光後引起社會譁然,內政部長徐國勇昨(23)晚表示,已責成警政署、桃園市警局務必全面了解案情;不過,如果遇到警察無具體理由盤查,難道都沒有拒絕權力嗎?

 

她口中的「人權」...在這9小時內蕩然無存

 

▲音樂老師遭盤查視角。

 

這名音樂老師憤怒的在臉書上,控訴警察臨檢的「惡行」。她表示,自己凌晨6點30分起了個大早,從台中坐火車北上要到中壢的排練室上課,正當她買好了早餐、邊喝奶茶邊前往教室途中,遭到一名警察攔下質問「我沒看過你,妳是誰?妳從哪裡來?妳要幹嘛?有沒有帶證件?妳叫什麼名字?」

 

當下她認為沒有回答的理由,便拒絕回答私人問題,向員警表示如果有疑慮,可與她一同前往教室「再走2分鐘就到了」,強調「我是女性,你是男性,即使你穿著警察制服,騎著警車,我有權利懷疑你是不是真正的警察,就像你看我走在路上,因為『神情緊張』就合理懷疑我、盤查我、不是嗎?這是公務還是騷擾?」

 

但員警拒絕前往排練場,仍繼續阻擋去路,見到該名老師錄影便奪走手機,女老師這時脫口而出一句「這樣真的很蠢」,隨後肢體衝突一觸即發;過程中,女老師被員警掐脖強制壓在地上,依「妨礙公務」罪嫌遭到之後趕來支援的員警上銬逮捕。

 

「態度惡劣、口吻輕蔑、怒目相視、暴躁不耐、言語滿是羞辱與鄙視,似乎我就是畜生、人渣、垃圾」女老師淚訴踏進中壢某派出所後的遭遇,無法碰觸私人物品、飲水、拿眼藥水,當她氣得反問「現在我沒有人權嗎?」遭到員警怒喝「沒有!」

 

晚間6點多,當她終於偵訊完拿取私人物品時,員警還不忘嗆聲嘲諷「你最好是沒有犯罪啦,不爽嗎?去陳情啊!」

 

事後,女老師無奈問道「原來『神情緊張』是可以被警察當作盤查身份的理由」、「因為一名穿著警察制服的男人的騷擾與阻撓,我失去了9個小時的人身自由、身體受傷、尊嚴盡失、蒙受羞辱、無法工作、無法上課。我能怎麼辦呢?」

 

中壢警「值勤態度無不妥」  徐國勇:已責成警政署了解案情

 

▲左為警政署長陳家欽,右為內政部長徐國勇。(圖片來源:今周攝影組)

 

中壢警分局長陳錦坤表示,中壢後火車站一帶(含女老師行經路線)都被警方列為治安要點,因為巡邏員警察覺該名老師行動倉促、緊張、神色有異,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6款對其進行盤查、要求出示證件,而該女不但拒絕更用言語羞辱同仁,經查密錄器影像後,員警態度並無不妥,且多次勸導無效後,才逮捕送辦。

 

音樂老師無端遭到上銬逮捕一案,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不少人痛批「台灣什麼時候變成警察社會了?」認為員警執法過當;對此,內政部長徐國勇也表達關切,「台灣是民主國家,執法必須保障人權、依法行政。而維護社會治安、保護人民安全也是政府、警察的責任」。

 

徐國勇指出,已責成警政署、桃園市警局務必全面了解案情、配合司法調查。雖然警察同仁執勤辛苦,但確保人權仍然非常重要,盼警民相互支持、共同維護社會治安。

 

用「合理懷疑」就可隨意盤查人民? 他曝:員警從一開始就有問題

 

我覺得應該公開當街施暴的影像部分,因為當時我的手機已經被奪走了, 我被追打扭著脖子壓在地上驚聲尖叫喊救命的幾分鐘, 希望可以調閱監視器而且速度要最快, 如果那邊是治安熱點就應該會有監視器的, 所以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調閱監視器, 或是請警方公...

詹慧玲發佈於 2021年4月23日 星期五

▲路過民眾視角。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解釋,不論盤查、臨檢,只要會「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警務人員就必須依《警察職權行使法》行使職權

 

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和第6條中,警察確實有權力要求民眾出示證件,但必須在「合法」的前提下,而最常被使用的4個字就是「合理懷疑」

 

律師呂秋遠在臉書說明,所謂的合理懷疑,一般是按照警察的論述,配合當時發生的客觀情況,加上警察執法經是否違背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判斷有沒有所謂的「合理懷疑」,但並非可因此任意盤檢路人

 

他指出,「對窗戶隔熱紙非常黑的賓士車駕駛查驗身份」、「對於背著背包,在超商附近佇立停留的人查驗身份」上述理由,法院通通認為不算「合理懷疑」。如果這些都不是合理懷疑,呂秋遠反問,在路上看到一個女性趕路,「似乎神情緊張」,這有什麼好懷疑的?憑辦案經驗?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民眾可以要求警察表明身分、問明盤查理由,如果員警無法回答,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各款條件,就是「違法盤查」,民眾可以拒絕出示證件

 

呂秋遠也進一步解釋,或許這位警員的辦案經驗「特殊」,根據法律規定,警方要求這位民眾回警局確認身份就好,為什麼要粗暴對待這位拒絕盤查的民眾?她本來就可以依法拒絕,警員也可以依法帶回。

 

雖然帶回派出所的過程,警方不給眼藥水並不是沒有道理,他指出,過去的確有被告會主張服藥以後神智不清,或是因為這樣而死亡,導致警方很多困擾,但有必要上手銬腳鐐嗎?這些只是用來羞辱這位民眾的工具而已,完全沒有必要性。

 

而面對民眾詢問盤查理由,警方卻只能提出「神情緊張」這種說法,實在難以讓人信服。

 

呂秋遠表示,上述都在在顯示這位警員可能在法治教育還需要加油,自己甚至已經有違法的可能性。

 

他強調「不要再說,不過就是臨檢,自己沒做虧心事,有什麼好在意的?照這樣的說法,海底撈也可以在吃飯的時候裝設攝影機,把資料傳回中國,不是嗎?你沒有做虧心事,幹嘛怕人家錄影錄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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